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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经》看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

宋书亭分享

本文紧密结合诗经原著及我国古代的历史情况,以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从如下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

一、古代反映在婚姻上的道德观念

主要从婚姻关系应怎样确定和维护一夫一妻制等传统道德方面论述古代反映在婚姻上的道德观念。

二、古代恋爱及婚姻的形式

主要论述了古代的恋爱方式及成婚方式。

三、古代婚姻在程序及陪嫁制度

主要论述了与古代成婚方式相关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婚姻程序,反映了古代婚姻的不同习俗,并论及陪嫁制度在诗经中的反映。

四、古代婚姻的流弊

从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角度谈了我国古代婚姻的两大流弊及其成因,文末引到妇女解放的重大课题上,并指明其途径。

本文所指的古代,是指《诗经》的内容所反映的时代,具体地讲,是指春秋中叶以前的时代。

时代不同,社会风俗不同,婚姻状况也就有所不同。今天的婚姻状况固然同古代的婚姻状况有着历史的必然联系,但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条件的改变,同一历史现象的今天和昨天又决不会是同一个面貌。从另一方面说,我们对于昨天的研究,也正是为了发展的今天。 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从《诗经》的内容中得到了较全面的反映。下面,我就从这一角度出发,从如下四个方面作一阐述。

一、 古代反映在婚姻上的道德观念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不可违逆的定格,谁违反了这一社会化了的定格,便被视为叛逆的行为,便会为社会所不耻。这一定格虽然是出自封建统治者维护封建秩序的需要,但它却并不是封建统治者的创造。因为这一现象,早在《诗经》中已有了明确的记载。如《齐风·南山》中即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说“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豳风·伐柯》中也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从此可以看出,这一定格确实是奴隶社会甚或奴隶社会以前社会的产物,在奴隶社会这一定格即已纳入了婚姻道德的规范,封建统治者只不过是承断并发展了它而已。

当人类社会进入了文明阶段以后,伴随着男权的确立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维护一夫一妻制也便自然地成为一种道德,谁不遵守这一道德信条,那怕你是国君或贵族宗室也要受到谴责。《诗经》中对于有损于一夫一妻制这一道德信行条的秽行淫乱的讽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如齐襄公之妹文姜本已嫁鲁恒公为妻,可是文姜返齐又兄妹通奸。对于文姜的淫荡秽行在《齐风·南山》、《齐风·敝笱》和《齐风·载驱》中都进行了无情的讽刺。在《敝笱》篇中甚至把文姜比作鱼梁上的任那鱼儿来往游荡的破烂鱼篓(所谓“敝笱在梁,其鱼鲂鳏……敝笱在梁,其鱼鲂……敝笱在染,其鱼唯唯……”。)在《载驱》篇中对文姜的返齐心切之情则更是进行了绝妙的讽刺:“鲁道有荡,齐子发夕”,“鲁道有荡,齐子岂弟”。你看为了及早兄妹“相会”,文姜天没亮就出发了。“鲁道有荡,齐子翱翔”,在鲁国那平坦的大路上,文姜简直像只自由的鸟儿在抖翅飞翔,又像条活泼的鱼儿在逍遥游荡。确实文姜太自由了,她已经自由到兄妹乱伦的地步。

陈灵公肆淫于夏姬,国人便作了《陈风·株林》一诗讽刺他。

至于卫宣公上蒸其母、下占儿媳的丑事,则在《邶风·新台》和《鄘风·鹑之奔奔》中进行了讽刺和谴责。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说过:“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受男性完全支配的年青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即到了今日,它还保存着这样的特性。”上文所引证的发生在统治阶级间的这种乱伦关系我们完全把它看成是这一特性的变态和发展,同时我们又可以把它看作是对偶婚的时代发生的对女性的惊夺事情的残余或形变。

但话又说回来,社会发展到一夫一妻制的阶段,保护女性的贞操、维护一夫一妻制毕竟已成了一种社会公德,因此,不仅要对那些从来不受道德约束的统治者的违德行为予以遣责,就是下层人的违德行为同样也要进行谴责。如《卫风·氓》便是对“二三其德”的负心男子的遣责,而这一男子也不过是一个一般平民而已。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的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还曾经说过:“自对偶婚发生的时候起,便开始了劫夺及购买女性的事情”并认为这是当时“求妻方法的征兆”。这种现象到了一夫一妻制的奴隶社会后,仍有残余存在。对此,《诗经》当中也有反映。例如《豳风·伐柯》一篇即是“写奴隶社会没有媒人可不行的买卖婚姻”。(袁愈、唐莫尧所著《诗经全译》)不过,至了奴隶社会后,这种“买卖婚姻”已成了人们相互警惕甚或是谴责的事,可见,这种“买卖婚姻”,那时已成了人们婚姻观念上的不良的违德行为。
由上可知,我国在奴隶社会时期,在婚姻上已形成了一套具有自己民族色彩的道德观念,这些观念的基本点还在于婚姻关系应怎样确定和维护一夫一妻制上。历史发展到后来,尤其是封建社会,这一基本点则几乎成了传统的道德(当然任何时代的统治者们是都不会受这些道德的限制的),即使到了今天,它其中的某些成分(例如维护一夫一妻制)还仍然是婚姻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其中的另一方面(如婚姻关系应怎样确定)则是逐渐被打破,逐渐被新的婚姻道德所替代——什么“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啦,什么禁锢妇女的“贞操观念”啦等等,这正是婚姻道德观念这一问题上的变化和发展。不过,我们不能不承认,即使在今天,其残余还是仍然存在的,尤其是那些文化、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这些残余就更多一些。

一、 古代恋爱及婚姻的形式

(一) 首先谈一谈古代的恋爱方式

关于古代的恋爱方式,从大的方面说,基本上有两类:自由恋爱及他人作合。

从《诗经》可以看出,古代的自由恋爱方式多种多样的,而在这众多的自由恋爱的方式中,约会是通常的方式。如:《召南·草虫》写一女子涉山等待情人之情,写出了她没有见到情人时的忧伤和见到情人后的喜悦心情。

《邶风·匏有苦叶》写的是一痴心女子在河边耐心等待情人的情况。

《邶风·静女》写的是男女幽会于城隅及男子接受女子赠物后的无比欣喜之情。

《王风·丘中有麻》写一女子盼望情人前来幽会时产生的种种悬想。

《郑风·山有扶苏》写一女子与情人相会时的戏谑。

《郑风·丰》写一女子后悔失信于自己的情人,盼望着情人前来与她一道乘车以偿素愿。

《郑风·子衿》写的是一个女子等候情人时“一日不见,如三月兮”的焦急心情。

《陈风·东门之池》是“男女会迂之词”(朱熹语),“更可以说是男思女的一首恋歌”(蓝菊荪《诗经国风今译》)。

《陈风·东门之杨》写男女相约,私会于黄昏之后。

《小雅·隰桑》则是一女子自述见到情人后的高兴心情。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是“约会”(或称“私会”)是那时男女自由恋爱的主要形式,也是必然的形式;二是这众多的约会之中,大部分是写女子的,是女性占了主动。之所以这样,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这些诗篇基本上都是出自男人之手,于是乎,私会一事,便以写对方为快了。另一个原因则是那时的女子确实如此。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妇女的所谓“贞操”观念,是经历了产生、发展一直到最终的消亡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的。大家知道,史前的蒙昧时代的女性是不会有贞操观念的,因此,恩格斯在论述“血缘家庭”时曾说过,在这家庭的第一个阶段里,“婚姻集团”只是“按照辈分而区分的”,即使是“兄弟与姊妹 ”“也一概互为夫妻。”这在当时“乃是自然而然的事”(上引均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直到群婚制被“对偶家庭”排挤了的时候,才大抵要求女性严守贞操,可见,妇女的贞操观念是产生于“对偶家庭”阶段。随着“两性共同婚姻的范围地不断缩小”而对妇女贞操观念遵守的要求却在逐渐地加强,尤其到封建社会的末期,这一历史现象便发展到了它的最高峰,这时的妇女就简直成了“大门不能出,二门不能迈”的家庭束缚物了。可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我们上溯历史的话,那么情况则是这样:在妇女的贞操观念上,封建社会的初期要比末期淡薄得多,妈隶社会要比封建,社会淡薄得多,奴隶社会的女性虽然已被社会要求保守贞操,但也决不会象封建社会的妇女那样严格。可见她们主动地寻求异性,比较坦然地选择配偶是很现实的事,尤其是在民间,就更是自然的事了。正因为这样,所以在《诗经》中便自然地反映了这一现象。所以我说,那时的女性确实如此。另外,女性在感情的要求上更强烈些,因而在作品中就要反映出来,可能也是一个原因。关于此点,在《召南·摽票有梅》表现的是一个女子以执着的热望希望男方前来求婚;而《卫风·有狐》则写的是一个寡妇想嫁给一个贫穷的光棍,虽然她还没有嫁给他,但“心之忧矣,之子无裳。……心之忧矣,之子无带。……心之忧矣,之子无服。”这个光棍的一切却早已挂到她心上了。

男女约会有时又以出游的方式出现。如《王风·君子阳阳》写的就是情人相约出游的无穷乐趣,《郑风·溱洧》也写的是青年男女春游之乐。

当然,男女约会有时又会互有赠答,甚或有时又不免有戏谑之辞。如《邶风·静女》就写了约会之时女方向男子赠送“彤管”和“荑草”的事,《卫风·木瓜》也写的是男女相爱,互有赠答的事。而在《郑风·山有扶苏》和《郑风·褰裳》中则都写了约会时女子对情人的戏谑。

自由恋爱的另一个方式是“会舞”。《陈风·东门之枌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榖旦于逝,越以鬷迈;视尔如荍,贻我握椒。”良辰吉日,众多的青年男女一道前往,婆娑起舞之间,看见那锦葵花般的美人,赠一把香椒便算是定情。这种“男女聚会歌舞”(朱熹《诗集传》)以定情的方式可能有一定的区域性,但起码可以说它确实反映了陈国地区的相恋方式。

与自由恋爱方式并存的还有他人作合的的介绍方式,这一方式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婚恋要通过中间媒介——媒妁的撮合。应该说,在一夫一妻制的奴隶社会这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关于这一方式,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诗经》中《召南·鹊巢》、《召南·何彼稼矣》、《齐风·著》诸篇中那种明媒正娶的迎亲之情看得出来。
(一) 关于古代的成婚方式

古代的成婚方式不外乎下列四种,即私合,正娶、私成明娶、强占。

《召南·野有死麕》和《大雅·生民》两篇反映的即是“私合”这种情况。《野有死麕篇写一是一青年猎人与一年青姑娘私合于效外之事。《生民》篇则记述了周始祖后妻稷诞生的经过。后稷是怎样诞生的呢?是因为他的母亲姜( 0 为“克( )克祀”而“履帝武敏歆”( 欣然践帝足拇指),而怀孕生下后稷的。在这里,一方面为了表现周始祖后稷的神圣而把他的诞生予以神化,另一方面也掩盖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拿今天的眼光来看,姜( )所生活的时代尚处在“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阶段,这时还正是群婚制的时期,所以姜( )究竞与谁交合已无从知道了(当然,那时的人们做出这类的事是自然的,并没有任何耻辱的意味,只是后世周人有了耻辱感之后,才不愿意把他们祖先的母亲说成有什么私合之事而编造了这么一个神化故事而已), 因此我们可以说,后稷确是一个野外交合的产儿。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明媒正娶应是一夫一妻制的奴隶社会的普遍现象,因此《诗经》的不少篇目都写到了这种情况。如《召南·鹊巢》和《召南·何彼稼矣》都写到了贵族女子出嫁时的铺张、庄严与奢华,显然这都是正娶,所以堂而皇之地进行了宣扬。《齐风·著》则写的是新嫁娘被迎至夫家初见到夫婿的情景,诗中写到了新郎在不同的地点等待新娘的情况:“ 俟我于著乎而……。俟我于庭乎而……。俟我于堂乎而。” 从中可以看出,新娘接来后,新郎是从门屏边把新娘一步步迎到厅堂的。这显然也是正娶。

《卫风·氓》反映的则是另外一种情形,从诗中看,女主人与氓是从小相处(“总角之宴,言笑晏晏”),长大后又自由恋爱成婚的,他们的结合虽没有他人介绍,但却是明娶的——“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所以这种成婚方式我们只能称之为“私成明娶的方式。

从《诗经》中看,还有一种不正常的成婚方式,这一成婚方式的基本特点是用强力手段非法予以占有,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叫它为“强占式”。如《邶风·新台》和《鄘风·鹑之奔奔》两诗中所讽刺的卫宣公筑新台强占儿媳的丑事就是统治者用强力或辅之于种种欺骗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常婚姻,这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强占式”成婚方式。


二、 古代婚姻的程序及陪嫁制度

古代婚姻的程序与成婚方式是紧密相连的。程序最简单的就是“私合”,这种方式只是由“自由恋爱”到“私合”这就完了,中间并没有什么程序。

“强占式”的成婚方式,因其具有不合法性、欺骗性,所以总是秘密进行的。这中间的一切,只是玩弄阴谋手段或施加暴力,所以也没有什么程序可谈,对此,《诗经》中也没有什么反映。

从《卫风·氓》一诗看,“私成明娶“这种成婚方式的程序一般是:首先男方向女方求婚(如诗中“氓”向该诗女主人公的求婚。另,《召南·摽有梅》篇和《卫风·有狐》篇虽写的是女性的急于求婚,但从形式上看,《摽有梅》中的女子希望男方及时前来求婚,《有狐》篇中的女子虽有心向一男性求爱,也并没有付诸行动,可见,就一般情况而言,从形式上看,还是男方向女方先求婚。这很可能是男权社会中,伴随着女性贞操观念而产生与发展,同时也使女性羞涩感产生和发展了的结果。当然这也是习惯道德对女性束缚的一种表现,女方一旦答应,这便是“定婚”了,然后再由男方去车把女方的嫁妆及女方本人迎接到男方,“以尔来车,以我贿迁”说明的正是这种情况,或者再通过一些仪式便算是夫妻了。

程序最多的恐怕就是“明媒正娶”这一成婚方式了。这种成婚方式都要先经媒人介绍,双方父母据情(这个情,大者要考虑政治的需要、地位的对称,小者也需要考虑对方各方面的条件,甚或还要通过占卜等一系列迷信的预测等)允诺,“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齐风·南山》)说明的正是这种情况。然后双方互换一些礼品作为定亲物,这才算是“定情”(定婚之后,成婚之前,如有事变,婚约还是可以解除的),定婚之后,由男方确定迎娶成婚的时间(当然要和女方商量,但在男权社会中,这一时间是由男方确定的,这可以说,也是男权在婚姻问题上的一个表现特征)。迎亲的时候,如果是贵族女子出嫁,她将带有很多的陪嫁品,为显示各自的宝贵显赫与郑重其事,男方将有大批的车辆前来迎娶(所谓“百两御之”《召南·鹊巢》),女方也必有大批车辆相送(所谓“百两将之”),这种备车百辆迎送求婚(所谓“百两求之”)也正表现了统治阶级铺张奢侈生活的一个侧面。当然,婚礼又是相当隆重的,饮宴歌舞,一派喧哗。如果是下层人们的喜事,也是由男方备车去迎娶(所谓“四牡非,六辔如琴”《小雅·车耆》,新娘接到夫家后,仪式虽简单,有时也不免歌舞喜庆一番。这都是自然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诗经》中还记载了不同地域婚俗的不同。如《齐风·著》就表现了齐俗与他地的不同。诗中只写了新娘被迎到夫家后见到新郎在不同地点一步步把她迎到堂屋的情况,并没有丝毫提及新郎亲自到新娘家里迎亲。可见齐地的婚俗是不同于他地的那种“新郎要到新娘家里亲迎,奠过了雁,先回家来,在门外等候新娘,新娘到了,迎请入内”( 江荫香《诗经泽注》)的迎亲程序的。所以《著》诗所载正是齐地的这一婚俗情况。

总之,虽然不同的成婚方式,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婚俗程序,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大体上讲其婚俗的程序都不太复杂。但我们又同样可以说,尽管如此,这也比更早的古代社会有很大的发展;从另一方面讲,也正因其简便易行,合乎情理,所以时至今日还仍然保持着这些基本的程序。

关于陪嫁制度,在《诗经》中也有记载。如《召南·江有汜》一篇写的便是“媵女未得从嫁的怨词”。古代诸侯嫁女,多以媵女陪嫁,这是奴隶社会剥削制度的产物。这一制度把人变成了陪嫁物,这是对人权的极度蔑视。但即使是这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媵女陪嫁成了人们已接受的习俗,再加上是陪从诸侯的女儿出嫁到另一尊贵的诸侯之处,实际上也有些好处,所以会有乐从之者。既然乐从,所以不得从嫁反而生怒。《江有汜》一诗可以说反映的正是这一制度下产生的这般怨情。

一、 古代婚姻的流弊

从《诗经》所反映出来的上述三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对古代婚姻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我们拿其后历史上的乃至今天的婚姻状况与之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其间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我们可说,古代婚姻中的某些情况(如一夫一妻制,谴责秽行淫乱的不道德,自由恋爱等)对中华民族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伟大的历史作用。但从另一方面说,古代的婚姻又有着它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如在婚姻道德等方面),而这些缺陷与不足就使它直接产生了两个流弊:即大量弃妇的出现与青年婚姻不自由。对这些流弊,《诗经》中有着多方面的反映。

(一) 关于大量弃妇的出现。

《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谷风》、《卫风·氓》、《五风·中俗有蕥》、《小雅·我行其野》、《小雅·白华》等篇都是《诗经》中的弃妇诗。这些被遗弃的妇女有的是平民女子,有的是贵族公主,甚至还有被废黜的王后。这些诗或言遭弃之苦,或诉丈夫无情,凄凄楚楚哀婉动人。

那么,当时何以出现这么多的弃妇呢?究其因,不处乎有历史的原因和 现实的因素这样两个方面。

从婚姻的历史看,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它是经历了如下一个历程的:

在原始社会实行的群婚这种婚姻形式之下,“整个一群男性与整个一群女性互为所有”,“在此种状态之下,男子们过着多妻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同时也过着多夫的生活”,“每个女性属于每个男性,同样每个男性也属于每个女性”在这种婚制状态下,是既“很少有嫉妒的余地”,又无所谓遗弃之谈的。

八 是对党的建设的影响。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做到勤政为民、廉政服务,还要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要不要提倡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这是每个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对待人际关系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党历来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为己任。无论在任何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就为每个共产党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际关系确定了明确的政治方向。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党员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把发展经济错误地理解为“一切向钱看”,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上,“私”字当头,“拜金主义”作怪,一切为了自我,把方便和利益留给自己,因难推给别人;有的讲吃讲喝,摆阔气,讲排场,甚至为了个人享受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党若不管党,国将不国。人际关系对党建设的影响决不可低估的。

综上所述,人际关系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这种影响作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形成了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特殊矛盾。因此,正确对待和进一步改善人际关系,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建立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新格局,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的特殊优势来为我国的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解放思想,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对偶家庭阶段,“婚姻的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男女成婚后,“依夫妇任何一方的志愿,婚姻可以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间……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在夫妇反目时,双方的同族,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功时,才实行离婚……以后双方都有权重新结婚。”可见这一时期夫妇的结合还是不牢固的,因而婚约的解除也是比较容易的。但这时已出现了一种倾向,那就是“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已逐渐形成。

“母权制的颠覆,乃是女性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男子掌握了家中的管理权,而妇女失掉了荣誉地位,降为贱役,变成了男子淫欲的奴婢,变成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尤其是在家长制的家庭形式下,“妻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他行使他的权力罢了。”这一阶段妇女在家庭中已失去了应有的地位,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生存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抛弃一个女子恐怕是很随便的事情了。

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它“与对偶家庭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更来得坚固持久,此种关系已不能由某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男子可以解除婚约,离弃他的妻子。,破坏贞操的权力,在男子方面,这时至少尚为习惯所保证(……)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力也行得愈益广泛;如果妻记起了古时的性的实践而想恢复它时,那末她就要受到比以前更严酷的惩罚。”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虽较前变得坚固持久,但男子遗弃妻子还仍然是一个通例。

以上便是古代婚史的一个简况,从这个简况看,夫妻关系虽然愈来愈变得巩固些,但遗弃妻子始终是男性的权力,一旦有些因素对男子有所触发,他便会行使他的权力,而不幸便自然地落到了女性的身上。而我国古代之所以出现大量弃妇,恐怕也正是这种历史遗迹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对历史遗产的继承。

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古代弃妇的大量表现,又有着那时社会的诸般因素。

因素之一便是“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结婚者的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那古代所仅有的一点夫妻的情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的基础,而是结婚的附加物。”这一因素是指古代的婚姻尤其是官方社会的婚姻,男女双方缺乏基础,他们的结合只是在父母的权力下凑合在一块的,是父母权力的撮合物;他们的结合,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而是父母意志的体现。这种状况,就必然会导致男女双方轻易地离弃。

因素之二便是,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与个人性爱决无共同之处,因为婚姻依然还是象以前一样权衡利害的。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这一因素说明一夫一妻制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它又是权衡利害的结果。一旦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人们权衡利害的标准就要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要求也必然会随之相应的变化,在这一变化面前,女方的情况一旦不能相适应,便有被遗弃的可能。

因素之三便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受男性完全支配的年青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即到了今日,它还保存着这样的特性。”再者,“群婚所传给文明的遗产是二重的……,即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 ,他方面则是杂婚制……杂婚制与任何其它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保证了旧的性的自由的继续存在,以利于男性。”这就说明一夫一妻制地实行,并没有限制住男子的不贞,男性这种婚制上的不道德,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先天性的。男子的这种无限的生理欲望是破坏古代社会婚姻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大量妇女被遗弃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诗经》中的弃妇之所以被弃,不正是由于这样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一) 关于青年婚姻的不自由

反映青年婚姻不由已的诗篇在《诗经》中还是不少的。如《鄘风·柏舟》写的就是一个姑娘已有所爱,可是却得不到母亲的允许,诗中“之死矢靡它”、“之死矢靡慝”便是她爱坚情贞的自我呼唤;“母也天只,不谅人只”便是她对阻碍婚姻自由者们的控诉。《王风·大车》则写一女子欲私奔去会晤她的情人,因怕大夫的出巡而不敢行动,故而发出了“榖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白敫日!”的坚贞誓言。《郑风·将仲子》则写了一个女子因畏“父母之言”“诸史之言 ”“人之多言”,怕被别人斥为“淫奔者”,而不敢让他的情人前来相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父母之权,兄长之权及众人的习惯势力束缚了他们的自由婚配。

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形成婚姻不自由的状况,也是有着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的。

大家知道,群婚制的时代是婚姻完全自由的时代,这一时代,“在其彻底转向个体婚制之前,又经历了一整列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由共同的婚姻关系所包括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仅留下今日所通行的一对夫妇的配偶为止。”而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却有着三个显著特征:即一是性自由范围的逐渐缩小,二是男权的逐步膨胀,三是经济利害因素作用下的婚姻自由的逐步收缩。直到一夫一妻制时代,由于财产继承权的关系就直接导致了父母包办婚姻,为了贞操和体面,又须通过介绍关系——媒妁。而这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又逐渐变成了婚姻上的固定不变的道德法规。这些法规影响了所有的人,又进而形成了一股强大的习惯势力,再加之统治者们的倡护,于是一种婚姻上的桎梏便真正形成了。这便是我国古代社会婚姻不自由的根本原因。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诗经》反映婚姻不自由的诗篇中,呼唤婚姻自由的都是女性,虽然在客观上女性的不自由也意味着男性的不自由,但这种呼唤却无一出自男性之口,究其因,“就在于妇女逐渐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犯罪而要惹起严惩的法权的及社会的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反视为荣耀,或在顶坏的场合之下,也不过当作道德上的小污点而泰然处之。”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建立在奴役妇女的基础上的,压迫愈甚,反抗愈烈;奴役愈甚,呼声愈强,这是自然的,所以我们可以说《诗经》中的女性的呼唤,正反映了她们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可见,她们的呼唤是被奴役、被压迫者的呼唤,是对不平世道的控拆,她们的呼声是值得注意令人同情的。

“妇女的解放,须以一切女性的重行参加社会劳动为其头一个先决条件,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复再是社会经济的单位。”社会正朝着这一方向前进,而我国社会主义的制度更为广大妇女的彻底解放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总之,《诗经》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部诗歌总集,具有很强的文学性;同时它又是一部历史的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历史面貌,单从婚俗的角度看,亦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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