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在我国指高等院校、专门科学研究机关及企、事业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中设立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 那么,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和其章程大家知道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之一
中国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中国地质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1.2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工作在科研、科普第一线,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馆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博物馆馆长聘任。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11人(含馆领导1人);其中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学术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博物馆科技外事处,与科技外事处合署办公。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博物馆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馆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1.3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1.4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负责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科研项目评审、成果奖励评审和评审确定本单位(或受委托评审)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评审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
(四)指导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七)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博物馆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博物馆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秘书列席主任会议。
1.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博物馆馆务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博物馆馆务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之二
浙江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作用。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审议本馆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全馆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水平,促进我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本馆工作的各项建议或意见,经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协助馆部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协助审核对外课题申报工作。
第七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馆承担的重要课题进行督导。
第八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推荐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九条 协助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 对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一条 承担馆长委托审议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9至15人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因换届、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可特邀馆内相关专家和馆外知名专家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聘请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义务
1.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工作,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供建议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议程和事项,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六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之三
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指导机构,主要由我馆高级职称的业务人员及外聘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学术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审批和监督我馆学术课题的运作,组织、协调、推动全馆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研究室指定专人承办。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我馆具有副高级以上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馆务会议通过,馆长审定聘任;
(2) 外聘的专家、教授(2—3名)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审议我馆科研计划、年度出版计划并提出建议;
(2)审议我馆的出版物稿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发布年度科研课题指南,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批、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4)指导我馆业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5)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发起和组织我馆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协调、推动全馆学术活动的开展;
(6)承担我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料的评定和审核工作;
(7)对涉及我馆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有关我馆学术建设与发展的相关信息;
(2)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1)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单位评价的言论,应予以保密;
(3)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馆内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首届章程由馆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