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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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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小编整理了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体系:发生冲突的取舍原则

  公正——特别是平等——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人道——主要是自由——诸标准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这两大系列标准结合起来,便构成了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应该如何的价值标准体系。但是,正如伯林所言,这些价值标准有时可能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并非所有的善都相容一致,人类的全部理想就更难完全相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取舍?

  究竟言之,最终无疑应该保全和遵循价值较大的价值标准,而牺牲和违背价值较小的价值标准,从而使价值净余额达到最大化。可是,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究竟何者的价值大呢?最重要的东西的价值,无疑是最大的。公正和平等既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又是纯粹的善原则。反之,人道与自由虽然是国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高价值标准,却不是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并且,自由原则是兼有善恶而只是净余额为善的原则:自由原则之为纯粹的善原则,是以符合公正和平等诸价值标准为前提的。因此,当公正、平等与自由、人道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应该违背人道和自由原则而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与平等原则对于自由与人道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人道与自由: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

  人道主义,就其定义来说,首先是指这样一种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然而,细究起来,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本身”是个十分笼统含糊的概念。因为人的缺点、残忍、嫉妒、病痛、不幸等等也是“人本身”的东西。这些东西若说有价值,也只是负价值,而根本谈不上什么最高价值。显然,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本身”,并非“人本身”的全部东西,而只是其中的部分东西。是什么东西呢?是人本身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是人充分发挥、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因为任何社会的财富,不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统统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不过是人的能力之发挥、潜能之实现的结果。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丰富,社会便越繁荣进步,而每个人的需要也就会越加充分地得到满足。反之,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不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少,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贫乏,社会便越萧条退步,而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也就越不充分。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乃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伟大的财富,因而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和每个人的需要,从而具有最高价值。

  既然如此,那么不言而喻:应该使人自我实现,使人发展、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最完善的人——亦即所谓“使人成其为人”——这是待人的最高原则。因此,人道主义论者大都把“使人成其为人”与“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并列,一起作为人道主义的根本特征:人道主义便是认为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是最高价值,从而把“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成为可能成为最有价值的人”——亦即“使人成为人”——奉为待人最高原则的思想体系。

  不难看出:人道主义与其他道德理论,如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有所不同。因为人道主义不仅与这些道德理论一样,是关于某种道德原则的理论;而且还与社会主义一样,是关于某种社会和国家的理论。社会主义是一种关于公有制的理想的社会和国家的理论;人道主义则是一种关于人道的理想的社会和国家的理论,是关于将人道奉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的理想的社会、理想国家的理论,是关于把“使人成为人”奉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理想国家的理论:在这种社会和国家中,每个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成为人呢?答案是:自由。自由乃是使人成为人——亦即使每个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从而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因为所谓创造性,也就是独创性:创造都是独创的、独特的;否则便不是创造,而是模仿了。这样,一个人的创造潜能的实现,实际上便以其独特个性的发挥为必要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的个性发挥得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大;他的个性越是被束缚,他的创造潜能便越难于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低。这就是为什么古今中外那些大学者、大发明家、大艺术家、大文豪们,大都是些独立特行的怪物;而越是不能容忍个性的社会,就越缺乏首创精神。

  那么,一个人的个性究竟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呢?不难看出,一个人个性的发挥和实现程度,取决于他所得到的自由的程度。因为,正如存在主义所说,一个人的个性如何、他究竟成为什么人,不过是他自己的行为之结果。于是,一个人只有拥有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他所造成的自我,才能是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自我;反之,他若丧失自由、听任别人摆布,按照别人的意志去行动,那么,他所造就的便是别人替自己选择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自我。

  这样,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个性发挥的根本条件是自由。于是,说到底,自由便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一个人越不自由,他的个性发挥便越不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得不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

  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就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因为社会不过是每个人之总和。每个人的创造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岂不就越富有创造性?每个人的能力发挥得越充分,社会岂不就越繁荣昌盛?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越完善,社会岂不就越进步?

  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因而也就是最根本的人道,是人道根本原则,说到底,也就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最早发现这一至关重要国家学原理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伟大人道主义思想家但丁:“好的国家是以自由为宗旨的。”

  公正与平等:国家制度根本价值标准

  无需赘述,公正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就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行为;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交换和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

  准此观之,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要达此目的,正如斯密和休谟所言,一方面,必须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另一方面,必须使每个人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避免人们相互间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一来,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不损害自己一样,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利交换意味着:你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利益;你为社会和他人增进多少利益,就等于为自己增进多少利益。这样一来,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积极增进自己利益一样,积极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每个人岂不就能够像努力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一样,努力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正与仁爱、宽恕根本不同:仁爱和善是每个人的行为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而公正则主要是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的价值标准,说到底,是衡量国家治理和国家制度好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标准。最早发现这一伟大真理的,是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公正问题虽然纷纭复杂,但根本讲来,无非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正。那么,权利与义务究竟如何分配才是公正的?不难看出,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这就是所谓“贡献原则”,亦即公正根本原则。然而,当我们依据这一贡献原则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吃饱穿暖)与非基本权利(精食美服)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原则,说到底,可以归结为平等: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因为,正如无数先哲所论,人是社会动物,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因此,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

  那么,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得到什么呢?显然,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股东所应该得到的东西: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享有所谓基本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又被叫做“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人权、基本权利,似乎意味着:每个人应该不平等地享有非人权权利、非基本权利或比较高级的权利。其实不然。因为平等之为权利分配原则意味着:任何权利分配的不平等都是不道德的。那么,非基本权利究竟应该如何分配?应该比例平等: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与自己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这就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公正,这就是衡量国家制度好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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