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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库尔勒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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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尔勒是古丝绸之路中道的咽喉之地和西域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是南北疆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其城市规划有着自己的特色,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库尔勒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库尔勒城市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执行范围系指库尔勒市城乡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萨依巴格、团结、天山、新城、建设路六个办事处。市辖2个镇、9个乡和12个国营农、林、渔园艺场,即上户镇、恰尔巴格乡、塔什店镇、铁克其乡、英下乡、兰干乡、普惠乡、普惠农场、包头湖农场、普惠牧场、库尔楚园艺场、沙依东园艺场、阿瓦提农场、阿瓦提乡和二十八团、二十九团、三十团团场以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库各单位。

  第三条  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城乡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包括驻本市辖区内的部属、自治区属、兵团或外地派驻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和个人利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库尔勒市城乡各项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城市建设或城市建设工程系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大门、小品(包括宣传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站、煤气站、汽车站、邮电所、电话亭等)、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包括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迪斯尼园、休息公园)、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三角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市政管线(包括电力、电讯、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等)、输油管线、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辽望台、输电线塔架等)、城市雕塑、城市标志物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库尔勒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要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库尔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以下规划所)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本市办事处、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揭发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市政府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  库尔勒是巴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天山南坡链的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库尔勒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库尔勒的城市性质。

  第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产业的科学技术含量,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审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农田林地、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六条  我市新区开发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限制建设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改建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注意保护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土房集中地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对人口密集,工业布局不合理的用地和项目要进行调整和迁建。

  旧区沿街超过控制红线的建筑物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限期逐步拆除,不得在原地翻建和重建。

  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掘砂、石、土和其他矿产资源,堆弃工业废碴、生活垃圾等,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审查批准定点后,由市土地局和矿管局进行管理。

  凡经批准开采砂、石、土及允许堆弃房碴土、工业废碴、生活垃圾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定点的范围、深度、高度等要求进行开采、堆弃。采掘、堆弃过程中发现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通信光缆等,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损坏。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  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各小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地区各单位的庭院规划,由各单位报送,市建设方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受理报批的城市规划文件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三十天内批复。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它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区内设计单位应持有跨区设计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各项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和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1、库尔勒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2、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初步选址意见书,环评部门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选意见,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1)、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巴州人民政府、新疆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批意见,报巴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库尔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经巴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以上的,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巴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大型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方式和排放量。以及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的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一般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如实报告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地形图(建设单位应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的准确地形图。)

  (3)、计委计划(建设单位应提供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4)、相关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涉及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环保和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的,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协调方案。)

  (5)、其它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及规划设计条件。

  8、库尔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库尔勒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9、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10、建设项目初选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初选意见自行作废。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分级审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占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林地、草地5亩以下,其

  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占用耕地、园地超过3亩(含3亩)不足10亩,林地、草地超过5亩(含5亩)不足15亩,其他土地超过20亩不足40亩的,报巴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占用耕地、园地10亩(含10亩)以上,林地、草地15亩(含15亩)以上,其他土地40亩(含40亩)以上的,经巴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准备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2)、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意见的批复

  (3)、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4)、有关部门对初选用地界线和位置的意见。

  (5)、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规划设计总图应标注下列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a、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

  b、标明规划部门限制的道路红线及其他外部限制条件;

  c、标明拟建建筑物(含规划配套设施)的位置、形状、层数、室内外地坪设计标高,室外道路走向、标高、坡度及转弯半径;

  d、标明管网位置及周围环境管网的关系;

  e、标明环境绿化布置;

  f、总用地面积数和各类用地面积及平衡表;

  g、总建筑面积及各类建筑的共建筑面积;

  h、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7)、四邻及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总图的协调意见凡以上资料不全者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与审批。

  3、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划拨、转让、出让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制作。审批手续不全或越级越权审批,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条文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6、建设用地单位在经过批准使用的土地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完成规划建设项目的60%。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剩余空闲用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受让立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站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如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防洪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民族聚居区、农民安居区、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三十六条  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土地使用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一年。若需继续使用时,在期满前2个月内续办有关手续,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每平方米5元/每天收取滞纳金。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暂行办法》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过街天桥等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四十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吃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领取并填写报建申请表。

  2、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及庭院规划、各专业、专项及相关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并划定建设项目控制兰线。

  3、建设单位及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初步设计方案,并报送库尔勒市建设方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沿街地段、重点地区或大中型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必须做2-4个方案(包括平、立剖面透视图以及模型),经过库尔勒市建设方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4、库尔勒市建设方案审查委员会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5、建设单位及个人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报审工程施工图。

  6、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划定建设红线。

  7、建设单位及个人持建设红线申请放线、验线、复验±0.00等

  8、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件人员随机抽验,直至工程竣工,建设项目±0.00复验合格后,出具“定线、验线核准单”。

  9、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及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包括用地内的道路、管线、绿化、场地恢复等。

  10、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附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天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计委计划

  3、  有关规划资料(详细规划、施工图和已审定的立面效果图等)

  4、  相关部门意见(土地、消防、抗震、防洪、防灾等)

  5、  数字化地形图

  6、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附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

  7、  四邻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单位及个人不能更改。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库尔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及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向库尔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工程造价3%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费用,并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发退件通知书,写明理由。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必须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网)、桥梁、广场、公用设施(如站台、停车亭、无人值守电话亭、广告牌等)。市政工程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1、在本市内新建、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库尔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相关专业规划的设计要求,划定建设红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就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手续。提前落实电源、水源、气源、通信源、煤气源,落实雨、污水的排放去向。

  3、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所需的资料包括:(1)计划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2)建设申请报告;(3)建设申请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适用于需征用土地的市政工程项目);(5)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数字化地形图;(6)市政工程(如管线等)专业规划图纸;(7)设计方案。

  4、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是:(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申请(出具申请报告、地形图、计划部门批准文件等);(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踏勘;(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规划资料,结合国家标准设计规范划定建设红线,发放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放线通知单,安排测绘管理人员放线;(5)工程开工后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线;(6)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6、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7、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必须将工程决算书副本递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并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8、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综合管线规划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长远建设(新建、改建)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设计。一经审定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9、市政工程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10、管线工程涉及各有关部门矛盾的,应共同协商并签定协议书。

  11、管线工程如需挖掘城市道路或郊区公路的,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

  12、建设单位在原基地或新开基地范围内,因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等,需要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管线配套的,应由建设单位向管线主管部门办理业务申请,均由各管线主管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13、专用管线是不属于城市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性质的管线,如在本单位基地范围外建设,则不论在市区或郊区、架空或埋设、长度或管径大小,一概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在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做好专用管线配套工程的可行性论证;

  (2)专用管线工程的规模、范围、走向、管位方案应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专用管线涉及城市道路、交通、消防、绿化、建筑、铁路、河道、水利、防汛、市政公用管线、电力电讯等方面影响的,需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并签订协议书。

  14、综合管网等市政工程在规划审批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范的工程概预算书,对于建设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并为其服务的非公益性市政设施,需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程总造价3%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

  15、已经批准的市政工程在其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管沟开挖后、管道敷设前,建设单位应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按施工规范进行回填。若遇其它市政管线等障碍物无法施工等问题,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共同调整,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擅自更改其位置及走向。

  16、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规范执行,处理好各种管线的位置关系。

  17、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申请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资料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18、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力、电讯、公用事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由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与市政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19、因新建市政建设工程(如管线等)的施工而损坏已有市政工程(如道路等),必须将其修复还原。

  20、对于在施工时将会影响交通、安全、居民生活、生产的市政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该期限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第四十六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乡、镇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其中拆除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房屋的应当持有产权人同意证明。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九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重要广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五十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美化、亮化的要求。

  在城市道路、小区道路两侧,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地区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要求美化、亮化。其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应报库尔勒市建设方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经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的标高,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五十二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应由测绘资质单位现场放线,基础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槽,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内复验完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临时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放线、复线后,方可施工。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在期满前二个月内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拆除。

  第五十九条  破旧危房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库尔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违法用地查处内容

  1、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规划许可证的用地;

  2、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或扩大使用范围的用地,其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3、擅自出让、转让、交换、买卖、租赁的用地;

  4、以物易地或私自协议使用的用地;

  5、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未申请延期仍继续使用的;

  6、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

  7、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证件使用的土地;

  8、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性质、位置、范围、面积等进行监督检查。

  9、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经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扩大用地范围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处罚款。对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10、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一经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立即予以纠正并处罚款。

  1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自转让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12、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13、对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擅自扩大用地范围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处罚款。

  14、未经许可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一经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15、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不得任意转让、拍卖、交换、抵押,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

  16、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二)违法建设查处内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

  2、虽取得建设工程代理证,但未经放线、验槽,擅自开工建设的;

  3、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建筑红线进行施工建设的;

  4、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

  5、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的建设;

  6、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

  7、已通知拆除的建筑物而未拆除的;

  8、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

  9、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而进行建设的;

  10、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吊销后仍在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之后仍在施工的各项建设项目;

  11、一切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而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

  注:①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区》三十四条);

  ②城市旧区内的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区》第十九条第十款);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区》第三十九条)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验线、验槽;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七)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对所有的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有随时检查、抽查的权利,建设单位有义务配合,并无偿提供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六十二条  如案件处理过程中,规划管理监督执法部门权限与其他执法部门权限相重和时,应由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部门裁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性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用地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2—5%的罚款;

  (三)尚无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后,并责令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并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申请施工放线、验槽、规划验收的,未按放线、验槽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七十三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十四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给予拆除或者没收处罚的,其相应的违法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另行安排。

  第七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十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须持行政执法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做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做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期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许可证件无效。违法批准建设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八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或巴州建设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五路交叉口、人民广场、石油石化广场、体育公园等广场、公园、街头绿地、城市次中心、综合开发居住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孔雀河风景旅游带、军事设施保护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外环绿带等。

  重要道路,是指城市主次干道(人民路、石化大道、新华路等)和商业、行政办公中心区的道路(巴音路等)。

  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是指飞机场、铁路及其站场、高压供电走廊、自来水厂等。

  重要地区、重要道路、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库尔勒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处理;本规定施行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处理,《库尔勒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