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日期
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日期
《城市规划条例》 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
中文名:
城市规划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84.01.05
实施时间:
1984.01.05
城市规划条例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