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职场>劳动法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政策解读

谢桦分享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法规条例。今天学习啦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解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备孕市民:希望找工作时不被歧视

  “全面二孩”的放开令王女士一家特别高兴。大孩今年7岁,王女士一直希望孩子能有个伴。因为不知道政策什么时候落地,王女士目前在备孕阶段。对于生二孩,王女士最担心的是到时要辞职照顾孩子。王女士说自己在普通小公司上班,担心享受不到全面二孩的福利待遇,所以到时候可能要辞职,而这会增加家里的经济负担,所以希望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

  南都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和王女士有相同担心的市民不在少数,她们一方面想要生二孩,但又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并带来经济负担。“生二胎最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能为二胎妈妈多创造就业机会。”市民张女士是70后妈妈,大孩已经9岁,全面二孩政策出来后,她就开始备孕,准备生二胎,让自己的孩子有个伴。不过让她苦恼的是,最近她正在找工作,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准备生二胎吗?”找工作时不被歧视,这是张女士最期盼的。考虑到自己是高龄产妇,身体恢复起来没有年轻时快,张女士希望能够有二胎奖励假,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深圳“落地”执行需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再提请省人大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二胎门诊: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

  深圳政策还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一出,深圳各大医院妇产科和生殖中心的医生们的门诊量都在增加。南都记者从深圳多家医院了解到,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到 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妇科学科带头人、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姚吉龙博士介绍,全面二孩受惠人群为70后,而最小的70后也已36岁,超过35岁即为高龄孕产妇,考虑到高龄女性生育二胎的风险增加,市妇幼在红荔、福强两个院区都开设了二胎门诊。有需要的市民来到二胎门诊,可立即建立二胎档案,接受专家指导,同时可优先做产检和在医院分娩。

  代表委员:

  备孕群体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对高龄产妇做政策倾斜

  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民医院院长邱晨认为,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不同城市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不少市民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而不愿意生二孩,邱晨觉得,这需要深圳做政策上的倾斜。“深圳经济条件好,可制定一些更优惠的政策。”邱晨说,福利待遇奖励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鼓励市民生育二孩。

  “全面放开二孩后,深圳平均生育年龄会提高。”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赵晓山说,目前深圳平均生育年龄是28岁,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平均生育年龄将超过30岁,这意味着有许多高龄产妇。所以在深圳落地方面,赵晓山认为,可以给予高龄产妇一些倾斜性福利。

  赵晓山介绍,深圳市每年分娩出生人口在20万-22万左右,全面二孩后这个数字可能会增加。这个分娩量在全国处于前列,这和深圳的人口结构有关。尽管深圳以年轻人居多,但也有人口老龄化趋势,加上生育二胎的不少是高龄产妇,高龄产妇的生育风险大,身体恢复也不如年轻女性,赵晓山认为深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延长产妇的生育假,让产妇能够更好地恢复。

  “生二胎最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能为二胎妈妈多创造就业机会。而最近找工作时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准备生二胎吗?’”

  ———大孩已经9岁的70后妈妈张女士已开始备孕,一方面想要生二孩,但又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并带来经济负担。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题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新条例”)对大家关心产假、独生子女优待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常见问题解读: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省卫计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省卫计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

  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2030年将保持在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人;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人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省卫计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省卫计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省卫计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省卫计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卫计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卫计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省卫计委: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省卫计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计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省卫计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内容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新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新条例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据测算和分析,“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广东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广东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这位负责人介绍,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2030年保持在1.91—1.96之间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大幅度反弹。

  “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全面两孩’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猜你喜欢:

1.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2.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3.2017年广东计生条例细则

4.2017年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2017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45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