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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外包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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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劳务派遣管理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些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重庆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外包区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管理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外包中,外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但因劳务外包大多数还处于发包方的厂区内,且发包方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故此,发包方一般均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区分管理权限和方式,因为对于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核心的区别。要严格区别于劳务派遣,发包方必须禁止对外包员工的直接管理,发包方的要求、指令应直接下达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从而间接达到管控的目的。而发包方的规章制度,也应在相关合约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从而使得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员工。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认定中的难点

  实践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交互的中间地带往往是相对难以辨别,也是容易滋生乱象的节点。例如,对于劳务外包来说,存在发包方因对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部分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从而不可避免的形成对外包方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控制。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

  此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一方面有可能造成真正有劳务外包需求并能通过劳务外包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效率的企业因担心法律风险而踟蹰;另一方面又让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真派遣、假外包”。两者的结果都将会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伤害,前者影响的是就业,后者则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与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