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医院要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以下是对医院考勤管理的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全院员工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进行上下班打卡。工作中不得随意外出,如遇特殊情况上报科室负责人,方可离岗。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
第四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院办公室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每周日下午前将下周排班表报院办公室。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考勤表于次月3-5日前交院办公室。
第八项 院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全院本月总排班表打印上报财务科。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检查上班员工的签到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后果自负。
第三项 忘记签到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院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请假:职工请假需到各部门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科领导提出续假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科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销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月休息4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季度休息。
第六项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七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科室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医院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5月-9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
10月-4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7: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科以下人员请假1-3天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4-7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含连休5-7天),7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含连休7天以上);各护士长、科主任、组长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含非节假连休3天以上)。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注明原因。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一、 请假制度:
1、职工因公、因私、因病离岗外出者,要遵守职工考勤制度,必须填 写《 医院考勤制度审批表》;
2、请病假门诊治疗的职工,需提供诊断书和辅助检查票据,提供不了 的算事假;请病假住院治疗的职工,提供住院的相关材料,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的,算病假。
3、特殊时期,因事需要请假的职工,必须向主管领导和院长请假,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无权给假,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扣发工资和奖金;病假期间给予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奖 金,特殊疾病请长期病假的,超过一月的,由院部承担病假工资;
5、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在与工作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按劳动法及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丧假:(1)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伤亡的,给假七天。(2)配偶和子女丧亡的,给假十天。超出上述假期期限的,按事假执行;
6、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除扣除当日工资 外,按日薪的两倍给予处罚,不享受奖金;休假期满,逾期不上班且未 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7、无故不请假、请假未给予准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一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处理,将人事关系转到人事部门;
8、以住院、休病假、开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到外单位试用、办理调动 事宜或经商者,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1—3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请销假,同时将请假 条报到院办。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领导请销假;请假超过7天以上的,书面说明请假原因,在不影响开始工作的前提下,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且到塔河县卫生局及主管副县长办公室签字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时,必须向分管院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
3、职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须向分管领导以口头形式请假;上班后外出 公干的,外出前先向领导说明。如没得到允许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4、职工请假离开十八站林业局者,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三、请假手续办理:
1、请假时按规定的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院办备案登记,销假时也必须 向规定的各级领导销假签字并到院办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请假期限返回时,必须向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续假, 销假时填写续假事由、续假期限;
3、职工请假除特殊情况以外,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 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各科室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院部将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科室考评和年终个人奖金考评;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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