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毕业论文
刑法它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的产生,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篇1
浅论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已经成为法学界热议的理论之一,也是颇具争议的一个理论。一些学者对其进行了质疑和否定,但是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所以难免存在语焉不详的地方。本文明确了对风险刑法的否定态度,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层次的对风险刑法进行剖析,对其进行法教义学的批判。
一、对风险刑法中风险的界定
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中所涉及到的关键词都是风险。如何对其中的风险进行界定,是风险刑法理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直接依据。由于风险刑法和社会风险有很多相通之处,所以两者的存在有着统一性和类似性。在对比方法运用的过程中,对风险刑法中的风险的概念开展相应的研究。风险社会中关于风险概念和理论,是由法国的着名社会学者贝克描述出来的。这种风险在传统社会的时候是与自然相对应的,以人的决定作为前提条件。这种自然风险是指关于自然的破坏所带来的风险,比如说山洪的爆发、干旱带来的灾害、雷电的袭击、暴风等自然灾害。社会的发展进入到工业化发展的进程,虽然自然风险依旧存在,但已不是主要的风险了。主要的风险转化为了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工业活动所造成的危险,也就是技术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环境的污染、核辐射、转基因等。所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其理论依据是后工业社会所带来的技术风险。而风险刑法中的风险主要指的是犯罪风险,以此为基础进行论证,便证实了风险刑法与风险社会的理论是没有关系的。我国的一些学者把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变得严重广泛化,有的把这种风险扩展到了犯罪风险。这种外溢性的理解,让风险概念的特定性消除,所以风险理论的解释能力也失去了。最终导致风险刑法缺乏现实的基础和风险理论不能够形成合力对接。这是风险刑法开展的根本失误,就在于它未能深入解读贝克对风险社会的现代化理论,对风险社会的见解非常的肤浅和狭隘,最终导致其将风险范畴的真正含义曲解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关键是技术风险。风险是在科学探究的过程中出现的,因为科学及时的广泛应用所产生的副作用。而风险是不确定的,所以在开展风险控制的时候也是不能够施行和发展以及推进的,刑法不能因为科学探索存在风险就将其禁止,也不能够对其产生的风险进行处罚。刑法和科学领域有着很大的关系,有的刑法的制定干涉科学领域方面的发展。所以,社会中所说的风险的概念和法律中所说的风险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在风险社会中会引发很多风险理论,其最大失误就是将完全不相干的风险进行类比和等同。这种建立在没有实际根据基础之上的理论,思想会发生混乱。社会风险和刑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风险”这个含义广泛的词语上,只是建立了一种虚幻的联系,是经不起推敲的。
二、解构风险刑法中的话语体系
风险刑法没有建立与社会风险的真正联系,却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话语体系。对此,对风险刑法认可的学者中,也存在不同的态度。一些学者完全认同风险刑法,甚至认为应该用风险刑法将社风险社会取代。一些学者相对比较客观,认同的同时也提出了风险刑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一些学者是主张将风险刑法中的一些做法引用到传统刑法中,让二者共生互动。而事实上,风险刑法的话语体系跟社会风险是没有直接联系的,是独立存在的。为了避免风险刑法理论的盲目扩展,必须要通过法教义学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一)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关
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使以法益保护为功能的刑法和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形成对立。刑法教义学自其古典学派产生以来,一直将刑法界定成法益保护法。虽然历经百年,法益内涵产生很多改变。但是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所以现代刑法的主要功能依然是保护法益,以风险控制为功能的刑法观是非常虚幻的,无法作为刑法的核心。
(二)危害原则的弥散化
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化的努力,包括其对危害原则进行的重新厘定。风险刑法理论反思了刑法里的危害原则,认为在风险社会下,危害原则现在已经出现了问题,概念也出现了裂变,对概念和定义要学会重新的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中的一些概念理所当然的会产生一些变化,其中也包括危害概念的变化。但是如何对这种变化进行评判并不是主要问题。真正值得研究的是产生这个现象是常规性的因素所决定的,同时也要受到非常规因素的影响。风险刑法理论将危害概念的变化过分夸大了,用去规范化描述这种变化也并不妥帖。在英美刑法中,危害原则是为了确定刑法的边缘化所带来的危害,该理论是由密尔提出的,弗恩贝格在这个基础上开展了进一步的深化和阐述。这样危害的原则要重新定位,危害也具有弥散化等特征,这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刑法里的危害和社会风险里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
(三)责任疏离化原则
刑法的基石之一便是责任主义。在德日的刑法中,责任论经历了心理责任、规范责任到罗克辛提出的实质责任这样的演变过程。而风险刑法想通过解构责任主义,证明刑事归责在功能性、客观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可见,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的理论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而风险刑法本身就有着理论构建中存在的脱节和断裂,其实客观上有所夸大,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分析风险刑法中的立法案例
风险刑法理论的立法决策是针对刑法开展的,出发点是把法益保护变得更加提前化,对法益开展前瞻性的保护,避免法益受到风险的侵害。所以在传统改造之外,在具体的观点上面,要开展举例论证。比如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入罪,设立了相应的危险驾驶罪。一些学者通过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风险刑法的理论角度,解读危险驾驶罪相关设定的规范目的,立法的作用是约束公民的行为、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因此,降低交通风险是危险驾驶入罪的原因,交通风险的控制是立法发展的整体目的。这个例子可以解读为我国刑法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所以要对刑法开展深入的研究。在刑法教义学的问题上面,要和社会的民生发展的状况结合起来。但是,风险刑法理论会把一些抽象的概念作为在其背景下扩张的例证。因此,风险刑法理论的内在规定也是没有前置性的。总之,风险刑法的理论,没有跟风险社会建立起无缝对接,其论述空想成分多于科学论证。
风险刑法是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不断改变的必然产物。刑法风险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刑法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所以,对于风险刑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要肯定其好的方面。目前风险刑法存在的问题是未能很好的与其理论根据,即风险社会很好的进行无缝对接,导致其理论基础不稳,无法经受细致的推敲。因此,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开展批判研究,不是全盘否定风险刑法的相关内容,其实是开展引导和创新,法义学作为刑法开展的依据,对其进行知识的补充和思想的升华。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篇2
浅析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卖淫、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赌博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淫秽视频,登陆赌博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第三,构筑青少年上网监控机制,有效防控网络犯罪。通过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信息管理立体网,由网络技术人员、德育老师、家长和社会工作者共同负责,统一协调网络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遏制青少年通过网络进行的各项犯罪活动。
从目前的犯罪现状分析,网络已成为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该重视并加强青少年与网络之间种种情况的研究分析,强化对网络的监管,加强青少年正确、健康上网的指导,将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同时,要重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疏导工作,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从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