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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提高法庭辩论水平

杨杰分享

  法庭辩论,作为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阶段,一直是诉讼中你来我往的主战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刑辩律师如何提高法庭辩论水平,欢迎借鉴参考。

  一、什么是庭审?

  庭审的目的就是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适用法律。

  现在我们讲以庭审为中心,这个庭审为中心,到底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说,要把证据的采信,事实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全部在法庭上进行,在法庭上确认,然后在法庭上得出一个结论。

  所以什么是庭审,我们律师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很多律师在参与刑事庭审的过程中,总能感觉到很多法庭是在走过场,首先被告人上来,然后起诉书一读,接着一认可,再一举证,什么意见都没有,最后辩护人发言,强调认罪态度好,最后被告人陈述请求从轻处罚,一个庭审就结束了。这样的一个庭审缺乏实质化,这样的庭审进不进行有什么区别?

  所以我们讲,如果说要真正发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对于庭审目的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庭审目的,律师要理解,法官也要理解。我发现有些法官可能也不一定真正理解或者重视庭审的目的。很多法官也是在走过场,大家都走过场的话,庭审就毫无意义了,最好律师少说一点,也不需要什么辩论了。

  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法庭,律师想多讲一点,法官就叫他不要讲,发问简单一点,质证不要辩论,辩论的时候提供书面意见,最后律师没讲几句话就下去了。庭审一旦成为一种形式,一种走过场的话,法庭上一切的话就都是多余的了。

  在法庭上,辩护人的庭审的目的是向法庭展示辩护意见,使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这里面其实包括了三句话。

  第一,向法庭展示辩护意见。

  而且律师的辩护意见要充分地进行展示,有些你心里想到的辩护意见,甚至是书面已经写的辩护意见,你是不是能够充分地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很多律师出完庭以后,都带有很多的遗憾,会说:“唉呀!这个观点我就忘记说了,那个观点我忘记说了,本来有十个观点,我只说了七个。”

  所以说,向法庭充分地展示辩护意见这个是第一位的,也是第一步骤。

  第二,要让法官充分听取辩护意见。

  也就是说,你的辩护意见提出来了,但不是每个意见法官都能够听得进去。因为人和人之间交流信息的流失是非常严重的,比如我今天讲一个小时,可能大家记住的只有10%的内容,可能就记住几分钟,这个都很正常。所以你有这些辩护意见,还要让法官听进去。

  我看到有些庭审,律师讲的慷慨激昂、唾沫横飞的,法官在上面翻手机看小说,你有是有很多意见,但是法官根本没听,这就相当于你没有提出意见一样。

  所以想方设法地让法官充分听取辩护意见,这是第二层次的要求。

  第三,让法官采纳辩护意见。

  首先你充分展示了意见,其次让法官都听进去了,起码让他接收到了这些信息。但是接收到这些信息是不是就等于采纳了?并不是。如果法官听了以后,觉得你一点道理也没有,那你也等于白讲。

  所以第三个层次是让法官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这个就是我们辩护人庭审的目的,也是我们辩论的目的。

  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言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说服法官。

  那么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观点和意见,不是要哗众取宠,也不是要滔滔不绝,向当事人展示我干了什么工作啊,我很懂法律啊,我的理论水平非常高啊,我能够引经据典啊,用半个小时解释一个概念等等,我认为这些都是毫无必要的。

  辩护人发言的一切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我们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让当事人重罪定轻罪,或者是无罪,或者说得到从轻处罚或者是缓刑或者免刑。

  让法官采纳我们提出的这些意见,是我们辩护人发言的最终目的。

  非得跟公诉人争个高下,甚至要跟法官去争个高下,或者跟其他辩护人去争个高下,都是不可取的。法庭不是斗气的地方,我们发言的一切目的就是抓住要害,说服法官,充分的保障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偏离这个主题。

  二、什么是辩论?

  1.概念

  辩论就是针对一个焦点问题、观点或者立场,矛盾的双方展开针对性的说理,反驳对方的观点,论证本方的观点。比如说,是不是重犯,是不是自首,是不是单位犯罪?那么这是一些焦点问题。至于观点问题呢?就是说,这个案子够不构成犯罪,或者都是什么犯罪,这是一些观点。

  还有一个立场矛盾,辩论的双方本人选择了一个立场,选择正方或反方。比如说我们辩论赛,在一个案例中,正方的观点就是构成犯罪,反方的观点必须要证明、说明、论证不构成犯罪,所以立场决定了你就必须这样辩。在法庭上我们也是这样,控方认为是构成犯罪,辩方认为是不构成犯罪,那么哪怕控方的公诉人、承办人本人的观点是认为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站在控方的立场上,他就必须要讲这个人构成犯罪。

  辩论就是针对一个焦点问题、一个观点或者立场,矛盾的双方展开针对性的说理,它不是像写论文一样长篇大论,而是针对一个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说理。

  辩,即是说“不”,“不”就是反驳对方的观点;论,就是论自己,论证本方的观点。辩反驳,论论证,这个就是辩论。

  2.基本结构

  辩论有其基本结构,它的基本结构是这样子的:

  第一层面,你的观点不对,首先你是什么观点,然后你的观点是不对的,最后为什么不对。其实就是三段论:你是什么观点,你的观点不对,为什么不对,这样一二三就是第一层面。

  第二层面,我的观点对,首先我是什么观点,然后我的观点是对的,最后我为什么对,第二个层面也是三段论。

  最后这两个层面都讲清楚了,得出的结论就是:我的观点对,你的观点不对。

  辩论是有结构的,我们任何一个辩论,在发言的时候就要按照这个结构来,这个思路是很清晰的。

  3.目的

  辩论有辩论的目的,我们为什么要搞辩论?

  法不辨不明,理不辨不清。

  但是为什么有的时候法律越辩越糊涂,理越辩越糊涂?这跟辩论的方式是有关系的。

  有些辩论把这个水搅浑了,它不是说越辩越清楚,而是越辩越糊涂,也就是说,它没有按照辩论的基本结构来——你是什么观点,为什么不对;然后我是什么观点,我为什么对。

  然后按照这个层次感,对那些服务于这个观点的理由进行充分的组织,然后确立你的一个立场。

  辩论的目的,就是展示你的观点,说服大家,说服大家认可你这一方的观点。辩论的目的不是吵架,不是好像听起来搞得很精彩,好像听起来你吵架的水平很高,讲得对方讲不出话来。

  辩论其实有三种,

  第一种是诡辩,就是你会狡辩诡辩;

  第二种是巧辩,就是你有很多技巧,有些问题不利你会避开,选有利的立场去辩;

  第三种是雄辩,就是像滔滔江水一样,你的正当理由滚滚而来,让人家不可抗拒,这个就叫雄辩。

  在法庭上,我们辩护人的辩论应该是雄辩,不要去搞诡辩和狡辩。

  所以说,辩论的唯一目的就是说服听众认可本方观点。

  三、什么是法庭辩论?

  1.概念

  法庭辩论,就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的控辩双方以及辩辩各方,反驳对方观点并阐述本方观点的语言和思维表达活动。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跟公诉人辩论,还有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跟辩护人辩论,都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辩护人之间观点也不一致,你说我是主犯,我说你是主犯;我说你是单位犯罪,你说我是个人犯罪等等,所以辩辩各方也是存在着辩论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论,一般是针对性非常强的,针对某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而不是针对整体。那么整体呢,可能还有一个充分论证的问题。

  我们讲的辩论,肯定就是针对某一个焦点问题或者一个观点,立场双方进行针对性的辩驳和反驳,以及对本方观点进行论证。

  2.目的

  那么辩护人辩论得目的是什么?就是说服法官采纳本方观点。我前面讲,辩论的目的是说服听众,那么在这里,就是说服法官。

  这和我们一般的辩论不一样,因为一般的辩论是说服评委,说服现场的观众,那么我们的法庭辩论是说服法官。

  如果你要去说服公诉人,那难度是非常大的。

  当然,如果说得对方心服口服,那就是非常大的本事,或者你说得他心服,尽管他嘴巴上还是在辩论,但是内心已经接受你的观点,那也是非常厉害的。

  如果你要说服被告人以及同案犯或者被害人家属,那是更加难了。特别是被害人家属,你想要说服,简直是不可能的。

  因为法庭各方立场不一样,你想去说服所有人,是不现实的,所以你的目标就是说服法官,我们辩护人辩论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

  3.阶段

  一般的理解来说,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有辩论。但其实,我们在整个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在发问、质证还有第一轮辩论以及答辩阶段都有辩论。

  所以说,在整个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是充满了辩论。

  四、法庭辩论的基础

  1.充分准备

  充分准备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在开庭的时候,毕竟跟辩论赛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在法庭上要运用证据,要运用法律。还有我们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是我们辩论的基础。

  所以在开庭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对被告人进行详尽的辅导,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提出充分的、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供法庭上发表意见时参考。

  我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条,查找一些案例,收集一些法理及专家意见,还有被告人他们家庭的具体情况,以及一些常情常理。

  一般而言,在开庭之前要准备详细的发问提纲,包括控辩审三方可能发问到的问题,然后质证意见也要非常详细,里面有观点,也有论述、论证,还有辩护意见,最后还有答辩提纲,对对方观点进行预答辩,这些都必须要有。

  而且在庭前,要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庭前辅导,让被告人对法庭上的每个情况都有所准备,对可能出现的一些很难应付的情况都要有预案,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

  2.认真倾听

  要说辩论,肯定是一种跟对方互动式的、针锋相对的语言和思维表达活动,所以要听对方的观点,而且必须要认真地听。

  3.及时记录

  除了认真听,我们还要及时地记录。一般来说,我们在听的过程中,要边听边记,然后边组织我们反驳的理由。

  那么我们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记录呢?我们要准备一张白纸,中间画一条线,在线的左边把对方的观点,一二三四地都记下来;

  然后我们认为不对的,就在线的右边,把要反驳的观点也马上组织起来。

  庭前充分地准备,然后当庭认真地倾听以及及时地记录,在记录的过程中,把我们反驳的观点也同时组织起来,这就是我们法庭辩论的基础。

  五、法庭辩论的一般方法

  那么,法庭辩论有什么方法呢?我们就来谈一下法庭辩论的一般方法。

  1.肯定对的,指出错的,论证理由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跟公诉人虽然是控辩双方,但也不是说一定要处处针锋相对,不是他提什么意见,我们都要反驳。

  而是说,公诉人有些意见是对的,那我们就肯定对的,有些我们认为不对的,那就指出它是错的,然后对错的部分,进行论证说理。

  这就是我们前面讲的一个层次,你要充分表达观点,然后让法官听进去,然后让法官采纳。

  怎么样才能让法官采纳?

  首先,一个观点要考究,要非常的考究,你要考虑这个观点提出来人家会不会采纳,得有个事先的预判。

  比如上次我担任了一个辩论赛的评委,是一个婚内强奸的案件。

  那么正方认为是构成强奸的,他们认为:只要女性不愿意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哪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强奸。

  那么反方认为是不构成强奸,他们认为:只要是婚内,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不管这个婚姻有什么瑕疵,不管是不是在离婚上诉期间,只要是法定登记过的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强奸问题。

  因为是辩论赛,他们双方的观点和立场是事先确定的,也无可厚非。

  但其实这样的观点拿出来,双方都没有什么说服力。

  正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肯定是强奸。这个观点肯定不成立,因为这里除了涉及到性权利,还涉及到婚姻中对性的支配权和约定权,这是交叉的一个问题,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如果按照正方这样解释的话,我们中国40%的男性都可能犯了强奸罪要关起来。

  那么反方说,婚内肯定没有强奸,这个观点肯定也太偏颇,我们有那么多婚内强奸的案例在前。比如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了,在上诉期间还强行发生关系;再比如假结婚,其实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只是为了骗房子、骗拆迁等等,这显然也不是一个合法、正常的婚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强行发生性关系,也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的。所以反方的这个观点也有失偏颇。

  我们想确定一个观点,应该在深层次上考虑,这个观点是否存在成立的可能,而不是简单化。以这个辩论赛的观点为例,我们应该是要探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来考察“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婚姻对人的性权利有什么影响,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构成婚内强奸,哪些条件下不构成婚内强奸,这样的探讨才更有价值和意义。

  也就是说,我们在形成我们的观点的时候,一定要去深入地考虑,只有深入考虑各种层面的理由和意见,进行反复充分的论证,那么我们的这些意见才可能被法官采纳。如果很简单化地提出一个观点,经不起对方一驳,或者经不起深层的一种分析,这样的话,被采纳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2.组织理由

  我们讲一个观点,首先就要组织理由,组织理由是很重要的。在法庭上,并不是说公诉人说“是”,我们说“不”就可以了,我们的这些“不”是一定要理由的,那么这些理由在哪里呢?

  有这么几个方面可以供大家参考一下。

  (1)事实。比如说一个用车子将他人拖行,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公诉人指控说是间接故意杀人。其中有一个证人就提出来,他看到的是那个车子是把这个被害人撞死的。对这份证据,我们在质证的时候就非常的明确,他这个肯定是不属实的,为什么呢?因为本案的事实表明这是不存在的,监控录像上面不存在车撞人的这个行为,没有这样一个事实,所以,我们用事实来反驳他的这个观点,就非常的简洁明确,也非常的有利。

  (2)证据。比如我以前出庭的一个生产销售地沟油的案件,公诉人的举证的时候说,这个猪油都是发臭的,有一种像猪粪一样的味道,还做了月饼。他在法庭上讲了这样一个待证事实,那么我印象中在阅卷的时候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内容,所以我就在她举证的时候马上翻阅相关证据,发现她读的这个待证事实跟证据不符,然后在质证的时候,我马上就提出来,根据公诉人刚才举的这份证据,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内容。用这样一份证据展示给法庭,一下子我们就非常有力的反驳了公诉人的这一个观点。

  (3)法理。比如我们的一个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原来的笔录里面说,收到8万块钱,用于投资水电站了。经过我们的查证,他投资水电站的8万块钱是他正当的工资所得,所以他的这个供述是不属实的,他自己辩解说是编的,而我们认为这是有客观事实证明的。那么公诉人就说,水电站的8万块钱虽然查明是他工资所得,但是他受贿的8万块钱可能用到其他地方去了。于是我们就指出来,你这是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我们现在奉行的是无罪推定,这就是运用法理。

  (4)法律。当然还有运用法律规定,就是说,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而你怎么样违反了法律。比如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者对刑法的一些适用,对法条的一些解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5)司法解释。比如有一个案件被判了缓刑,缓刑结束以后,发现有漏罪,当然也是个轻罪,这样的话到底能不能判缓刑?我们就到找了一个司法解释,漏罪在这种情况下是两罪并罚,如果符合判缓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判缓刑。找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后,那么就非常有说服力,远比我们费太多的口舌去论证要有效得多。

  (6)常理。常理也叫经验法则,这也是我们论证经常采用的一个理由。比如我们有一个诈骗案件,公诉人说被告人的手机有个短信,他跟助手交代说:“这个事情,你暂时不要跟那些对象(指被害人)说,我内心其实是完全有把握办好的,但如果跟他们说了,他们胃口会很大,你就跟他们说,我们尽量去办好。”那么公诉人的观点就是,这个人吹牛了,他说他肯定能办好,那么后来他办不好,这个就是诈骗。而我们的观点是恰恰相反,我们讲的诈骗,是说实际上他是办不好的,但是对被害人说他能办好,这样才算诈骗。如果他对对象说这个事情我们只能努力争取,不一定能办好,但是他内心是非常有把握办好的,这怎么会是诈骗呢?这就是从一种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常情常理来进行分析。

  (7)判例。一般我们对一些新类型的或者争议比较大的案件,都会去搜索相关的判例,那么这些判例都有一些法律的分析和法理的运用,这些都可以借鉴到我们手上办的案件中来。像我以前办过一个间接故意杀人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就是寻找了大量类似的案例,解决“是主观上已经预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用大量的案例进行充分地论证,后来让法院感觉到这个判例很有参考价值。

  我们运用判例也有一些要求,不能说给一个判例,让法官自己去找,这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得把这个判例打印出来,然后把它和案件完全相同的内容用红线画出来,然后还要把裁判运用的法理梳理出来,最后跟我们现在办理的案子来进行类比、比对。我们认为案情的内容完全一致,行为性质完全一致,那么法院判罚的法理运用应该是一致的,结论也应该是一致的。这就是一种判例的应用,也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一个案件在法理上说得天花乱坠,还不如一个判例来得直接有效。

  (8)情理。我们前面有个常理,说的是经验法则,而情理,还带一些感情因素。比如一些未成年人,他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轻的,他的家庭情况以及一些经历,使他不会有很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这些都可以运用到我们辩护意见梳理的理由当中去。

  对于辩论里面观点的理由,除了事实、证据、法理、法律、司法解释,常理、判例、情理这八个方面,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其实这些大家平时也都在使用,我把它理出来以后,大家可以更方便地从这几个方面去寻找理由。

  比如对方提出一个观点,你的脑子就可以铺开这八个方面,哪些方面的理由可以直接运用,你就抛出来,这就比较直接有效。

  3.发问

  我们再看发问,这里面也有辩论,那么发问的辩论体现在哪里?

  一个方面,就是针对性的发问。

  比如公诉人问你,这个情况你到底有没有看到,公诉人刚才问你的时候你说看到,但是你在原来的几份笔录上说没有看到,那我们在法庭上问你,你到底是看到还是没看到?这就是针对性的发问,这里面也有一种辩驳。

  涉及到控辩双方观点的冲突,在发问的过程中,对事实不同的表述,也存在着不同。

  比如说,公诉人刚才问你,对你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你说没有,那我要问你,你知不知道什么叫刑讯逼供,被告人说我不知道。被告人说不知道的话,我们就把公诉人的这个问题直接反驳掉了,这就是釜底抽薪,因为你说他没有被刑讯逼供,但他根本不懂什么叫刑讯逼供,所以这个答案是毫无意义的。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经常提的反对。

  比如说公诉人问一个问题,如果是带有诱导性的,或者是威胁性的,那么我们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当然,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里面是叫“提出疑义”,那么“提出疑议”太长了,在法律上也要解释半天,因为“反对”比较干脆利落,效果也比较好,所以我们一般还是用“反对”。

  那么反对,就是一种辩。我们讲辩论、辩护,这个“辩”,就是说不,就是反对。所以在反对里面就有一个辩论,因为公诉人认为他的方式方法很正常,但我认为你这个方法是不当的,是违法的,那么这个时候提出反对,这里面就有辩论的内容。

  公诉人提出一个诱导式的发问,辩护人马上向法官提出反对,这是诱导式的发问,请法官给予支持。如果公诉人说我没有诱导,你再说,怎么没有诱导,你刚才这个问题设置了前提,所以你这是诱导。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小回合的短兵相接,这里面是有辩论的。

  所以,如何在法庭上提反对,我觉得应该掌握以下三点:

  一是要认真听,

  第二要抓得准,

  第三要语速快。

  为什么呢?你必须要在几秒钟内讲完,我要反对他的诱导式发问,请予以支持。你如果不讲完,法官会说,辩护人你不要说话,还没轮到你说话。有些辩护人举手举半天磨磨蹭蹭的,审判长,我有一个意见要讲。你这句话还没讲完,法官肯定会打断你。所以你要在法官反应过来之前,把意见全部表达完了,他就知道,原来这是诱导式发问。

  4.质证

  质证程序中,辩论就更多了,因为刑诉法本身也规定,质证是可以辩论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庭审中,大都做得不太充分,也就是说,质证过程的辩论都比较简单。

  那么质证辩论是怎么回事呢?

  就是说,控方举证,我们辩护人提出一个质证意见。然后公诉人提出一个对质证意见的说明,然后辩护人认为这些说明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要求进行辩论。

  在有些复杂案件中,法官会比较重视,他会允许控辩双方对某一份重要证据进行几轮的辩论,当然,根据法官风格的不同,这个辩论也可能不同。

  法官是习惯于公诉人举证,辩护人提出第一轮质证意见,然后由公诉人说明,如果你辩护人还要再讲,他就会说你在法庭辩论阶段再讲。

  但其实辩护人是可以再三要求的,你就说这个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没法讲,我觉得控辩双方还是要平等的,所以我要求在这里就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质证辩论的。

  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律师还是要提出来。

  当然,如果有些质证意见已经包括在法庭辩论阶段,那我觉得从尊重法官的角度来说,也不一定各个证据都要求进行辩论。

  正常情况下,我们也是听法官指挥,公诉人举证,我们质证,然后公诉人说明,一般这样子就过了。

  但是有些特别重要的证据,那我肯定提出来,要求进行一次辩论,那么法官针对某些具体的问题,他也会同意。因为你并不是每一个证据都要求辩论,庭审开得太冗长也没必要。

  所以我觉得,这个也要分重要不重要,以及能不能囊括到我们辩护意见的发表内容里面去,如果能的话,我们还是要提高庭审效率。

  那么质证中的辩论,也是有原则的。

  就是言简意赅,直击三性,适当说理。

  什么叫言简意赅?

  就是说你直接讲,对某一份证据有意见,对它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哪一个性有意见。

  一般我们首先讲合法性,然后客观性,再说关联性,那么这个是必须要戴帽子。然后进行适当的说理,比如说合法性,你说这个违反什么法就完了,不要搞得很复杂。

  客观性怎么讲呢?也是一句话,第一与事实不符,第二与其它证据不符,第三与常理不符,客观性就是这三个理由,简单点一点就好了。

  有些律师讲质证意见的时候非常的冗长,有很多引经据典,结合其他证据分析的内容,我觉得这样论证的方式很容易被法官打断。

  法官会认为你这就是在发表辩论意见,虽然法律规定质证是可以辩论的,但是也不等于质证的辩论可以取代我们法庭辩论的辩论,这个还是不一样的。

  我觉得质证辩论的核心,就是证据三性问题,所以点到为止,适当说理即可。比如说客观性的问题,这个与其他证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特别是与常理不符,那肯定是要展开两三句话说个理的,你说与常理不符,什么常理?说下他这个观点,笔录的内容,证据的内容。

  还有一个关联性的问题,关联性里面也是有说理的,也是分层次的。

  首先与本案有没有关联,当然公诉人举的这些证据大多数跟本案是有关联的。

  比如有些鉴定结论,检察院也无法证明这个跟本案有关联,所以对这个关联性我们提出异议;还有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是违规,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是犯罪,所以跟本案没有关联性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提有没有关联的。

  第二是关联在哪里,这个也是我们讲一个证据证明力的时候,关联性是非常重要的,你在发表观点的时候是必须带着关联性的帽子来发表观点。而且法官可能也会打断,你这个是辩论意见嘛,到辩论阶段再讲,然后你就说这是关联性的问题。关联性两个层次,第一是有没有关联,第二是关联在哪里?有些关联性就是说同样一个证据,控方认为它可以证明控方观点,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辩方观点,这些都在关联性里面予以解决。

  关联性第二个层次的问题,不能讲得太冗长,而是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详细的在辩论阶段的辩护意见里面再发表,这样比较妥当,所以我讲言简意赅,直击三性,适当说理,这个就是我们质证中的辩论。

  5.第一轮辩论

  首先,层次感。

  你一定要有很有层次,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或者你是分阶段、分罪名、分犯罪构成等等,或者是先讲程序再讲实体。

  一定要有层次感,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二,正义感。

  你所引用的这些理由,这些证据,正如刚才我讲的八个方面,在辩护意见里面,也要按照八个方面来组织理由。也就是说,你的理由要让人家感觉到不是为了辩护而辩护,你确确实实是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一个辩护。

  你引用的证据、运用的法理、进行说理的角度,都要让人家看起来觉得你是中立第三方的一个角度,我觉得这样的话才能更有正义感,更有说服力。

  第三,现场感。

  我们讲,一个辩护一定是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因为以庭审为中心,我们展示的证据要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那么,法官有什么观点?律师有什么观点?公诉人有什么观点?被告人有什么观点?我们应该要有这个现场感。

  那为什么要有现场感呢?刚才我前面讲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充分展示辩护意见,第二个层次,要让法官充分听取你的意见。

  所以,你要有现场感,而不是让他觉得你是在办公室跟他交流案情。你讲得让他全神贯注,不会懈怠,不会走神,你讲了什么,证据是什么,他会认为确实这么回事啊,他就听得下去。如果只是照着书面的辩护意见读,卷宗第几页,笔录第几页,读几句法官说不定就睡着了。

  如果没有现场感的话,传递信息的效率就太低,你讲都讲完了,但是法官接受的内容的比例却很低,所以一定要有现场感。

  6.第二轮辩护意见

  针锋相对

  就是公诉人第二轮有什么意见,你觉得有什么不对的,你要把它理出来,什么观点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我们认为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言简意赅

  不要长篇大论太复杂。有一次我有一个复杂案件,第二轮我是反驳了对方十三个观点,反正有几个我就反驳几个,不一定要讲十大错误,二十个不对,非要凑数。十三个就是十三个,十四个就是十四个,实事求是。

  引经据典

  你不是为了反驳而反驳,他说“是”你说“不”,你说“不”了以后理由在哪里,这个经和典就是你相关的依据,一定要有依据。跟证据不符,跟事实不符,也是我前面讲的这八个方面,你要及时地有力地把你的理由抛出来,展示给法庭,就可以了,也不一定要面面俱到。

  总结、概括、提升

  这是第二轮辩论意见的重要功能。

  你重复第一轮的老调没有意义,法官一般会讲,第二轮要发表一些新的意见,所以你要对双方观点有一个总结,对对方观点和我方观点的不同有个概括,同时对我方观点还要一个提升和升华。

  比如说,我们控辩双方今天的这个争论,其实是一个证据的问题;或者讲,我们今天的这个争论,其实是一个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来看待改制过程中的不规范的一个问题;还有就是,我们这个案件的定性,涉及到我们刑法适用的一个导向性的问题。

  要让法官一听就会感兴趣,让他觉得你这个律师确实考虑问题还比较高,觉得前面的法理也听明白了,后面还有一个刑法适用的导向性问题,确实也很重要,值得重视。这样的话,法官会对你的观点更加重视,所以总结、概括、提升是非常重要的。

  就案论案,就法论法,就事实论证据,当然是基础。那么我们讲总结概括提升,由点到面,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深化我们的辩护观点。这就是我们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的时候,要注意掌握的一些原则。

  六、辩论发言的几项原则

  第一,做好准备。

  我前面也讲到了,要制作好庭审提纲,按部就班。

  第二,发言要简洁,用语要礼貌,服从审判长指挥,不要跟审判长辩论。

  也不要说审判长不对,反正你就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一种建议,不要说法官你这个不对的,我是对的。你就说我有这个要求,按哪个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做,就可以了。绝大多数法官都会支持律师有法律依据的意见和申请。

  第三,避其锋芒,各取所需。

  也就是针对公诉人的发言,不是必须每一个观点都要反驳,有些时候,我们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把我们自己的观点立起来了,那对方的观点自然就不成立了。有的时候是以驳为主,有的时候是以立为主,避其锋芒,各取所需。

  第四,占领道德制高点,阐法释理,不互相人身攻击。

  到法庭上,我们也不要过多地去吵架,万一吵了不高兴,公诉人建议法庭延判,对于我们当事人也不利。所以我们自己不要去动气,不要出现个人的意气用事,即便公诉人可能有主动的人身攻击,那我们应该占领道德制高点,不要互相的攻击。

  有一个法援案件,辩护人非常的认真,出庭后讲了非常多的内容,公诉人就很生气了,说这个辩护人不讲职业道德,拿了钱就乱说话。其实这个辩护人当然也可以讲公诉人,你才不讲职业道德,我都没拿钱,但是他没有。

  他就跟法官讲:“审判长请你告诉公诉人,我是法律援助。”法官就讲这是法律援助,于是公诉人的脸就一下子从上红到下。

  那么我觉得这种方式的效果也比较好。

  我们辩护人不是为了去跟公诉人针锋相对,非要吵个黑白分明,我们是有主持人的,我们向审判长提出来就可以了。

  不要自己一受到人身攻击就很愤怒,就去攻击公诉人,这么做我觉得毫无必要。甚至也不必用很多的什么技巧,你就明确指出来,刚才公诉人对我人身攻击了,请公诉人尊重法庭的尊严,希望我们法律人能够共同的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后不要再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也不会对你进行人身攻击的。这种话讲一讲也是可以的,而且是比较好的。

  第五,用语谨慎,引证客观,观点准确,不激化矛盾。

  其实我们有的时候在这个矛盾冲突双方比较激烈的案件,比如说是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也很多,那么本身就是群情激愤的。然后你去刺激被害人,讲了一些观点就是过于偏激,那么这个恐怕也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对辩护人的一些人身风险。

  所以我们讲辩护人虽然是辩护人,用语要谨慎,引证要客观,观点要准确,我们不能去激化矛盾,要从案件中超脱出来,作为一个法律人独立的视角来看一些问题和发表一些观点,可能更有说服力。

  第六,就是以身作则,操作规范,体现专业。

  要对自己有要求,把自己树立为一个“道德之师”、“法律之师”。

  七、法庭辩论水平的训练

  1.演讲

  演讲跟辩论是不一样的,演讲就是说,给你一些时间,然后你在这个时间里面来发表你的一个观点。

  演讲跟辩论的这个区别,就是说演讲,它是声情并茂,以情感人有很大的比重,它可以举例子、讲故事。演讲讲得时间相对来说比较长,它也有这个支撑体系,一般来说不带这个观点的反驳,这个是一个演讲。

  就是为了说明某一个问题进行演讲,还是很有训练的必要的。因为我们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就是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也有很大部分是演讲。就是针对某一个观点,你也有很多是进行论述,是不带对对方观点来批驳的,这些都是演讲。

  而且我们法庭辩论,也不是很枯燥的一个法理和事实证据的分析,也是带有一些情理的成分,以情感人的成分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是非常重要,所以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法庭辩论的水平要从演讲开始练习。

  2.辩论

  对于法庭意见的发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辩论是怎么样的?

  辩论,我们可以一对一,二对二,三对三,归根结底辩论练的是什么呢?练得就是你的识别能力,你能够一下子就发现对方的观点中的错误,不对在哪里,然后你组织理由去反驳,把它表达清晰,这个基本功是需要经常锤炼的。

  我们讲在辩论赛场上,没有经过辩论训练的人,有两个特点:

  一个就是坐在那里站不起来,比如三对三,我们有些选手第一次上场,别人都会站起来反驳、发言,他就站不起来。怎么样去总结对方的一个观点,然后又怎么组织理由,然后又怎么发表观点,他站不起来,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坐不下来。一旦他站起来,他话特别多,他觉得所有的观点都要在这个时间全部讲完,所以他全队的时间都用在他一个人身上了。比如说自由辩论4分钟时间,他站起来全部给他用了,所以你不会搞辩论的,就是这么个特点,要么站不起来,要么站起来就坐不下来,这个不是辩论的一个正常要求。因为我们为什么要练辩论,练辩论就是要短平快,就是要在有效的时间里让你的观点及时组织,展示给对方展示给观众,没有充裕的时间,所以这就是我们辩论的一个要求。

  3.模拟法庭

  迅速捕捉到对方观点中的错误,组织我们这一方理由给予反击,然后阐明自己的观点,这个就是模拟法庭。

  我们讲开庭辩论,最终要表现得好,他的基础可能还是要准备充分,所以如果是复杂案件,我搞个模拟法庭先来辩一下,然后大家做出研讨,这个当然可以直接提升法庭辩论水平,也可以更好的达到服务当事人的目的。

  4.仪表与手势

  首先是说穿着,当然现在要求常律师袍,以前没有要求的时候,我看到穿沙滩裤的,穿这种健身的衣服,露出全身的肌肉参加开庭的也有,这样的话,就不符合一个我们辩护律师、法律人的形象。

  还有,就是有一些手势。不能用手指指着公诉人,或者拿这个笔老是点公诉人,那么我觉得这个都是需要训练的。

  5.眼神和语气

  应该来说,我们眼神是要朝着审判长和合议庭,有的时候也对着公诉人,有的时候也横扫一下观众席和被告人,那么这个是眼神。

  我们主要是讲给合议庭听的,然后语气呢?我们是以探讨案件的一种语气,而不是吵架的语气,或者说是那种非常像大学生辩论赛的语气,我觉得探讨问题的这种学术交流的语气,是最合适的在我们法庭上交流的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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