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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拆迁补偿补贴条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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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江苏省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江苏省的朋友非常关心。江苏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江苏拆迁补偿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江苏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宿迁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宿迁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宿迁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宿迁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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