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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应当如何宣读辩护词

杨杰分享

  进入刑辩律师这个行当后,就特别注意向同行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经常会去旁听同行出庭案件的庭审,在自己出庭的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特别留意其他同行的法庭应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应当如何宣读辩护词,欢迎借鉴参考。

  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

  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

  庭前准备辩护,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先阅卷,然后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形成辩护意见。在起草辩护词时,其所依据的这些案卷中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并未经过直接言辞方式的法庭调查与质证。如此形成的辩护意见,其基础并不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是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而是直接奠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律师却仍然固执地坚持以侦查为中心,这不仅是观念与技能的落后,甚至是一种失职。

  第三,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

  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不过,话也说过来,经多年观察,如此发表辩护意见者,一般也不会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什么主动的作为,直接就放弃了庭审实质化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利益,这也是不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表现。

  第四,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与公诉意见针锋相对

  庭前形成辩护词时,其直接的交锋对象是起诉书。作为公文书的起诉书,其内容非常的简洁,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举证质证、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第二轮公诉意见,公诉人的观点会更充分、具体地表达出来。不在总结归纳公诉人出庭意见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发表辩护意见,这样的法庭辩论犹如隔靴搔痒,点不到痛处。

  第五,单纯地宣读辩护词,缺乏辩论的基本属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主要观点一般是在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时提出,而庭前准备的书面辩护意见不大可能对第二轮公诉意见有全面的预测。宣读完书面辩护意见后,对公诉人的第二轮辩护意见不予直接回击,怎么可能真正有效地揭露对方的矛盾?如此发表辩护意见,由于缺乏短兵相接的针对性,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不具有辩论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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