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不能兼得
目前,各个省份的新的计生条例已经出台实施,最受关注的就是产假和产假工资,那佛山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休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可以一起拿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佛山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兼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兼得
不能。因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实际上是一码事。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其适用范围、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支付期限,均与改革了的产假制度相一致。
生育津贴的计发比例一直是100%。这样的津贴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胜于雄辩的事实证明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已改革了两次,改革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但近3年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
由于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出现了“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等多种形态。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有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佛山产假的时间规定
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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