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历史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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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历史文化论文篇1
浅谈古典园林在中国历史中的发展
[摘 要] 中国的古典园林经历了园林的生成期——殷、秦、汉,园林的转折期——魏、晋、南北朝,园林的全盛期——隋唐,园林的成熟期——明清。中国古典园林得以持续演进的契进便是这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平衡和在平衡,它的逐渐完善的主要动力亦得之于此三者的自我调节而促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 中国古典园林 历史悠久 发展 文化艺术
中国的古代园林,或称为中国传统园林或古典园林。它历史悠久,文化含量丰富,个性鲜明,而又多彩多姿,极其艺术魅力,为世界三大园林体系之最。在中国古代各建筑类型中它可算得上是艺术的极品。在近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深深的履痕,也为世界文化遗产宝库增添一颗璀璨夺目的东方文明之珠。中国的古典园林经历了园林的生成期——殷、秦、汉,园林的转折期——魏、晋、南北朝,园林的全盛期——隋唐,园林的成熟期——明清。
据有关典籍记载,我国的造园开始于商周,在这时的园林称为囿,园林里面的主要建筑物是“台”。中国古典园林的雏型产生于囿与台的结合,囿是专门用来养殖禽兽像一个大形的天然的动物园。最初的“囿”,就是把自然景色优美的 地方圈起来,放养禽兽,供帝王獀猎,所以也叫游囿。商周时的王、诸侯、士大夫所经营的园林,可通称为“贵族园林”。他们未完全具备皇家园林的性质,但却是后者的前身。他们之中,文献记载最早的两处是殷纣王修建的“沙丘苑台”和周文王修建的“灵囿、灵台、灵沼”,时间在公元11世纪。台,即是用土堆筑成的方形高台,台的最初功能是登高以观天象、通神明,还可以登高远眺,观风景,周代的天子、诸侯“美宫室”、“高台榭”逐成为一时的风尚。台的“游观”价值亦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主要的的宫苑建筑物,并结合于绿化种植而形成以它为中心的空间环境,有逐渐向着园林的雏形的方向上转化了。囿和台是中古古典园林的两个源头,前者是有关圈养禽兽,后者是有关通神、望天。
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园林的发展亦与此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开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园林”。其中以阿房宫为代表的形象则是为淮南的构筑中心,往南一直延伸到终南山,往北与都城咸阳成为一体。他的“复道”连接北面的咸阳宫和东面的骊山宫,复道为两成的廊道,上层为封闭,下层为敞开。新的复道有结合于原先建成的甬道系统,形成以阿房宫为核心的的交通网络。也是天星体象的摹拟:从天极星座经阁道星座、在横过天河而抵达了营室星座。可见阿房宫是多么的壮丽宏伟。气魄之见于山川之间,回荡在整个王宫。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把早期的游囿,发展到以园林为主的帝王苑囿行宫,除布置园景供帝王游媳之外,还举行朝贺,处理朝政,汉高祖的 “未央宫”,汉文帝的“思贤园”,汉武帝的“上林苑”,梁孝王的“东苑”。宣帝得到“乐游园”等。都是这一时期的著名苑囿。从敦煌莫莫高窟苑囿亭阁,元人李容瑾的汉苑图轴中,可以看出汉时的造园已经有了很高的水平而且规模很大。枚乘的《菟园赋》,司马相如的《上林赋》,班固的《西都赋》,司马迁的《史记》,以及《西京杂记》、典籍录《三辅黄图》等史书和文献,对于上述的苑囿,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其中的上林苑是汉武帝在秦时旧苑的基础上扩建的,其中的离宫别院数十所广布苑中,其中太液池运用山池结合的手法,造蓬莱、方丈、瀛洲三岛,岛上建宫室亭台,植奇花异草,自然成趣。生产期是中国古典园林,从萌芽、产生而逐渐成长,生产期的持续时间较长,但园林的演变很缓慢,经历的时间长始终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它不具备中国古典园林的全部类型,造园的主要是“皇家园林”园林的功能主要是狩猎、通神、求仙。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动乱时期,也是思想十分活跃时期。造园开始在明间园林主要转向满足人的本性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一度社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士大夫阶层追求自然环境美,游历名山大川成为社会上层的普通风尚。刘勰的《文心雕龙》,钟嵘的《诗品》,陶渊明的《桃花源记》等许多名篇,都是这一时期问世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殊经济、政治、文化产生大量的隐士,王羲之“即官去,于东士人士尽山水之游,戈钓为娱。又于道士许迈游遍东中诸郡,穷诸名山,泛沧海,叹之:“我卒死当以乐死”,陶渊明辞官归隐,家境虽然贫穷,亦“三宿水滨,乐饮川界”。他们对大自然的向往和眷恋是那么的一往情深。
真正大批的文人、画家参与造园,还是在隋唐。造园家与文人、画家相结合,运用诗画传统表现手法,把诗画作品所描绘的意境情趣,引用到园景的创作上,甚至直接用绘画作品为底稿,寓画意于景,寄山水于情,逐渐把我国造园艺术从自然上水阶段,推进到谢意于山水园阶段。唐朝的王维是当时一位倍受推崇的一位,他辞官归隐到蓝田县,相地造园,园内山水溪流,堂前小桥亭台,都是依照他所描绘的画图布局建筑,如诗画的园景,正表达出他那诗与画作的风格。苏轼称赞说“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而他创作的园林艺术,也正是这样的。倪瓒在我国绘画史上也是有名的山水大师,出于他手的造园艺术品自然不同凡响,清朝乾隆帝南巡到苏州时,看到也称赞不已。
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的后期的转乱状态,社会经济一度繁荣,加上当朝的皇帝荒淫奢糜,造园之风大兴。隋炀帝“亲自看天下山水图,求胜地造宫苑”。在城市与乡村日益隔离的情况下,那些身居繁华都市的封建帝王和朝野的达官贵人,为了逍遥玩赏大自然的景色,便就近仿效自然山水建造园苑,不出家门,却能享“主入山门绿,水隐湖中花”的情趣。唐太宗“励精图治,国运昌盛”,社会进入了一种盛唐时代。当年的唐太宗在西安的骊山所建的“汤泉宫”,后来别唐玄宗改作“华清池”。这里的宫室殿宇楼阁,“连接成城”,唐王在这里“缓歌慢舞凝丝竹,且尽君王看不足”。隋唐园林在魏晋南北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古典园林而到达了全盛的局面,皇家园林的“皇家气派”已经完全形成。文人参与造园的活动,把士流园林推向文人化的境地。
宋朝元朝造园也有一个兴盛的时期,特别是在用石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宋微宗在“丰享豫大”的口号下大兴土木。他对绘画有一些造,尤其喜欢把石头作为欣赏的对象。先在苏州、杭州设置了“造作局”,后有在苏州添设了“应丰局”专搜集民间奇花异石,舟船相接地运往京都开封建造宫苑。“寿山岳”的万寿山是一座具有相当规模的御苑。此外,还有“琼花苑”、“宜春苑”、“芳林苑”等一些名园。现今开封的相国寺里展出的几块湖石,形体确乎奇异不凡。这期间,大批的文人、画家参与造园,进一步加强了写意山水园林的创作意境。
明代的大内御苑有六处御花园、慈宁宫花园、万岁山、西苑、兔园、东苑。清朝的皇家园林宏大规模和皇家气派,比明代表现更加的明显。皇家园林创建以康熙、乾隆时期最为活跃。当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给造园大规模写意自然园林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圆明园”、“避暑山庄”、“畅春园”等等。私家园林以明代建造的江南园林为主要的成就,有“休园、拙政园、寄畅园”等等。同时还在明末产生了园林艺术创作的理论书籍《园冶》。他们在创作思想上,仍然沿袭唐宋时期的创作源泉,从审美观到园林意境的创作都是以“小中见大,须弥芥子,壶中天地”等为创作手法。自然观、写意、诗情画意成为创作的主导地位,园林中的建筑起了重要作用,成为造景的主要手段。园林从游赏到可游可居方面逐渐发展。大型园林不但模仿自然山水,而且还集仿各地名胜于一园,形成园中有园,大园套小园的风格。
中国的造园艺术是中国文化和艺术的体现它的出现,园林的规模,由大而小,园林的景观由单纯的粗放宏观逐渐发展成为经济的微观经济为主,创作手法由单纯的写实和与自然相结合,它是以追求自然山水精神境界为最终和最高的目的,从而达到“虽有人作,宛自天开”的目的。园林的设计讲究顺应协调、和谐共生、差异互补、对比反衬,情景交融,融合为统一、动静结合,中国园林是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和独特风格的园林艺术体系,是东方园林艺术的主要代表,在世界园林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造园风格和手法,不仅影响日本和东南亚各国,而且对西方国家的造园也有一点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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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敦桢. 中国古代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
[4]陈从周. 园林丛谈.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0.
有关中国历史文化论文篇2
论中国历史文化对法律监督的影响
【摘 要】从近年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长的势头来看,综合治理职权,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监督;御史;礼;王权至上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置并赋予其监察职责,如《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载:“执法在旁,
御史在后。”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污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核心,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 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四、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影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消极影响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因此,他们没有独立的监督权,也就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中的作用。
2.对于“政治权威”的监督受到“王权至上”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影响。从理论上说,现代政治学已经论证,监督指向实际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行配置,不能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监督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监督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没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平级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这种状况形成监督在失衡的条件下运行,从而加大了“政治权威”的权力(当然,这里的“政治权威”也包括法律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人大对于司法机关有监督权,但是,我国《监督法》却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的监督权。这样就会导致对人大监督的空白,从而使得人大及其成员的行为违法成为可能。
而造成这样的一种形式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我国自古以来的“王权至上”对其的影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尊君”是儒家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封建专制统治,而对人民的一种思想控制手段。他们强调:人民必须忠君报国。在这种长期的思想控制下,人民在内心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作出违背“政治权威”命令的行为或侵害“政治权威”利益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内心仍然存在着这种服从的思想。第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其的影响。自古以来,儒家认为人心本善,“既然人心本善,则庶民可教化,明君贤相亦可返身自求,故修身便成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起点。”而古代的官吏除世袭外,一般均采用举荐贤能的制度来选拔。通过这种程序而成为官吏之人也均被认为是“德行道艺”全面合格的人。因此,在百姓眼中,他们不会有违法行为之可能。既然没有违法行为,就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督。
3.法律监督在立法上的规定受到“性善论”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在规定监督权限时,出现条文不明确、操作性差、任意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等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规定过于笼统。例如,行政诉讼法全篇共有75个条文,但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只有2条,且都只是“有权对……实行法律监督”、“有权按……提出诉讼”等极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表述,至于这些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效力如何,难以从字面上获得明确的解释,又没有立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统一协调。(2)监督出现空白。例如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方面,依法律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以政府名义对劳教案件进行审批,检察机关无权直接实施监督。而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的劳教承办部门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检察机关无权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批行为,实际上也使劳动教养案件成为了监督的“空白带”。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受到我国传统中“人心本善”的思想影响。正因为人心本善,官吏则不需要外在的约束条件,只需要内在自律就可以正确且正当地行使监督权,特别是那些通过“德行道艺”全面考核地官吏,更能在行使监督权时自动受到“礼”的约束。因此,对于这些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时就没有必要设置外在条件的约束。
(二)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积极影响
1.在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方面,儒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强调的人伦道德,自人类摆脱野蛮、迈向未来以来,它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就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精神、行为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儒家推崇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方面。在这个“八字方方针”的指导下,在人们内心中逐渐形成一种观点:不管是何人,谁在思想及行为上被判了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其本人会感到内心谴责,更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就会受到社会的唾弃,就会生无立足之处,死无葬身之地。这种观点经历了几千年,仍然影响着我国现今的人民群众及领导干部,促使他们不断的用“八字方针”提醒自己、约束自己,使自己的道德修养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升,并且尽可能的不去做任何违法行为。相对地,对违法行为地法律监督也就相应地减少。
2.在政令贯彻实施方面,“王权至上”与“礼”发挥着它地积极作用。由于上文提及的,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当国家决策者们制定了一个政策、命令时,人们必然会绝对的对其进行贯彻实施,使政令畅通无阻,并且能够彻底发挥政令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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