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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意义

蓝俊分享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2]逐步整合单一松散的、不同分工的法律职业群体,成为社会分工的重要组成。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意义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意义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检察官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是职业群体的产物。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伴随检察职业的逐步确立而产生的,但在粗放化、单一化的社会初级分工阶段,检察官职业伦理表现出层次单一(仅体现为内部纪律规范)、内涵模糊(与个人、家庭、社会伦理的内容混淆交叉)、约束软化(缺乏相应配套运行机制)等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权力的分工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公众愈加呼吁不同分工职能的法律职业群体凝聚成同质一体,以保障法律职业系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运而生。[4]

  “职业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职业伦理也就越发达,体系越健全”。[5]因此,“职业共同体”的稳固和优化必将促进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和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关注目光不再仅仅停留于自身职业的单一维度上,转而放眼法律职业这一宽广的平台;它的内涵也逐步从个人、家庭、社会伦理中分界出来,转而更多体现自身职业特性,反映法律职业整体对于检察官的要求;它的体系更多地将制度规范与伦理要求内在契合,赋予职业伦理以更强操作性和约束性。

  首先,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内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期望与要求。检察职业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分支,其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必然要遵循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准则,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与追求。脱离了法律职业共通性规律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将会沦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相比,职业分支对于时代发展的回应性往往会更敏锐。因此,检察职业往往能更及时地捕捉到时代发展对于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性要求,并将其充实到检察官职业伦理中,这些充实的内容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新鲜素材和不竭发展动力。

  其次,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受关注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官职业伦理解决的是检察官职业本色、价值追求、基本操守等涉及职业发展的基本性问题,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反映出其对检察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长期以来,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相对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检察工作的职业化程度不高,检察官被作为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而无职业特殊性,职业伦理的作用自然会被弱化。目前,检察官职业伦理受关注度的提升,不仅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重视,更折射出民众对法律职业理念、执业方式、职业行为的认可与关切,反映了法律职业群体在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愈加凸显。

  再次,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恪守程度,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性评价。随着“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其内部耦合性特征愈发明显,逐步发展成为一荣倶荣、一损倶损的整体。社会公众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伦理定位,已然上升为“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以及守法、依法、执法的表率者”。因此,在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时代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会成为整个法律职业伦理的缩影,成为社会公众感受和评判法律职业群体的标尺之一;践踏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关涉个人和检察职业本身,更与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与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与地位息息相关。

  二、检察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与检察官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区别于一般社会伦理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职业性,职业的角色定位、职能特征决定了职业伦理的内涵要求。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今天,检察官在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将深刻影响其职业伦理的价值诉求。但是,现有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试行)》)出于规范周延性的考虑,囊括了不少属于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层面的内容,模糊了检察官职业角色,弱化了职业伦理规范的指导性与针对性。同时,与其他职业伦理一样,法律职业伦理也是由外部伦理和内部伦理构成,内、外部伦理相得益彰共同折射出职业伦理的本质内涵。这种外部伦理集中体现为法律职业群体之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广大民众的伦理要求;内部伦理则体现为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伦理要求。[6]现有的《基本准则(试行)》更多地关注了外部职业伦理,而对内部职业伦理鲜有论及。因此,应适时修正单一的、宽泛的“外在视角”,转而基于一种精准的“内外兼备视角”,既立足于检察职业和检察职权的自身特性,又立足于检察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法律运行中的角色,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

  (1)忠诚规则

  忠诚是我国检察制度排在第一位的价值。忠诚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石。检察官的忠诚包括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对宪法和法律忠诚,也包括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忠诚,这有别于西方国家要求的检察官须超越党派利益、保持政治中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官应忠于党,坚持党的领导,奉行党的事业至上。检察官“独立”在我国的含义是检察官独立于与之平行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而非独立于政治或执政党。

  (2)公正规则

  公正是国际上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准则,也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检察官并非法庭上单纯的控诉当事人,而是国家法律监督者;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也并非为了一方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检察官应当秉持公正的理念进行法律监督,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应当超越单纯的控诉角色,以公正的方式和程序打击犯罪,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忽略保障人权,不能为求办案效率而将错就错勉强起诉铸就冤案。

  (3)清廉规则

  正人须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须加强对自身职业活动的制约,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检察公信力。只有自身清正廉洁,才能有监督的底气和资格,才能有监督的力度和实效,才能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行使检察权。检察官自身是否清正廉洁,关乎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清正廉洁是对检察官的终生要求,除了约束在职检察官,清廉规则也对退休检察官有约束力。

  (4)文明规则

  文明是对检察官职权行为的态度、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在崇尚法治的时代,检察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要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使社会公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检察官的精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