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社会的相关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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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社会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政府诚信建设》
摘要:社会诚信由个人、企业和政府诚信三部分组成,而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反观我国政府目前的表现,不难发现政府失信现象依然十分普遍。基于此,文章从强化诚信政府理念、完善诚信政府的实现机制以及构建诚信政府监督体系三个角度提出了建设诚信政府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府诚信;诚信建设
和谐社会是指结构均衡,系统运行良性,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友爱,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法律、信守诺言、履行职责而积累起来的一种信用资源,是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信誉和形象的一种心理反应。
一、政府诚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诚信。社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种主体构成,因此社会诚信体系也是由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三部分组成。其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而政府既是各项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其行为对个人和企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政府的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一)政府诚信有助于政府实现政治治理和谐
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稳定,政府和执政党的地位是否牢固,主要取决于该政府是否受到公众的信任和拥护。如果政府重诺守信,就能增强民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从而得到人民的支持,达到政权稳固、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目的。
(二)政府诚信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其正常运行需要秩序、规则和信用来维系。而市场规则的建立、经济秩序的维持和信用体系的构建,仅靠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身的行为是无法做到的,必须依赖于政府和政府信用。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执行法律法规,确定市场经济运行和竞争的规则,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则的当事人进行惩处,以保证市场经济规则的有效实施。如果政府诚信缺失,就会恶化经济软环境,无法使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
(三)政府诚信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安定有序,人与人和谐相处,这些都需要政府的诚信来作保障。社会是否安定有序与政府的诚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的诚信状况越好,社会就越稳定,经济就越发达。人民将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既是社会规则的制定者,又是仲裁者。其诚信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程度,关系到社会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只有政府做到了诚信,才能使人民对其产生信任感,政府颁布的法律、政策才能得到贯彻执行,社会才能安定有序。
(四)政府诚信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文化的发展
政府诚信是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诚信对于和谐社会发展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诚信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助推器。因为信用关系的发展、信用种类的增加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基础,作为社会诚信组织构成部分的政府诚信,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准和基础。其次,通过政府的诚信建设能够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改善。由此可见,政府诚信不仅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政府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我国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诚信缺失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诚信建设观念相对滞后,一些政府官员思想意识陈旧,尚未摆脱传统的管理观念,政府干预过多;二是不良行为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诚信服务意识,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没有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三是政府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四是政府政策执行缺乏稳定性及连续性;五是政府官员中存在腐败现象;六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的局部利益,隐瞒真实信息,存在造假问题;七是政府诚信监督体系尚不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无法实现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八是政府的诚信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政绩考核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信誉。
三、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诚信政府理念
1.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是在公平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如果政府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置于核心位置,终将遭到公民的质疑,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2.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依法组织并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进而推动诚信政府的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建设透明政府。透明政府即组织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的政府。政府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公众对政府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不了解,从而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影响了政府本来应有的信誉。由此可见,建立良好的政府信息沟通渠道,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减少政府诚信缺失的土壤。
4.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指在政府和人民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使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基于一定的政治原则向人民负责的政治制度安排。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制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必须承担政治上、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接受来自政府内外部的控制以确保行政职责的忠实履行。为此,应建立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对政府政策制定和行政决策中的失误,以及行政执法中的缺位、错位、越位等要严格地追究责任。通过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使政府的权、职、责有机统一,从而使政府及其公务员认真履行行政责任,在诚信面前不敢任意而行。
5.正确处理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制度环境,也就是提供一个规范的游戏规则并运行。因此,有限政府一定是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结构合理安排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决不是简单的指政府从市场中退出。而有效政府则是一个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的权力结构,绝非政府直接进入社会空间与市场领域,将主观愿望化为强力推动的政策措施,政府不是掌舵者,而是服务者。正确理解好政府的职责范围,有限与有效政府并不矛盾,反而是相互促进的。
(二)完善诚信政府的实现机制
1.加强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执政意识建设。政府的行政职权是通过政府公务员来实施的,政府诚信是由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来保证的。诚信本身属于道德范畴,是发自内心的自觉意识。所以,政府应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各级政府部门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诚信执政的意义,不断强化公务员队伍的诚信意识,使诚信执政理念深入人心。
2.建立政府诚信考评机制。除了道德层面的要求外,还应构建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考核、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执政的诚信量化水平,并以此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标尺。政府要逐级建立诚信考评机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的诚信考评,本级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诚信考评,公务员个人的诚信考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政府和公务员中推行集体和个人诚信量化考核,集体考核结果作为本集体评优、评先的依据,个人考核结果作为本人晋升、晋级的依据。
3.强化政府失信惩戒力度。政府诚信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否则很难有效推进。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赔偿、公务员失信责任追究以及政府公务员引咎辞职等相关制度。建立刚性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由于政府失信的责任主体模糊和以政府集体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相互推脱责任的借口,明确诚信责任主体,把失信的惩戒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公务员头上。对失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务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予受损方一定的补偿。对严重的政府失信行为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特别恶劣的政府失信行为,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诚信政府监督体系
1.发挥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理应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但我国的人大立法机关对政府进行的监督还远远不够。如我国虽然有罢免制度,但是对行政领导的罢免程序没有确立,仅有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我国虽然有质询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式,使得质询制度很少执行。我国应该借鉴国外议会制度的经验,通过人大行使对政府官员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使一些官员为了避免被罢免或撤职,主动提出引咎辞职。随着依法治国力度的不断加大,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不断增强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力度。
2.完善司法监督。司法是确保社会正义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当公民在与政府的对峙中处于弱势地位时,更需要借助司法力量来制约政府的行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都掌控在各级政府手中,司法机关的行政常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导致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无法充分保证,这势必会放纵政府的失信、失职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寻找司法机关的独立途径,彻底摆脱行政机关的制约,真正起到司法监督作用。
3.强化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能力。目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政府内部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的形式多样,监督规制尚未形成体系,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不协调现象。必须建立相应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才能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二是我国对专门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要使专门监督机关有效运作,应当完善立法,在体制上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使其人、财、物独立于同级政府,并赋予其更多的有效监督手段。三是监督对象失衡。只有在监督对象均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监督。一个双项或闭环的监督系统才是均衡的监督体系。我国的政府监督尚属于单项或开环监督,即通常是上级监督下级较多,下级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监督具体执行较多,监督行政决策较少;监督滥用权力较多,监督失职无作为较少等等。政府内部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掌握党政大权的各级领导上,因为他们的失信行为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多的损失。
4.重视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其中,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可通过完善举报和投诉制度、建设政府诚信网络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等途径来实现;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首先要排除政府对新闻舆论的不正当制约、控制和干扰,维护新闻媒体的传播权力,在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不对新闻自由给予任何人为的限制和制约,其次要对新闻媒体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必要时还应公开处理意见。
参考文献:
1.鄂振辉.我国政府诚信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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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社会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浅议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政府的作用》
[ 论文关键词]政府 社会诚信体系 构建作用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 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 政治、经济、社会的 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 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 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 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 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 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 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
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
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 教育。著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其次,把诚实守信作为国民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学生作弊屡禁不止,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率不高以及学生之间欺骗、撒谎等普遍的不诚信现象,说明我国学校教育在诚信培养方面的滞后与不到位。因此,我国要想真正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必修的一门课。
最后,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弘扬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打造符合时代 发展的现代诚信。西方人的诚信是一种契约信任,而我国的诚信多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视感情、情理,主要靠内心的道德自律及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同时离不开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在起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在制定刚性的信用制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传统诚信文化的精华,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把诚信传统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形成共同的民族伦理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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