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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的原则和目的

俏霞分享

  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787年宪法的原则和目的,希望大家喜欢!

  1787年宪法的目的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1787年宪法的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1787年宪法的世界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