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演讲与口才>辩论技巧>法庭辩论>

律师轻松应对法庭辩论突发状况的技巧

泽凡分享

作为律师,法庭辩论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括涉罪与非涉罪的争议,还包括对不同罪行的认定及其争议。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律师轻松应对法庭辩论突发状况的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律师轻松应对法庭辩论突发状况的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谋略运筹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要通过认真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情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的形成,是律师对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对各种情况融汇贯通。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研究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意见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如果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辩护论点究竟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无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依据辩护意见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客观可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根据辩护内容决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确切,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其往往也有差错。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志。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准备,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准备工作较差、随机应变能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准备,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认真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

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

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

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

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

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

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

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

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

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

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

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

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如在一起收受了贿赂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

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收受了贿赂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

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

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

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

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

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

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

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律师谈判技巧

1、让对方首先表态

在谈判过程中,首先开口的一方总会落下风。

如果能够让对方首先表态,你就会占有一定的优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他们的第一次报价可能比你预期的要高;可以让你在和对方展开实质性的交易之前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可以帮助你限定对方的价格范围。

如果他们首先报价,你就可以把他们的价格设定在你所设定的价格范围内,这样即使双方最终选取了中间价格,你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价格,可如果你先表态,他们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对付你,这样的话,如果双方最后对价格进行折中,最终的价格就会是他们所想要的价格。

一般来说,你对对方了解的越少,你越应该让对方首先报价。

当然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首先表态的话,你不可能永远等下去,但只要情况允许,你就应该想办法让对方先报价。

2、装傻是一种上策

聪明就是愚蠢,愚蠢就是聪明。

在谈判的过程中,有时如果你能假装比对方知道得更少,最终所达成的谈判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你越是装得愚蠢,最终的结果可能对你越有利,除非你的智商低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总是喜欢帮助那些在智力或其他方面不如自己的人,所以装傻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消除对方的竞争心理。

一旦在谈判中无法控制自我,装出一副老谋深算的样子时,可能你已经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比如:总是喜欢迅速作出决定,根本不给自己时间把问题想清楚;总是喜欢独断专行不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他人意见和建议;不喜欢咨询专家意见,总是自以为是;不愿意屈尊恳请对方让步;不愿意听从上司的意见,不愿意记录谈判过程。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一定不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装傻。

3、不要让对方起草合同

无论双方沟通的多么详细,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详细阐明。

如果让对方起草合同,就会让你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无论是一份数百页的协议还是一份只有几段话的报价单都是如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谈判一方在起草合同时,至少会发现十几条双方在口头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条款,这时起草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阐述这些条款,而另一方只需要在签字时临时作出决定。

如果你争取到起草协议的权利的话,不妨在谈判过程中注意做好记录并在关键的地方做好标记,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你在起草协议时包括对方答应你的所有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醒你一定要把那些你并不喜欢,但是你的确已经在谈判过程中答应了对方的条款写进协议里。

4、要认真审读协议

经过谈判,你可能并不同意协议中的某个条款,对方同意修改,并表示他们会把修改后的协议寄给你签字,但是当修改后的协议被送到你的办公室时,你可能正忙着做其他事情,所以你只是粗略的浏览一下你曾经修改的地方,然后就直接翻到最后一页,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不幸的是,由于你并没有花时间重新读完整份协议,所以你并没有意识到对方同时已经在其他地方进行了一些修改,他们修改的可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地方,这个地方你通常并不会留意。

许多年以后,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出了问题,你需要向律师出示协议时,这些问题才浮出水面,但到了那个时候,你可能根本不记得自己当初同意了什么,所以你只能假设自己当初的确同意了对方的修改。

5、把价格分解到最低一级

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来描述一件产品的价格,但建议你在谈判时,不妨设法把对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分解到最低一级的水平,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几率。

用分解的数字赚钱的例子有很多,比如说:用百分比来告诉对方你的利息率而不是美元数;强调某件商品每月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实际的价格;强调每块砖每块瓦或者是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而不是总成本;强调每个人每小时增加的成本而不是整个公司每年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强调每个月的保险支出而不是一年的总支出等等。

精明的商家非常清楚,当一个人并不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真金白银时,通常会花的更多,正因为如此,全世界的赌场都会要求赌客们把现金兑换成筹码,餐厅的服务员会鼓励你使用信用卡,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机率。

6、书面文字更加可信

打印出来的文字对人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人都比较容易相信书面的东西,即便那些东西听起来并不可信。

正因为人们更容易相信那些形成文字的东西,因此演示文件就显得异常重要。设想一下,你在客户面前坐定,打开演示文件,上面第一页写“我们的公司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制造企业”,第二页上写“我们的工人是这个行业内最优秀的”,然后你打开其他页面,上面写满了客户的推荐信,这时你的客户一定会对你的公司刮目相看。

所以,只要情况允许,我建议你尽可能的使用书面说明文件,如果你是通过电话与人进行谈判,不妨在电话结束之后给对方发一份传真。

7、集中于解决当前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把全部精力集中到眼前的问题上,而不应该被其他谈判者的任何行为分散精力。

在谈判过程中,真正重要的是双方在谈判桌上具体问题的拉锯战。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只有作出的实质性让步会影响谈判结果,其他都不重要。但事实是,在谈判过程中,人们总是很容易被对方的行为所影响而不是集中精力思考当前的问题。

对于优势谈判高手来说,绝对不会让自己做情绪化的事情,他们总是就事论事集中精力思考眼前的问题,而不是对方的人格或者一些挑衅行为,他们总是在想,和一个小时、昨天或是上个星期相比,我们现在取得了哪些进展?或许他也可能会愤然离席,但那只是一个谈判技巧。

8、一定记住要祝贺对方

谈判结束之后,一定要记得祝贺对方,无论你觉得对方的谈话技巧有多么差劲,都要向对方表示祝贺。

优势谈判高手总是希望自己的对手感觉自己赢得了这场谈判,所以他们在谈判一开始时,总是会提出一些超出自己预期的条件,以便给自己留出让利空间。除此之外,在谈判的过程中,优势谈判高手还会通过其他各种谈判策略,让对方感觉自己正在取得胜利。

最后,在谈判结束时,谈判高手还会向对方表示祝贺,以此来巩固对方的这种感觉。 9双赢是最佳的结果

谈判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对方,而是要和对方一起协作找出问题,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双方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大多数人都容易相信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正是别人想要的,因为这一点,我们认为对我们重要的东西对别人也是同样重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当你明白,谈判双方很可能并不是想要同样东西时,你才有可能和对方达成双赢的谈判结果,帮助你的对手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要试图把所有的利益都收入自己的腰包,你可能会感觉自己获得了胜利,但如果你让对方感觉你这个人过于贪婪的话,这样对你会有什么好处呢!

胜负只是一种自我感受,通过适当的自我调整,你可以让对方感觉是自己赢得了谈判,但同时又不需要牺牲你自己的利益。

    191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