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什么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引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
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当庭讯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开门见山式直接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是抓住案件的主要情节,正面接触,直奔主题。此种问法的优点在于,一是由于公诉人突然触及要害问题,被告人在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在公诉人紧追不舍的发问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二是使被告人感到公诉机关已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抵赖无益于对自己的处理,从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由表及里式递进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采取稳扎稳打、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的方法,由外到内、由浅入深地逐步接触到犯罪的实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避重就轻,似供非供的情况下使用。讯问时先问与案件事实有关但又不太引起被告人注意的问题,尽量使被告人说“是”,使被告人处于不得不承认的两难境地。然后逐步触及问题的实质,迫使被告人供述。要充分利用被告人每次承认的分散事实,将多个分散事实逐步引申共同指向一个总的事实,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随着公诉人的发问进行真实的供述,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
(三)云遮雾绕式迂回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是避开中心环节,先从看似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人手,逐步引向实质。被告人急于推脱罪责,对枝节问题往往不太注意,公诉人要抓住其弱点,避免正面冲突,从枝节问题打开突破口,进而揭示出全部的事实真相。
(四)供证印证式对质讯问
这种讯问方法适用于被告人拒不供述,抗拒审判的案件。在讯问中适当引用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讯问其供或不供的理由,并用被害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解,使其当庭认罪服法。这种方法针对性强.由于运用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对质讯问,具有无可辩解的说服力。但在运用其他证据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指供、诱供,以免造成法庭被动。
(五)针锋相对式揭露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适用于被告人翻供或不如实供述的案件。在讯问中抓住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自相矛盾的供述,分析其翻供或不供的心理,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识到其狡辩没有事实依据,从而迫使其供述犯罪事实的部分或全部。
(六)抓住矛盾式反驳讯问
这种讯问方式是利用被告人推卸罪责的辩解,抓住其辩解中自相矛盾的供述,进行逻辑严密的讯问,使其对自己的多次不同供述不能自圆其说并进而反驳供述中虚假的事实,揭露和证实案件的真相。
(七)雾里看花式含蓄讯问
这种问法也叫内紧外松式松散讯问。公诉人一般不正面接触主题,看似漫不经心,似问非问,将讯问的真实目的隐藏起来,使被告人摸不透讯问的意图。从而放松警惕,在不经意的一问一答中逐步接近案件的实质,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向法庭提供证据是出庭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证据不仅种类繁杂,而且证据力的大小、证明力的强弱均不一致。如何调配、使用和出示证据,使证据展示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是公诉人出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次好的出庭公诉,并不是将案卷中所有的证据不分主次依次向法庭宣读完毕就算出示了证据。这样,不仅不会使证据发挥出应有的证明效力,而且会引起认定事实的混乱,不利于法庭调查的有效进行。证据的出示方式和效果,是检验公诉人掌握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当精通证据理论,熟练驾驭和调配各类证据,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的证据体系,将它们出示并展现到法庭上,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明犯罪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笔者根据控辩式法庭的示证规则,结合多年的出庭公诉经验,摸索、总结出了六类示证方法,与大家共同探讨并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教。
(一)顺序示证法
即根据案卷中收集到的证据顺序,结合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以时间顺序出示证据。此类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单人单起的简单案件。对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或多人多起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适用。
(二)分组示证法
即将证据中多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进行分组出示。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证人证言较多的案件或有多个被害人、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及犯罪次数较多的复杂案件。分组出示证据,可以将每组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同一事实向法庭说明,必要时征得法庭同意,只宣读该组证明同一事实的主要证据,对其他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由公诉人向法庭说明证明的主要内容,这样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三)分类示证法
即按照证据的分类,将案卷中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按照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类出示。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证据充分的重大案件。优点是出示证据的理论性强,证明力大,缺点是证据类型交叉重合,不易划分,容易引起混乱。
(四)列表示证法
即将案件证据列表归纳。以表格的形式向法庭出示证据。此种示证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同类犯罪,如盗窃案中将每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物品及金额,失主报案及被告人供述分别列表对照。出示证据时以所列《盗窃案件对照表》列表出示,易于理清证据头绪,查明案件事实。
(五)分起示证法
即将每一起作案的所有证据罗列到一起,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起进行出示。此种示证方法常用于经济犯罪案件。如多起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出示证据时可将每起贪污或挪用的书证(记账凭证、虚假单据、银行凭
证等)、物证(作案工具、赃款所购物品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审计结论、会计鉴定、字迹鉴定等)综合摘录,逐起进行综合出示,最终由每一起证据的小综合推导出整个犯罪’证据的大综合。并在出示每一起证
据的过程中结合法庭质证,做到款账相合,账账相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合,所有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合。此种方法利于将审判长及合议庭从繁杂的账务中解脱出来,迅速调查核实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既节约了诉讼时效,又掌握了庭审中的主动,有利于对证据的最终认定。
(六)分罪示证法
此种出示证据的方法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多罪名案件。即将起诉书指控的多个罪名,按照由重到轻的逻辑排列顺序,分罪进行证据出示。在出示每一种犯罪的证据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5种出示证据的方法出示证据。此种方法,使每一项指控罪名的证据得到集中出示,使举证过程显得层次清楚,有利于对多项犯罪的认定。
以上,无论以何种方式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公诉人均必须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当庭质证。质证时,公诉人应紧紧抓住每份(组)证据的本质特点,从证据的调取、收集、证明效力及与案件的关系和各出示证据之间的关系上发表质证意见,以驳斥错误观点。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一)控辩式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的几种讯问方式
控辩式庭审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行使,但法庭调查仍然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在控辩双方讯问、举证及相互质证的过程中,合议庭不是被动地听取.而是积极地进行法庭调查。因此,对一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对被告人同样要进行讯问、核实。通过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讯问,公诉人可以预测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从而推断出可能形成的辩论焦点,使公诉人的思维提前运作,做好应辩准备。在长期的出庭公诉中,结合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笔者摸索总结出合议庭几种常用的讯问、核实证据方式:
1.肯定式。多见于对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判长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多采取肯定的语气,往往对被告人的狡辩予以当庭驳斥,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一般均能够当庭予以采纳。对于审判长采取肯定方式调查、核实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在案件的定性和事实方面,往往不会有太大的分歧。
2.疑问式。对有些事实不清,直接证据少而其他证据证明力不够的案件,审判长在向各被告人讯问和核实证据时往往采取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语气,对被告人的某些辩解不予驳斥,并采取比较缓和的方式对某些重要情节深挖细问。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往往与公诉人有原则分歧,辩护人在质证中力图否定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极力想割裂证据之间的联系,使之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犯罪。公诉人面对此情况,一方面要在质证中对证据进行全面论证,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要从每一份证据的实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人手,论证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及证明作用,使合议庭能够采纳证据,从而为辩论打下基础。
3.否定式。此种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通常是检、法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法律有重大认识分歧,法院准备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审判长在向被告人讯问、核实证据时,往往通过以上肯定被告人的供述和某些辩解来否定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亦极力否定证据,在质证中明显流露其辩护观点。针对此情况,公诉人在庭质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犯罪事实,通过证据规则,证明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纳性。而对于定性及案件的根本性分歧,可留待法庭辩论阶段详细论证。
4.追问式。此种方式通常是审判长对起诉书定性发生疑问,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审判长对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追问,并一再核实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辩护人也会通过发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某种故意。公诉人可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再一次审视起诉书的认定,如果确认起诉书定性准确,可留待辩论阶段,从犯罪构成理论上予以论证;如果定性确有错误,应及时建议休庭。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
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可以判断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验,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
1.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截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
2.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明确等案件。旁敲侧击、迂回辩护的方法,听起来观点不明显、重点不突出,让人难以把握。公诉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和临场不乱的经验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则,会顾此失彼,陷于被动。辩论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应对:一是抓主要矛盾,放开次要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如犯罪的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必须集中精力思考答辩。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如被告人年幼无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经验不足,一贯表现良好等,可放下不答。二是避虚求实,对某些使用不当的词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不答,而对案件的主要情节提出不同意见进行答辩。三是透过现象抓本质,舍表求里。有时辩护人提出很多问题,但实质问题只有一二个,因而透过表面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进行答辩。
3.抓住问题,突然发难法。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辩护人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
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应变的难度很大。公诉人要应对这种辩护方法,必须做到:
审查案件时要认真、细致,对书证、物证,必须通过鉴定、验证或辨认属实,做到证据间不留漏洞。(2)庭前充分准备,吃透案情。对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测,做到提出问题,有据而答。(3)当庭要思维敏捷,反应迅速。不可回避提出的问题,也不允许长时间思考,造成冷场,而应迅速反应,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4)知识面要广,要从多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答辩语气要坚定有力,以挫败对方突然发难的锐气。
4.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犯罪案,因为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案参与人进行比较,以达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目的。应对此种辩护,公诉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比单一犯罪案件更加细致、周密。首先,要分清主从,查清事实,定准性质;其次,要排除证据间的难点和疑点,做到沉着应对,临阵不乱;再次,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客观,该追诉的要追诉,力争不留漏洞。
5.激烈对抗,否定辩护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辩护人从一开始就以无罪辩护立论,在质证时极力否定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此类案件对公诉人出庭难度很大,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辩论中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疏漏,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进而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证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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