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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市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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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国内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在“就业信息网”办理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留学回国毕业生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国内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2.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二)补贴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信息网”、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信息库”。

  (三)资金拨付

  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就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各区市财政局审核,由区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

  五、审查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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