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司法而实施的,因而规范和调整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对一国法律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并起着桥梁性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篇一
《 试论新型城市化建设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
论文摘要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是广州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围绕该中心任务,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更快更稳。本文以新型城市化的含义为切入点,谈谈当前检察机关在构建新型城市化中应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市 转型升级 法律监督
一、新型城市化的定义
根据广州市委宣传部、政策研究室和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编的《新型城市化理论观点选编》一书的解释,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总的来说,城市化反映了乡村变为城镇的一种复杂的过程。其至少包含了乡村到城市之间的四种转型:(1)人口结构的转型;(2)经济结构的转型;(3)地域空间的转型;(4)生活方式的转型。而新型城市化是科学的城市化,是体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城市化,集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城市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化;更为重要的,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新型城市化是发展民主法治的城市化,要以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进城市化,以城市化来提升民主法治水平,使城市化与民主化相互促进,城市建设与法治建设交相辉映。
二、番禺检察院服务新型城市化的实践探索
(一)坚持思路创新,着力在促进绿色生态、城乡协调发展上下功夫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绿色生态环境。2009年至今,在我区加大河涌综合整治工作力度的大背景下,我院抓住发展机遇,锐意创新,拓展职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走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
2.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去年我院与区综治办联系,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使我院能够直接采用区综治办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人民群众到各镇街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从而多渠道地发掘城乡案源。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申诉问题。为促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机制创新,着力在促进空间优化、法治文明上下功夫
1.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如去年在办理谢某某、陈某、孟某某三宗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均系在倒车期间未充分注意安全,将自己的亲生儿女碾压致死,我院秉持人性执法的理念,充分体谅嫌疑人身为人父的悲痛心情,同时考虑到案件办理对三个家庭的影响,根据三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监所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2.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贯彻去年全国人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部署要求,我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创新行使检察裁量权,探索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今共对4件个案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目前已对其中2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另外2件正处于考察期间。在姜某某盗窃一案中,姜某某由于一时贪慕同学的摩托车而实施了盗窃,该案事实虽然简单,但情况特殊,姜某某在案发时即将面临高考,我院公诉科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考察走访发现姜某某是一名非常懂事、孝顺的大男孩,其对自己的一时糊涂悔恨不已。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公诉科对其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察期间,姜某某表现良好,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本省一所高校。案件办理期间检察官多次认真、细致的走访家庭、学校,对嫌疑人进行耐心的教育、鼓励,使姜某某的亲属深受感动,其父亲专程前来我院赠送感谢信以及锦旗。
通过办案实践及理论研讨,我院制定了《番禺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配套设立公开听证制度、社会调查机制以及不起诉案件回访机制,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后,根据拟不起诉人的自身情况,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考察期,制定具体考察方案,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而后召开听证会,对拟不起诉人的个人表现、考察情况予以公开听证,并视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对不起诉人继续跟踪回访,以确认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消除,保障不起诉决定的效果。
(三)坚持方式创新,着力在促进社会和谐、公平诚信上下功夫
1.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依托检务大厅,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
(四)提升“四个指数”,助力新型城市化建设
第一,提升民生指数。认真贯彻全省“三打两建”部署,促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专项行动打击案件识别卡、绿色通道、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等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型城市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突出打击制假售假犯罪、欺行霸市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和创业环境,努力营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监管体系。如依法、高效办理公安部交办的“贝斯特国际电玩集团”开设赌场案、雇佣打手垄断沙县小吃涉黑专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型、典型案件。
第二,提升和谐指数。率先与政府信访维稳窗口建立直接衔接机制,实现全区涉检民行信访维稳案件地毯式大排查,矛盾化解力度渗透到基层一线。针对涉检信访案件的息诉工作通常都有周期长、易反弹和难度大等特点,番禺区院控申科抓住“首尾”两个点进行谋篇布局,形成“源头主动预防、案后综合治理”的首尾息诉工作机制,用由刚到柔的法言法语,由上到下的跟踪回访,努力实现由戾到祥的办案效果。涉检信访案件息诉率达98%,真正使信访人在案后能够回归平和的生活。延伸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社会触角,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个案矫正水平,目前成功帮教两名大学生。
第三,提升廉洁指数。2011年全年查办职务犯罪48件50人,今年以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8件41人。突出查办城乡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服务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如查办了番禺区某村两委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环节商业贿赂系列案5件5人;突出打击教育、医疗等领域职务犯罪,其中查办省、市、区级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10件10人,着力解决医疗设备采购环节商业贿赂多发变相增加群众医疗负担问题。注重“以打促防”,更注重源头控防,成立广东省基层检察院首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与邮政单位合作编制廉政明信片,结合办案积极建言献策促进行业整改,为优化城市基本民生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四,提升阳光指数。积极探索各种阳光业务机制,拉近检察工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机关中举办真实法庭进校园暨“检察开放日”活动,拓展司法实践监督平台。今年以来被各级媒体采用检察宣传文章140篇次,在方圆法制网上增设区检察院链接图标,连续第四年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番禺区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邓明健“助母自杀”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该案经办人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看见》、《新闻调查》及高检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等栏目记者的专访,同时邀请专家教授进行点评,树立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篇二
《 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
论文摘要 珠三角地区迈开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步伐,检察机关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主要面临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等方面的挑战,要从增强认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保护市场主体、化解社会矛盾等开展好工作。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市化 检察 服务 诉讼监督
传统城市化是指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其主要衡量指标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由初级阶段向高级形态转变,这个转变不只包括人口转移,更加强调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向现代、由低端向高端的转型升级,也称“结构转换型城市”。新型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当前,全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迈出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步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中共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指出:“把新型城市化作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抓手,继续强化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至此,广东珠三角地区迈开了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新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民生幸福为主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动力,更加注重优化发展空间,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走出一条经济低碳、城市智慧、社会文明、生态优美、生活幸福的城市科学发展之路。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面临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等方面的挑战。
1.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维稳任务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增多,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2.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挑战大。职务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公民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检察职能,创建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3.诉讼监督工作需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质量不高,监督实效不强。一些检察干警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
4.群众诉求日益增多。随着群众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城市化发展中不可避免产生一些新的利益纠纷,群众的诉求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突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挑战也随之增加。
二、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一)增强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当前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是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检察机关要自觉学习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知识,了解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内涵以及实现路径,准确把握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做到既立足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又突出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又注重预防犯罪,注重司法保护,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既强化法律监督,又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立足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重点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依法坚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着力打击制假售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商业诈骗、偷税漏税、走私贩卖等破坏招商引资、危害生产经营、随还企业商业信誉、阻碍企业转型升级等刑事犯罪;积极参与“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全面遏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查处“保护伞”、斩断“利益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篇三
《 试析民事执行中“软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法律已经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数量迅速攀升。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出现“软暴力”的现象,为此我们对其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供同行参考。
论文关键词 民事案件 执行 软暴力 实施策略
案例回放:法院组织集中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周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开车引路,法院直扑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在法院撤回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哥哥纠集村民将申请人的车围住,并让其年老的母亲躺入车中,称其母亲被吓出病来了。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求救。法院带队领导尽管觉察出这是被执行人耍无赖的手段,但鉴于有很多村民围观起哄,为平息事态,维护人民法院文明依法执行的形象,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母亲送往医院。老太的体检结果可想而知:并无大碍。围观村民虽对事情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作为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
又有,某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长期未执行到位。某日,申请人的妻子将申请人留滞在法院,自行离去。诸如此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发生冲突,却以种种理由和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施加心理压力,逼迫法院、案件承办人耗时耗力平息事态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案件承办人及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俗称为“软暴力”行为的产生和预防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能沉着应对,妥善处置。
一、执行“软暴力”的表现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对抗执行就是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方法不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直接暴力抗拒,另一种是利用各种方法计策软抵抗,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软暴力”之一。另一方面,执行“软暴力”还来源于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寻求司法以外的解决途径,让法院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责任。
目前,在执行工作中,来自申请人的“软暴力”并不罕见,主要表现为将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布(上网或找媒体)或者将老人小孩、没有生活能力的当事人留滞法院,其目的就是想引起重视,提出诉求。尽管法院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法院还是通过各种方法满足这些当事人的诉求。
“软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被执行人的对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躲避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对其不利判决之后,这些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动履行其应尽义务,而是思考如何隐匿、转移其财产,甚至干脆“人走楼空”,让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当事人在事前就通过假离婚、假析产等方式,早早将其财产分割出去,待法院执行时,已经什么财产都没有了。被执行人外迁逃匿,甚至举家消失,使法院的判决、裁定形同白纸。
2.软磨硬泡,拖延执行。这种当事人并不刻意阻碍或暴力抗法,也不用无赖手段,而是随传随到,并积极同法院执行人员交流,同申请执行人沟通,但最终总是以经济条件不行为由拖延履行义务。而这些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执行人员尽管推测其有经济能力履行义务,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这在讲究和谐执行的今天,似乎很有效果,使许多法院执行人员也对之无可奈何。
3.以无赖方式阻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孩子或者老人滞留法院后自行离去,以期给法院造成压力,妨害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被带至法院后,在地上翻滚撒泼,如同精神病发状。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面前装病、装死,或者怂恿家人装病、装死,拖延法院的执行。更有甚者,通过自残甚至自杀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望给法院造成社会舆论压力而放弃执行。
4.上访。在民事执行中,很多被执行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拖延执行,不管有理没理,先去上访再说。乡里不行去县里上访,县里不行去市里上访,总之是要使得执行人员不停写案件报告、情况说明,使得法院执行工作不能按时顺利开展,使执行措施一拖再拖,以达到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目的。
二、执行“软暴力”成因分析
1.少数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是道听途说或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却还是知道的少之又少。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不偷窃就是不犯法的表现,甚至还有人认为民事的案件不能够采取强制的手段等等。还有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动不动就口口声声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等诸如此类的话。同时少数公民的执行观念不够强烈,加上民事执行的工作开展较晚,再加上一些过去受到国家的专政制度的严重影响,从而造成人们不能够理解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意义,甚至出现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思想。
2.社会保障体系缺位,法院承担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对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国家还不能完全保障。许多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没有生活来源,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只好运用看似无赖,实是无奈的手段给法院压力。法院虽然在尽力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但仅依靠法院,不可能解决掉所有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软暴力”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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