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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燕郊户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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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燕郊户籍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燕郊户籍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燕郊户籍政策如下

  按照《意见》规定,上述五地将采取“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方式:在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而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8月1日,廊坊市区新户籍政策出台,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条件已做出具体解释。

  《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设有单位集体户的员工宿舍。

  第三条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认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市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所属公安分局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疑难户口的迁入由廊坊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审批。

  第七条 市区之间户口迁入以及无准迁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准。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在市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市区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实行户口一站式迁移,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 市辖各县、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所属公安机关户籍主管部门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条 市辖区以外的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所属公安分局户籍主管部门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由户口迁出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对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符合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 迁入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的,准予迁入。

  (一)夫妻投靠: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三)成年子女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他农村地区,离异后,无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申请人书面申请,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中途退学或毕(肄)业后,未就业持《户口迁移证》,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五)本人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者,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页、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六)由民政部门安置回农村原籍的退伍军人投靠直系亲属:申请人书面申请、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注销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户口迁入市区城镇的,准予迁入。

  (一)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免于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1、在本市区就业的应届以及毕业未满两年的往届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2、在本市区就业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往届毕业生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往届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中心代理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3、因工作变动,调入市区企业就业,依法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干部介绍信、以及商调函(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就业单位在职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4、本市、区级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商调函、干部介绍信、编制变动通知单以及增加人员计划卡,单位在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三)符合我市优秀人才计划,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1、 在市区就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2、在市区就业,获得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劳动模范称号荣誉证书、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研究生以上毕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

  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页、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由安置部门安置市区城镇的退伍转业军人及军队离退休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六)对市区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每年申请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的,每年可申请10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可申请1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员工需提交单位申请,员工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我市市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属投靠直系亲属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八)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被收养人户口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房屋权属证明。

  (九)军官家属随军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随军家属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家属随军批复,《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部队任职、晋职命令》,)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军官证、部队现役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部队集体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此前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市《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廊坊市公安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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