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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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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希望大家喜欢!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密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由于年迈体弱,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很少发表公开演讲,宪法签署前,他表示:尽管有很多缺憾,但想不出有比这更好的宪法。他含着激动的眼泪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当其他代表签字时,他一直在琢磨刻在华盛顿座椅上的太阳是日出还是日落。签署仪式完成后,他说:“现在,我很高兴地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3)确立了共和制。(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由于在巴黎担任美国驻法公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同为革命领袖,在华盛顿政府内任国务卿的杰斐逊与财长汉密尔顿对美国联邦宪法的性质和联邦制的发展前景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汉密尔顿对平民政治极为反感,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联邦政府,以此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以发展经济。杰斐逊强调人民的权利,认为在新的宪政体制下,人民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和自主的空间,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杰斐逊与汉密尔顿关于宪政性质的争论,一直为后人所评说,也伴随着此后两百年美国宪政的发展。

  在读到宪法草案后,杰斐逊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写道,他不能接受一个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反对垄断的自由、人身保护权、陪审团制等“本来就是属于人民的权利,是人民抵抗地球上任何形式政府的武器”。杰斐逊要求在宪法中加进权利法案,并把这作为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根据杰斐逊的建议,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议案,提交国会讨论。国会通过了其中的十二条修正案,但只有十条获得最终批准。1791年12月,获得批准的十条修正案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即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或者叫做《人权法案》)。

  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调解了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使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这不仅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势力,而且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美国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制度,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之一。这部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其他各国都具有进步意义。

  1787年宪法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一位政治学教授1995年曾评论道:“未得到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是所有问题中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终于导致了一场大内战。战争结束了,问题并未结束。奴隶制包袱继续到今天,美国黑人的被奴役,已证明是头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灾难。”

  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