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大全介绍
想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吗?除了准备充分和选对正确的策略之外,你还需要掌握一些宝贵的辩论技巧。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大全介绍,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大全介绍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个阶段是原告的发言,原告需要讲究发言的方式。如果你是继承官司中的原告,那么对你来说,经过了向法院起诉、接到对方的答辩状、法院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这一系列过程,在法庭辩论时,应当说你已经具有较为系统地阐明起诉事实和理由的条件了。因此在辩论的第一轮发言中,你有条件来做一个系统的发言。另一方面,从你的原告法律地位来说,你追求的是继承法律事实和继承法律适用的最高点,而要达到这一最高点,即完全客观准确地说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是三言两语或者零打碎敲可以做到的。因此,你需要系统地向法官说明你主张的全部内容。在继承官司中,你的发言包括以下几点:其一,阐明你作为继承人的基本事实。其二,讲清你作为继承人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未婚证和离婚证等)、生育证以及收养子女状况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上应当同时包含和反映了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基本信息。其三,对你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发表你的法律见解。其四,对在前面交锋过程中对方答辩的不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事实、证据、主张和意见反驳。其五,向法官提出要求公正处理本案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个阶段是对方当事人(被告)的发言。如果在继承官司中,你处于被告的位置,那么你该怎么样在法庭辩论中发言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呢?为了应对原告的发言,你有必要做一个系统的发言,也就是说你需要对原告起诉状和原告的发言内容加以归纳,然后有针对性地逐一加以答复和辩论。在继承官司的法庭辩论中,你的发言应当包括:其一,继承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其二,对方追究你的理由有几条,每一条用了什么事实与证据,而继承纠纷的真实事实和证据是什么,真实的事实和证据反证出对方理由是错误的。其三,对方引用的是继承法或者与继承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哪一条、哪一款是否正确,错在哪里,应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才是正确的。比如,在继承诉讼中,死者订立了遗赠将遗产赠与原告,你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不公平,没有把遗产转移给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死者的遗赠这一证据,并请求法院按照《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和第24条判决案件。作为被告的你可以在辩论的发言中指出,尽管死者订有遗赠,但是原告并没有履行遗赠中附加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你请求法院撤销原告接受遗产的权利。其四,在继承案件中,你是不是想反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责任,反诉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主张什么,请求什么。其五,继承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三个阶段是第三人的发言。继承官司中的第三人,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对原告、被告之间争夺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原告和被告在继承官司中争夺一件死者遗留下来的文物,但是死者并不是文物真正的主人,而是属于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文物所有权,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来;或者是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这个继承官司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继承官司当中来进行诉讼的人,比如,第三人租赁了被继承人的一栋大厦从事商业活动,每年的租金超过百万,被继承人死后,原告与被告就大厦的所有权的归属及租金的分配发生了争议,第三人对大厦有租赁使用权,继承案件的审判结果对第三人有巨大的影响,因此,第三人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那么如果你是诉讼第三人,你在法庭辩论中该如何发言呢?如果你是死者留下来的部分财产的真正主人,比如上文提到的文物,你可以指出原告、被告发言的错误,并向法院提出文物属于你的证据,这些证据常见的有:购买文物的发票、死者借用文物的书面凭证、相关的证人证言等;如果你是死者的债权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证明你对死者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的证据之后,你可以在法庭辩论的发言中,详细的说明这些证据对你的主张的证明力。
第四个阶段是互相辩论。你的发言应该针对对方在法庭调查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回答和进行辩解,并论证你自己的主张。 在发言里面切忌重复你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而是应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明你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要围绕对方在证据上的疑点反复敲打。俗话说得好,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抓住案情的关键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你需要仔细记录对方和第三人的一些观
法庭辩论应该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 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 自己摔伤 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 不是 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 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__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 公安机关同意 和 转院证明 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__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 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 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 设计 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 护理费已结清 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 下套 成功,立刻 翻脸 ,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__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 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 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 劳动合同无效、伪证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 情况证明 和 职工工薪明细表 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 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 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 报表 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 和 职工工薪明细表 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 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 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