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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的构建思考(2)

王鹏 王秋芳分享

  三、“再教育制度”构建:高校人本和谐发展的有效保障
  1 心理救助制度:心理预警+障碍疏导
  大学生处于青春期阶段,心理情绪不稳定,处于一种自我叛逆与社会适应的交替阶段,青年期的大学生虽然生理上已经渐于成熟,但其自我意识、社会意识发展仍处于未完成阶段,尤其是受处分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其心理的脆弱性表现得更为明显。面对高校受处分学生所表现出的种种心理特征,如果得不到及时关注与疏导,势必对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高校应建立受处分学生心理救助制度,具体包括心理预警制度和障碍疏导制度等。心理预警机制是以预防为主,集学校、家庭、院系、班级、寝室五位一体的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监督预警机制。对于受处分学生,教育者尤其是学生工作者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他们所犯的错误进行严厉的批评和分析,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危害性。另一方面,教师要多与受处分学生进行情感交流,用情温暖人心,用爱缩短距离,以平等、友善的态度去帮扶他们,充分理解和信任他们,并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适时鼓励,唤起他们内心深处的发展动力,从而使他们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自己的未来生活。心理疏导机制即针对已经出现心理障碍的如自卑心理、放纵心理、孤僻心理等受处分学生,通过开展个别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做到四个到位,即保障(办公设施、配备人员、机构经费)到位、普查(普遍测试、心理档案、学生抽测)到位、咨询(日常咨询、网络咨询、辅助咨询)到位和跟踪(重点防范、及时沟通、个别疏导)到位。教育者要在实际工作中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行为变化,并及时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心理疏导。可通过建立良好辅导关系、发掘受处分事件的意义、与受处分学生共同制定可行性目标、创设宽松的人际环境、提供更多的支持资源等途径,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促进他们心理健康状态的回归。
  2 教育监控制度:诚信档案+跟踪考核
  当前高校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主要是建立在学生工作者个人情感和自我责任的基础上,其随意性和差异性较大,建立高校受处分学生教育监控制度是规范学生管理、完善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教育监控制度包括诚信档案制度与跟踪考核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是指通过为受处分学生建立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此档案与学生学籍档案不同,它主要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处分文件、后续教育目标、转化措施、导员辅导过程及成效考核等材料,注重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使其成为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甚至处分取消的重要参考。跟踪考核制度是指教育者通过对受处分学生心理、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采取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追踪考核或阶段性总结。跟踪考核的目的是关注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行为,并对其行为做出及时的修正和鼓励,体现学校教育的生命关怀和教师的情感支持。教育监控制度应做到“三性”:第一,监控内容的全面性。对受处分学生的监控既包括对人的监控也包括对事的跟踪,既包括对其心理态度的观察也包括对其行为举止的关注,既包括对学业成绩的分析也包括对学校生活状态的了解,强调监控内容的全方位和多角度。第二,监控方式的多样性。对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的监控可采用随机观察、定期调研、访问座谈、直接交流等多种方式。学生工作者应随机观察受处分学生的行为表现,通过与其要好同学或舍友等座谈形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态,也可以通过与受处分学生定期谈话、聊天等,观察他们的发展变化。第三,监控过程的人本性。在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监控过程中应体现以人为本、育人为先,注重跟踪的技巧性、目标性、价值性和法制性。要强调对学生隐私的尊重,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要注重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3 处分降解制度:处分降级+处分解除
  处分降解制度是通过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跟踪与定期考核,按照其优秀的学习成绩和良好的行为表现,给予受处分学生以原有处分降级或解除的奖励性管理制度。没有处分降解制度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不完整的。从制度的法理性看,学生处分降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原有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与价值、有利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符合《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给予适度的奖励和惩处”。从制度的可行性看,参照我国公务员纪律管理条例,“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既然代表行使国家权利的公务员都有处分解除制度,那么作为人才培养的高校学生管理为何就不能有处分解除制度呢?近年来,我国台湾及内陆的一些高校也已经开始关注并探索处分降解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处分降解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应把握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处分降解制度的原则性。处分降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即处分解除的根本性目的是教育学生、激励学生,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其降解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严格要求、认真考核,从而避免处分解除制度的盲目滥用而亵渎了学生管理的法制性。第二,处分降解制度的程序性。高校处分解除制度应包括“确定考察期——跟踪考核——提出申请——合议表决——综合鉴定”等环节。具体地说,对于受处分学生,教育者应首先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程度确定其考察时限;在考察期内,教育者应及时跟踪和全面了解受处分学生各方面的行为表现;考察期结束后,由受处分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降解申请;学院通过合议和民主表决的方式,对受处分学生做出综合鉴定,确定是否对其实施处分降解制度给出学院处理意见,将学院意见呈报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审批,最终将其落实到受处分学生的档案中。
  总之,高校受处分学生再教育制度在我国学生管理领域尚处于探索阶段,其理论体系和操作路径还不够完善。但它的构建是高校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完善学生管理机制、推进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必要环节,它顺应了依法治校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关注了学生的内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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