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太原户籍条件
太原户籍政策改革再次升级,租赁房屋者满足条件可落户,父母也可随子女落户。有关太原的户籍政策有哪些相关的信息值得关注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太原户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太原户籍政策
《意见》明确,太原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政府明确规定,各部门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今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将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社区集体户口
《意见》指出,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太原市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太原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今后,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
今后,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太原市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意见》指出,将由教育局牵头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
今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将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太原市政府明确规定,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严格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符合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规速读,这几点最关键
“市外迁入户口”篇
如果属于市外迁入,需要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市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是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据悉,相比今年8月1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城六区的落户,《实施意见》规定:“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次户籍政策改革升级中,涉及此方面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升级亮点一:“在太原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调整为“在太原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
升级亮点二:“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调整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升级亮点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迁入城镇落户”篇
如果想往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迁入户口,只需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
“购房落户”篇
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大红本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拥有共同产权的住房,准许其中购房比例超过50%一方申请办理在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迁入申请。
“人才迁入”篇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认证书原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人才迁入,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落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上;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迁入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太原市人才大市场出具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公安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申报,落户于太原市人才大市场集体户。
相比今年8月1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意见》的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涉及此方面的“亮点”,除了“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变为一年外,学历标准进一步放宽。
升级亮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迁入”篇
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证书原件、复印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我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建立社区集体户口”篇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全市各派出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太原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上述各种情况迁入户口的,想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各地派出所随时受理户口迁入工作,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或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山西省户口迁入办理条件
“立户及申报”篇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现如今,不少家长为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购买二手的“学区房”。可在付款完毕后办理迁户口手续时,却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新房东一家不能迁入户口。民警介绍,以往针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家长认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为此双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警方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家长,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书面承诺迁走户口,因为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职工子女可上集体户
一位热心读者曾来电咨询,她想让女儿随自己,将户口留在太原,最终却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规对单位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
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
在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方面,《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为被拐卖儿童进行确认。《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DNA检验,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
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申报户口。
籍贯为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户籍变更”篇
变性人可申请性别变更
针对近几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申请变更户籍性别信息逐渐增多的情况,新规也有了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相关需求的公民,除了需要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同时需要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性别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成人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更改个人姓名方面,《规定》提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变更民族成分须经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针对有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求的公民,《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根据新规内容要求,公民户籍中的出生日期信息原则上不得更改,但若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其中,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分别是: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户口迁移”篇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迁移证将户口迁入。《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将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或县级政府驻地镇,需要本人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准备迁入设区市的市辖区,则要求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规定允许“非转农”
随着农村政策的不断倾斜,少数已经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如果本人要求“非转农”,《规定》第六十八条也进行了说明:“需是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并且原来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可以允许户口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农转非”原始资料;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等(中专)毕业生,如果他们入学前属农业户口,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回原籍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当然,准备落户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同意接收并开具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的材料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十类户籍业务可“当场办理”
为避免人们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时,工作人员出现办事“拖沓”、百姓多跑“冤枉路”等情况,《规定》就业务办理程序及时限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规定十类户籍业务,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分别为: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立户申报;注销户口申报;户口市、县内迁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申报。原标题:《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新规变化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本报详解新规变化
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14日,本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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