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百科>其它>

怎样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

丹凤分享

  征地拆迁中遇到很多违规的问题,为了维权,当事人应该举报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怎样举报违法征地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的途径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审案相对比较独立了,如果征地方存在问题,法院会判行政部门败诉的。

  征地和拆迁违规的原因

  1、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

  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征地和拆迁当事人的权利

  知情权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类似于这样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家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律师经常给当事人提到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属于老百姓行使知情权的一种。

  知情权是其他权利能够得以行使的基础,所以,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律师一般会首先选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就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了解清楚整个拆迁过程的来龙去脉,然后有针对性展开复议或者诉讼。然而,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在每年接触的数以万计的被征收人中,我们发现,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少之又少。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不履行公告义务,或者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较多,老百姓常常拆迁补偿款已经拿到手也不知道这个钱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赔我这么多钱。

  参与权

  征地拆迁活动不只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征收人的参与,也是保障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基本前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老百姓手上两项兜底性的权利,当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做出对你不利的行政行为时,你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行政复议,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老百姓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上级机关)做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做出一个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时,一般会明确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时效范围内实现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一些地方的违法拆迁连公告也不发的,所以,权利不因告知而存在,也不因没有告知而消亡,只要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发布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被征收人即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