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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耶克自发秩序及其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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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他把哲学、法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融为一体,准确地揭示了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深刻内涵,建构了最为真实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在其理论体系中,自发秩序是最核心、最深刻的概念,西方学者对这一概念评价颇高。深入研究这一概念,对今天处于发展关键期的中国具有一定的理论参介意义。

  一、“自发秩序”的认识论基础

  认识论基础是理论的哲学根基,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论基础,任何理论都会不科学、不严谨。哈耶克认为,“人的意识世界归根到底是整个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但是对其‘在这一更大的自然秩序中的确切位置我们并无法确定。’”也就是说人的思维能力和理性能力并不能完全认识整个自然世界,甚至人类世界。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人并不能掌握所有的知识,或者说承认人的无知。因为如果人的理性是全能的,“就会导致人的狂妄以及由狂妄而实行的空想性计划体制和为计划体制运行而对他人的专制。”据此也可以看出,哈耶克反对以笛卡尔、霍布斯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的理性主义”,批判人的理性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当然无知并不代表全然不知,仅仅是认识不多而已。

  与人的无知相一致,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的知识是分散的、细碎的、有限的,任何个人都无法从总体上掌握社会、政治的全部知识,因而也不能预测和建构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模式与细节。知识并不是同质性和一致性的,而是分为不同的类型与状态。波兰尼就将人类的知识分为明确知识与默许知识,他认为,“在人类巨大的心灵领域中,既有明确的知识,如可以用文字、图表和公式加以表述的知识;还有礼节、法律和很多不同的技艺,人类应用、遵从、享受着这些技艺,或以之谋生,但有无法以可以言传的方式识知它们的内容。”哈耶克关于知识的认识可谓继承了波兰尼的知识观,并将制度、传统和惯例等植入“默许知识”,他认为,“此一意义上的知识并非都属于我们的智识(intellect),而我们的智识并非我们的知识之全部。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讲,都是我们过去经验的调适,而这些调适水平的提升,乃是通过有选择地摒弃较不适宜的调适行为而达至的。它们是我们行动得以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一如我们有意识的知识。”

  正是由于知识的有限性、分散性和部分不可表达性的特点,导致了人类知识与信息基础的匮乏,所以就决定了人类的理性并不能完全认识和改造社会,我们并不能将社会的发展诉诸于某个人或组织。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分散的知识从本质上说只能是分散的。不可能被集中起来传递给专门负责创设秩序这项任务的某个权力机构。”波普尔则指出:“集中权力是容易的,但要集中分散在许多个人的心灵里的全部知识则是不可能的。”人类的理性并不能完全掌握社会成员对偏好而全面细致的构建社会制度,只有在自发秩序的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哈耶克支持“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为了为人的理性设置某种限度,基于此他认为“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的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正是承认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与无知,人们才不致于完全掉进“建构主义理性主义”的漩涡,才不会狂妄到设计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自发秩序才能发挥其指导作用。

  二、自发秩序的内涵及维持

  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阐述,是基于对“建构主义理性主义”的反对,以及对“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的继承。他认为,自发秩序是自然自发形成的,不是理性建构的结果,它的演进并不受任何个体理性的影响与控制,而是在人类理性无法认识的领域内沿着自己独特的轨迹运行着。社会演进、政治发展和制度变迁等都是“自发秩序”。哈耶克指出:“毋庸置疑,人类在历史上所获得的一些最伟大的成就都源出于下述事实,即人类始终无力控制社会生活。人类的持续发展,完全有可能依赖于其有意的避免实施其于当下已然获致的种种控制手段。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所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性措施。”

  哈耶克自发秩序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某种类似于生物进化的选择与筛选的行动过程。由于人类知识的分散性与不确定性,人们并不能全面深刻准确的把握所有的知识,更不能对所有知识进行评判择优,只能将每个个体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平等的竞争,通过比较选出相对优越的知识,以这种“优胜劣汰”的方式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播。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某种超越于人之上的从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而并非外部强加压力使然的进化过程。再次,自发秩序的内核是以“文化进化”为基础的扩展秩序。哈耶克虽然坚决反对理性建构在社会秩序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但他同样也不想将自己的自发秩序理论被单纯的理解为自然进化论。故此,他提出了以文化进化为基础的扩展秩序,他指出:“我的基本观点是,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社会公证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第二并行。”遗憾的是,哈耶克并没有对文化进化予以明确的解释,仅仅依据哈耶克本人的些许论述,我们并不能对“文化进化”产生理性的观念,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进化”是介于生物应激性与人类理性之间的某种意识形态。正是这种观念指引着我们融入习俗、道德、惯例与制度,而这种观念中恰恰存在着些许哈耶克极力反对的理性,或许这也是哈耶克晚年对自发秩序的不情愿但是必须的一点儿修正吧,也正是这一点理性使他避免了走向泛自然主义的极端。

  三、自发秩序理论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启示

  第一,树立正确的权威观,即国家权威的限度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人的理性和知识是有限的、分散的和不确定的,所以,他就此提出了建立在“分散的个人知识”基础上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合理机制,即“这种分散性的知识可能通过这样一个事实而得到应用,即机会对于不同个人来说乃是不尽相同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个人在某一特定时刻置身于其间的情势不尽相同又由于这些特定情势中有许多情势只为他们本人说知道,这才产生了运用如此之多分散性知识的机会——而这正是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所践履的一种功能。因此那种认为政府能够决定所有人的机会的观点,尤其是那种认为政府能够确使每个人的机会完全相同的观点,实是与自由社会的基本观点相冲突的。”所以,国家权威的作用要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即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范围之内,要给人民留下自我调适的“私人领域”,政府不能将信仰、幸福和偏好等抽象的行为方式强加给人民。当然,权威对于文明社会同样是必须的,政府权威的演化同样有其自身的自发秩序,即从传统型权威向法理型权威的转换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自我调适,也需要人们的长时间的心理适应,过于激进的转型,无助于政治体系向现代的过度,只是增加了历史的反复,增添了人民的苦难。

  第二,注重政治文化在政治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哈耶克的以“文化进化”为基础的扩展秩序的理论,政治发展的自发秩序与“政治文化的进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我国政治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之下,人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文化带有某些对权威的依附性,李艳丽的调查发现:“受访者中具有权威性依附倾向的人的比例高达57.1%,这些调查结果表明,当前中国政治主体的人格结构中仍然存在对权威的崇拜与依附倾向,这种对权威的崇拜与依附结构即为权威主义人格结构。”而这种依附权威而不是法律的政治文化表现在现实行动中,就是公民缺乏参与政治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政治文化的缺陷已经构成了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严重制约,如何渐进的、零星的扭转中国政治文化的进化方向对于中国政治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合全面的理解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后,我们发现其并不是“绝对的反理性主义者”,也不是“自然主义者”,而是“渐进的制度改革者”。就此,布坎南评价道:“哈耶克本人就是一个基础立宪改革的坚定倡导者,这种基础立宪改革体现在非常具体的改革建议中。因此,哈耶克实际上把进化论观点和建构主义——立宪主义观点结合起来了。”所以,文化进化的提出使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变得更为完备与辩证,其对当代中国政治改革与政治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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