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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怎么举报

丹凤分享

  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利用虚假的信息得到股份,侵害其他股东的权利,怎么举报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举报股东虚假出资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股东虚假出资举报办法

  一、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途径及其可行性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时属于出资虚假设立的,其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应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行为的规定判决虚假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法院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为被告,判令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依据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做法不可行。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确立侵害债权制度.其次,运用侵权法理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方法也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根据侵权法的理论,债权原则上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因为债权系相对权,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且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第三人难以知悉,同一个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时甚多,加害人的责任将无限的扩大,不合社会生活上损害合理分配原则。债权例外成为侵权行为对象,只是在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债权的,才构成侵权行为。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多数情况难以认定股东的虚假出资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债权。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故意是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就侵害债权的行为来说,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其次,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虚假出资的股东并无侵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故意,因为虚假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而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通常是在公司成立之后产生。既然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还未成立,怎能认为虚假出资人有加损害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故意?可见,认为公司债权人可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依据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7]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场合主要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等)。[8]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草案建议稿》第23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或将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在英美法系,主要是通过判例在个案中适用。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时,也必须予以慎重,在股东虚假出资情形下适用此制度的条件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基于经济上的判断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判断,即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性质、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小”[10],公司的资本首先由股东的出资构成,并通过经营实现公司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股东的虚假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从这点来看,当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现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我们也可以进行公安厅和工商局电话举报,同时还可以在网上进行举报。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常见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应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办法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