青岛市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
劳务派遣是各地区解决用工问题所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管理制度,各地区对劳务派遣管理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青岛市对于劳务派遣规定的一些暂行的办法,希望对大家有用!
青岛市劳务派遣规定详情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对单位的许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法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单位;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提交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申请、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许可机关审查后出具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收到通知书。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的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的特点
1、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2、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3、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第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1、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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