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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

黄疆平分享
  论文关键词:宪法 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论文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宪法中应不应该有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这在21世纪以前是没有问题的。都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李达先生就提出宪法学的主要范畴包括“义务与基本义务”。1996年,李龙、周叶中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这篇著名论文中,就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但是,近年来有些宪法学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如张千帆、刘军宁和蔡定剑等人,就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这里,笔者不想去评价这些学者的观点的对与错,只是就我国宪法是否需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否一定得由宪法来规范呢?这要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解决宪法问题的作用的地位能否被代替。下面,就来分析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解决宪法问题时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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