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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的辩护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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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达到客现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需要由确凿、充分的证据作支撑.案件证据辩清论明,辩护结论则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物,无需多费口舌,有时还不言自明.当然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论证举证质证思路要点,亦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继续和展开.

  从法理角度讲,对基于同一法律规范调整的同一事实,控辩审三方应当有基本一致的看法,不会发生很大的或原则性的分歧.辩护人并非一定要提出与控方不同的观点才能显出辩护人的价值,辩护人提不出不同观点的案件并非没有辩护人的作用.即使辩护人认为有不同观点,且据实依法有理有据,也要思忖如何提出,方式要得当,用词要谨慎.可适度加强表达力,却要把握分寸,不能因为控方某个证据存在瑕疵,便出言指责控方“草菅人命”等.除此,大案要案的辩护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辩护论点的可行性.

  庭审调查阶段,举证质证不“手软”,追求举证、质证原理与技术在庭审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辩护论点定位应适度.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刑事辩护原理讲,属于法定的辩护种类,虽不同于“无罪辩护”,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进退余地大,且相当靠拢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相对无罪”或“疑罪从无”,虽“宁软勿硬”,其实则为“软中有硬”、“棉里藏针”.在是非已讲清理明情况下,遇到仍不明事理的“蛮缠”,并非要将对方驳得哑口无言方才解“馋”,点到为止更显律师儒雅学识,大度气质.?

  大胆敢辩与谨慎善辩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上庭是否“有话”说,比如何“说”来得更实际.如无话可说,才是刑事辩护律师更“头痛”之事.当然“有话”说,是有道理的话,而不是胡言乱语.律师要在法庭上说“话”,并非一个敢字可以解决问题.不仅大案要案,就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胡言乱语的“律师说话”,不仅无助于刑事辩护,更会有损于律师本身形象,法庭辩护不以“敢辩”为荣,而是以“善辩”为尊.

  首先,善辩需以敢辩为前提,没有敢辩,也不会有善辩.为刑事被告辩护是律师的法定业务及职责,只要据实依法辩护,没有必要顾虑辩得对错.辩得有理被法院采纳,律师功不可没;即使辩错,律师亦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确保律师“敢辩”,不少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我国虽然没有如此明文规定,却亦有法律明确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其次,没有善辩的敢辩近似于瞎辩,辩不如不辩,大案要案的辩护更是如此.善辩,就要揣摩举证质证的策略,讲究庭审发问技术,审时度势,要在发现问题,讲清问题,使控审方接受辩护观点上下功夫.善辩,就要反复掂量,权衡再三.律师在法庭上讲的话,应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正在想的.善辩的律师应能善于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准确找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应对之策.善辩,不是胆怯,而是真正的会辩与敢辩.

  再次,无论是敢辩还是善辩,要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以辩护人的一时痛快为快,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言一行,虽与律师本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最终结果将体现在被告人身上,由被告人承受.律师在法庭上是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通过律师的辩护,应得出有利被告人的法庭辩护效果.哗众取宠、虚张声势的“敢辩和善辩”,最终无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损于律师形象.?

  大案要案刑事辩护的忌讳

  法庭辩护是律师发挥个人才智的机会,众目睽睽的大案要案更是律师难辩出名的时机,如何辩得有理、有力,辩得正确、得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确有事实、法律证据作无罪辩护的辩护用语,要注意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忌辩护用语具有不正当的煽动性与鼓动性.

  2、对有罪证据间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证据不足辩,忌草率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3、对控辩双方观点不一致的案件,或控方存在明显缺陷的指控证据及内容,坚持据实依法辩护,既要敢辩更要善辩,忌“得理不饶人”.

  4、忌随意为被告人评功摆好,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提出双重标准.

  5、要尊重法庭,服从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忌忘乎所以,当庭任意评判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及如何断案.

  6、法庭辩护举止儒雅,言行文要明,忌手舞足蹈,语态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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