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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武汉预防洪水的措施

曾扬分享

  武汉是洪水频发的地区,所以我们要做好武汉预防洪水的措施。做好洪水的防御,防止洪水的涌进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武汉预防洪水的措施,希望对您有用。

  2017武汉预防洪水的措施

  1.凸现滨江特色,开发景观功能。城市沿江的滩地,是可利用的一项重要资源,对它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利用,就能与城市堤防建设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形成服务于民的亲水景观带。近几年来,武汉市对两江四岸的江滩进行综合整治,完善了环绕市区的绿色长廊,充分利用两桥呼应、龟蛇对峙、两江交汇、三镇鼎立的自然景观优势,建成龙王庙、南岸嘴、汉阳门、月亮湾等一批江城景观品牌,形成滨江特色突出的高起点、高品位的城市中心景观区。

  特别是龙王庙综合整治工程,开了我市堤防景观建设的先河。南、北两岸总面积达2万M2的驳岸平台,成为人们观江休闲的好去处,两江交汇,龟蛇锁大江的城市景观一览无遗。龙王庙由险点变为景点,已成为我市著名的旅游品牌。在加强重要险点抗洪工程建设的同时,我市以点带面,沿两江四岸开发水文化景观。我市青山地区为重工业基地,游乐场所明显不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利用临江优势,进行青山临江公园建设。结合堤外防浪平台建设,沿堤新辟出12HM2公共休闲游乐用地,布置一些游乐设施,成为青山地区居民群众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与此同时,启动汉口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该工程上起武汉客运港,下至丹水池后湖船厂,全长7007M,拆迁阻水建筑23万M2,结合河道疏浚,整理出宽100~200M的江滩景观平台,平台面积114.62万M2。平台以大面积的绿化和滨江公共休闲活动空间为主,满足市民活动需要。工程总投资3.8亿元,分三期实施。第一期工程长1.04KM,于2002年10月1日竣工开放,国庆期间,共接纳游人120余万人,已成为市民最佳的休闲亲水空间。第二、三期工程正在继续进行,规划绿地面积100万M2,分别以体育娱乐活动场地和生态林带为主,全部工程计划在“十五”期间完成。

  汉口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立足于防汛、行洪,突出以人为本、以绿为主的思想,注重文化品位,注意与汉口滨江区的历史建筑、堤内景观有机地融为一体,为市民在中心城区提供丰富的休闲、娱乐和亲水活动场所。在启动长江两岸水文化景观建设的同时,还即将启动汉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计划对两岸30KM的堤岸进行综合治理,拆除江滩阻水建筑,修筑亲水平台和游览观江带,改造、美化堤防前后戗台,绿化江滩,从而提高城市堤防的综合功能,改善汉江水环境,为市民创造更多的滨水休闲空间。实践证明,在推动防洪工程建设中,结合环境创新,合理整治利用江滩,可凸现城市滨江特色。

  2.实施立体绿化,发挥生态功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生存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城市生态环境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防洪工程实施立体绿化,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这一要求,同时也满足了防洪工程不允许存在阻水物及泄洪的要求。另外,经过绿化后的城市防洪工程,不仅能发挥强大的生态功能,其本身也成为赏心悦目的一道景观。我市以每年30余万株的速度发展堤内护林、堤外防浪林,市区防护林木已达150余万株,堤身草皮5000万M2,大大改善了堤防面貌,形成了两条环绕市区的绿色长廊。

  引进鹅绒草、牵牛花、扬州红等具有观赏性的花卉、苗木,建成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窗口堤段30KM,同时兴建堤防小景点40余处,收到很好的美化效果,堤防面貌焕然一新。在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等城区繁华地段40余KM的堤防上,种植女贞、黄扬、金柏、紫薇、一串红等20余种观赏苗木、花卉50余万株,防水墙立体绿化达35KM。计划在2~3年内沿堤再植树230万株,增加绿化面积1700万M2。两江四岸全部披上绿装,将有效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武汉市更绿更美。因此,对防洪工程实施立体绿化,不仅符合城市环境创新的要求,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生态效益,造福城市人民。

  3.修筑堤顶道路,扩展市政功能。防洪工程建设中修筑的大堤,其本身就是一条天然的道路,随着堤防的延伸而不断延伸。在堤顶修筑道路不仅不影响堤防防洪的功能,还充分发掘了堤防延伸的特点,是对防洪工程更加有效的利用,使堤防所到之处,无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需再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另外修筑道路,是对资源的节约。近年武汉江、汉江堤防加固工程的建设,促使总长达300KM的高标准的堤顶道路建成。堤顶道路与市区道路相连接,实现了城乡互通,总体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状况,促进了城乡经济的交流与发展,堤顶道路就是沿堤乡村经济起飞之路、发展之路,它必将对沿堤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道路的延伸以及新型堤防的建设,改善了沿堤的环境,带动了沿岸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使沿江成为投资开发的热点,对沿江经济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修筑堤顶道路,是对防洪工程的另一种功能的发掘,它不仅合理开发了资源,也节约了资源,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4.利用堤防滩涂,发掘产业功能。堤防建设向来是一项纯公益性的事业,防洪工程除了直接发挥防洪效益,间接发挥景观效益、生态效益外,很难将它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堤防滩涂的合理开发利用,就能直接发挥经济效益。在推进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科学利用堤防建设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利用禁脚地发展经济林,在3000万m2的堤防禁脚地上种植了130万株林木,其中60万株已成材,林木蓄积量约为5.13万m3。堤防林木树种较多,除大面积速生意杨外,还有水杉、落叶松、杨树、桃树、梨树、银杏等树种,均有较高经济价值。1999年以来,全市堤防林木更新约100余万株,林木更新量约1万m3,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堤防苗圃以培育观赏苗木和花卉为主,在满足堤防自身绿化、美化需求的同时,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武昌、青山、汉阳等地堤防共有马尼拉草皮种植基地30万m2,亦可用于更新堤防植被,并同时有偿服务社会。

  多功能箱式防水墙的建设,为发展商贸、服务等产业提供了条件,几年来共开发各类商业经营门面8000余m2,使原本沉寂的堤防沿线增添了商业生机,并为城市职工再就业创造了更多的空间。因此,在防洪工程建设中,充分利用各种与防洪工程相关的资源,就能发掘产业功能,发挥直接的经济效益。将防洪工程与环境创新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就是充分开发了防洪工程中可利用的各种资源,全方位、多渠道的发掘了防洪工程建设的多项功能,不仅打造了新型堤防,也是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有益而成功的尝试。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

  (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

  第六条

  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

  (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

  (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堤防和水库大坝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核定并登记。

  第九条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及原有防洪围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定,作出明确标识,予以公告

  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自然高地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因城市建设确需废除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防洪要求必须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港区范围内的,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对本规定施行前利用河道、湖泊滩地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对妨碍行洪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对严重影响防洪,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的河道、湖泊滩地不得自行转让、租借或者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当按期退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不允许堆放黄砂等物料的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在其他河道、湖泊滩地堆放黄砂等物料的,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位置堆放。

  第十三条

  建设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及跨区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置、界 限和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未达到抗洪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治;影响堤防安全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封闭。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运用。上述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超过设防水位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的启闭,由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车辆通行的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作出明确标志及规范通行要求;防汛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汛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上述道路通过。

  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规定的荷载。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当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管堤防,由专防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专防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湖泊整治和审查、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法制宣传和防洪教育,依法建设、管理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或者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 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洪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范水灾的好方法

  1.要注意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之前是不是常发生水灾;是平原还是盆地。如果是的话,就应该在水灾还没有来之前进行防范

  2.如果天气在干旱后出现频繁下雨的情况,你就应该开始考虑如果发生了水灾应该怎么办。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3.需要准备的东西:食物、应用水、医药箱、漂浮物(木板、泡沫等)

  4.在不用的时候关闭煤气电路、电源、手电、和色彩艳丽的东西。以备发生水灾后标志着你需要营救。最好是早日学会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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