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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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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 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 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章 忠 诚

  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六条 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 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第八条 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二条 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第十三条 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三章 公 正

  第十四条 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

  第十八条 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

  第十九条 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

  第二十条 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应当尊重庭审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严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实事求是,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

  第四章 清 廉

  第二十六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

  第二十七条 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第二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三十三条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第五章 文 明

  第三十四条 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第三十五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

  第三十六条 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

  第三十七条 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条 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第四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一条 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慎独慎微,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第四十三条 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

  第四十五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字箴言,其基本精神早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即已被确立。

  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能否实现。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准则把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树立检察官良好职业形象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宣誓

  重点条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解读:准则将检察官的“忠诚”定位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要求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

  为了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宣誓”制度,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

  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准则为广大检察官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指明了前进方向。

  公正

  重点条文: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解读:公正执法要求检察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为了避免人情案、关系案,我国法律设置了回避制度。出现法定回避事由,检察官必须回避。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准则规定:虽属法定回避事由之外,但是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准则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清廉

  重点条文: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

  解读:准则严格规范了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如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一贯态度,无疑会鞭策检察官不以权谋私,不以案牟利。

  文明

  重点条文: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解读:文明办案是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纪律观念和职业形象的综合展现,它与严格执法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严格执法是约束检察官职权活动的行为准则,文明办案是对检察官职权行为的态度、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

  准则要求,检察官应当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

  不仅如此,在职务行为之外,检察官亦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准则使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进行职务外活动有了统一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将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