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公示的情况
在股权交易中,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进行出卖后,要公示吗,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股权转要公示吗的内容,欢迎阅读。
股权转让要公示的情况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示时;
4、立据公示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合同公示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股权转让合同公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示参照此项)
(一)目标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转让前的);3、公司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4、有限公司的受让人为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提供其他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项内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中注明),自然人股东须亲自来我处在公示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如不能亲自到我处,上述声明须办理公示);
(二)转让方、受让方: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示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示);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授权委托书须办理规定);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注明同意转让或受让情况);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示人办理,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示,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示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示人公示,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一式若干份;(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注:请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股权转让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定价方式
1、我国《公司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允许转让双方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而股权转让的原有价格是作为现转让价格的参考,所以股权转让的价格不一定与原价一致。
2、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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