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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俏霞分享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联邦和州宪法,希望大家喜欢!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份。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但与此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但是,商业言论并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新闻自由保证了各种资讯和观点得到自由出版的权利,并且适用于各种媒体。通过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审查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属于违宪行为。同时最高法院也裁定请愿自由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行动,并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隐性地保护了结社自由。

  宪法法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背景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二年,弗吉尼亚自治领立法机关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而在该法案的第12条就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体才会限制这种自由。”参与独立战争的十三个殖民地中有八个殖民地提出了类似的声明。然而,这些声明通常只是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纯粹的告诫”而已,并不是具备强制执行性的法规。

  在《邦联条例》下,殖民地联合政府在较为薄弱的状态下维持了几年。1787年9月17日,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试图确立一个较为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身为制宪会议代表和《佛吉尼亚权利法案》起草人的乔治·梅森提出“新的宪法”必须包括一系列的权利条款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但是包括未来《权利法案》起草人的詹姆斯·麦迪逊都明确反对该提议,他们认为国家对于公民自由的保护是足够的,而例举出来的“暗示”、“匿名”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是不存在的。在一个简短的辩论之后,乔治·梅森的建议被全票否决。

  宪法初稿获得通过,但是与会的九个州还需就该法案的合宪性向各自州议会提请审议。反对批准权利法案的方面(反联邦主义)的理由是宪法初稿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足够完善;而支持权利法案的方面(包括:弗吉尼亚州、马萨诸赛州和纽约州)获得了极高的民众支持率,他们提议宪法与权利法案必须同时表决的提议最终获得通过。最终,《美国宪法》获得了十三个州议会的批准并生效。在第一届美国国会上,因所在州州议会的请求,乔治·梅森再度提出了十二条有关公民权的条款,其中十条获得通过,并形成今日之“权利法案”。 当时第一修正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讨论是几乎没有记录的,这也导致了未来有关该修正案的意图讨论变得异常复杂。 第一修正案(及其他权利法案条款)于1789年9月25日提交给所属各州议会审核,并最终在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