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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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华民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在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萌芽。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第一次提到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其他他别诉讼,另以法律定之。”民国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军阀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并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体制设有行政法院,成为“平政院”。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平政院”改名为“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处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有三个程序,必须经过向行政机关的诉愿,再诉愿后,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颁布了一些规范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法律,如省政府组织法等。[1]
从总体上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连年内外战争不断,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又长期实行独裁统治,不讲法治,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对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规范的作用都是徒有虚名。行政法治只不过是开明人士的良好心愿,客观上并不具备行政法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维护公民权利更谈不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的行政法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视并形成体系、走向成熟则是在80年代以后。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等相继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行政法制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2]
经济体制的改革意味着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变化,意味着公民从客体到主体地位的转变,意味着对政府权力重新界定和规制的必要,这一切都深深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的行政法将逐步成熟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史》(2002年修订版),怀效锋主编,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年
[2] 《中国行政法》,马怀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