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2)
苏振东 邹焕梅分享
三、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定不够明确,致使宪法对权力控制乏力
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以必要的权力,还应当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授予权力的目的是为r『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果从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价值上看,现行宪法的很多规定还很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其一,现行宪法主要的内容是突出权力宣示而极少权力规则和权力牵制规则。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仅有的几条权力牵制规则又由于缺少程序规范而成为空文,从而造成对权力控制的乏力。具体表现在现行宪法对国家只授权,不限权。宪法总纲有32条,其中24条的主语是国家,8条的形式主语不是国家,但逻辑主语仍然是国家。这等于给国家授予了无限多的权力。其二,现行宪法在规定各国家机构的权力时,仍然遵从了“只授权、不限权”的思路。比如,宪法第62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共计14项权力,还惟恐挂一漏万,又加上第15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这样的概括权力与前14项列举权力相结合,等于宣告全国人大的权力没有范围、没有边界、无所不包。至于行使权力的程序、方式和条件,则只字不提。同样,宪法第67条除了列举全国人大会共计20项权力外,仍嫌不足,也加上了概括授权的第21项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有人可能会说,全国人大及其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可以享有无限权力。的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在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掌握的权力最大,但它再大也大不过人民本身,它的权力不仅可以也完全应当服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的权力的规定同样如此。“在牵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法治的要义是:有授权必有控权。掌权者万万不能‘行者无疆’,必须恪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归。权力支配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只能造就人权缺位、权力本位的宪法。”
正是由于现行宪法存在如上缺陷,所以要完善现行宪法,使现行宪法从政治宪法走向宪政宪法。为此重点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提高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其次,增加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条款内容;另外,进一步完善宪法权力牵制体制和公民权利的内容。最后,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定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避免列举国家无力实现的乌托邦式的目标,相反,它应当把焦点放在最低限度的制度与权利上;二是应当“致力于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对于更具特殊及执行细节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含糊事项,则假定可由宪法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以处理。”这样就可以保证宪法内容和结构的稳定性,使宪法真正成为实现宪政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