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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州户籍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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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的户籍有哪些新的政策,苏州户籍政策有哪些新的关注。入户苏州有哪些相关的条件。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苏州户籍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苏州户籍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____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第一类:由苏州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第二类:通过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第三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苏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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