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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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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有值得用工单位关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市劳务派遣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解读

  “超三性派遣”、“同工不同酬”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辅助性岗位、同工不同酬违法行为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换言之,前述争议将不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如劳动者以派遣岗位违法、同工不同酬而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务派遣无效、诉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或支付同工同酬差额,则仲裁机构可不予受理。员工只能通过投诉、举报方式要求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上海首次提出以管理方式确定“真、假外包”的界限,《暂行规定》实施后,很多企业将“派遣”转“外包”,以规避相关法律的约束。但对于“派遣”和“外包”的区别即“真假外包”如何识别,《暂行规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均未明确,本次《若干意见》指明“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说明政府部门对假外包的核心的考量指标是发包单位是否对外包员工行使直接劳动管理权,如果发包单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考勤、考核、奖惩、适用规章制度等,将可能被界定为“虚假外包”。如果界定为虚假外包,则将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非法劳务派遣来进行来规制。

  劳务派遣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⑴ 劳动合同问题

  ⑵ 参加问题

  ⑶ 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⑷ 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

  ⑸ 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