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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断发言

杨杰分享

  法官在法庭上到底都有些什么程序性指挥权呢?又该如何行使而不损害中立形象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断发言,欢迎借鉴参考。

  一、准许发言

  如果各位有机会看看发达国家的开庭,你就会发现,法官在这方面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在上诉案件中,法官有权随时打断、发问、限时辩论,律师看到法官是非常谨小慎微的。我国法官有没有这样的权力呢?好像法律也没有禁止,关键看你怎么用了。运用之道,存乎一心。

  准许发言常常是依申请进行的。因为法庭审理要贯彻辩论主义,所以当事人天然地拥有发言的权利,但是法庭审理是有顺序的,所以当事人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意发言。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不按照既定的审理程序进行,就会提出发言的请求。比如:被告就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说某一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接着就下一份证据进行质证。原告可能提示法庭,他要追问被告,主张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的理由是什么,请求准许。这时候,法庭行使权力的时机来了。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准许呢?法官恐怕首先要听取理由,为什么这个时候要插话?如果申请方说得显然有理,可以决定准许。如果申请方说得可能有理,法庭可以听取对方的意见后决定,一来可以实现兼听则明的效果,二来给自己争取思考时间。有的法官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艺高人胆大,仗着自己有能耐,一句话就给撅回去了,不仅容易给人留下武断的印象,没准事后还得回过头来听取当事人要补充的发言。

  还是前面的例子来说。被告质证时否认关联性,但没有说明理由。如果原告在被告质证过程中要求反驳,解释证据如何与本案有关,法官可以听取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说:“这是一组证据,我说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和这一组的其余证据有关,等我说完,原告就清楚了。”这时候,可以让被告先把这一组证据质证完毕后,再询问原告是否还需要补充。如果申请方的请求完全没理由,法庭也可以当场驳回,不必理会。

  二、打断发言

  打断发言和准许发言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但是打断发言更灵活,既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实践中,需要打断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打断既定程序,无理由地插话发言。这种情况,法庭打断插话者的发言是因为他不遵守法庭审理秩序,并不是禁止他发言,所以在轮到他发言的时候,要给他发言的机会,作为一种反向平衡。

  2.当事人过于情绪化的发言,甚至出现侮辱性或攻击性语言。对于这样的发言,法庭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但是对有些情绪化的语言,在对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适当包容。人都是有情绪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当事人都是情绪管理的专家。有时候,当事人的情绪也是我们心证形成的因素之一。

  3.当事人已经重复的发言。打断重复的陈述是为了使法庭审理更高效,由于已经是重复的话语,因此这种打断并没有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一般也无需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再做判断。

  当然,打断是以倾听为前提。通常当事人反复强调的都是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信息,所以打断时态度要坚决,但措辞要礼貌。我一般会比较倾向于提醒当事人,这已经是你有关某一节事实的重复陈述,法庭已经注意到并且记录在案,不需要重复。当我们说法庭已经注意到的时候,当事人一般就不再重复了,因为我们已经告诉他,他要引起我们重视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有时候,我们发现,当事人反复陈述是因为注意到法官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但是法官过于急躁、草率或者骄傲,自以为明白,非但仍不重视,而且打断发言。这是一定要避免的。

  4.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各位有没有遇到过说起来口若悬河,拉起手刹车都刹不住的情况?我是遇到过。这时候要把他给拉回来,拉回到哪里?拉回到争议焦点这条主线上来。

  不过,判断有无关联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议焦点的确定。有时候,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会说些游离于争点之外的故事。又有时候,律师会运用一些辩论技巧,故意模糊焦点,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辩论效果。这些都是正常现象。法官要做的是,给法庭审理画一个圈,始终围绕争点的主线展开庭审。

  5.盘问证人时的诱导性发问。所谓诱导性发问,指的是发问人通过暗示,引诱证人按照发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判断诱导性询问要不要打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活儿,法官不要轻易打断,一般依申请进行。在做出判断时,法官可以询问异议方的理由,然后以尽可能使发问客观化为标准,斟酌决定。比如:被告脸上有胎记。当证人记不清当事人模样时,原告问证人:“那个人脸上有没有什么特征?”被告提出诱导性质疑。此时,原告采用的是记忆性诱导,为的是帮助证人恢复记忆,具有合理性,不宜禁止。如果原告问证人:“那天我把钱交给被告,你看见了吗?”被告认为诱导证人,可以考虑打断。

  三、对欠缺口头辩论能力人采取必要措施

  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验?有的律师在整个法庭审理中,几乎都不用抬头,只是使劲念稿子。诉答环节念起诉状,证据调查环节念证据清单,辩论阶段念代理词,无论是和对方当事人还是和法官,全程“目光不对接,眼神无交流”,颇有些“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一心念稿子”的劲头。整个开庭不是在陈述,而是在朗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知道,他可能不是一个具有口头辩论能力的人,法庭需要有选择地采取措施。

  首先,确保口头辩论的针对性、交互性和即时性。口头辩论的特点是有一些即兴的东西,一方针对另一方的质疑,另一方要有一个当场的回应,在稿子里是很难找到答案的。对于习惯念稿子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我们要加强发问,引导他做出有效的回答。为什么说是有效的回答,因为他很可能又埋头到稿子里去找答案,找到的答案往往不是很有针对性。释明的时候要用短句,要言简意赅,要直奔要害,促使当事人作出精确的回应。对于这样有朗读习惯的人,法庭可以在作出关联性判断后,适当打断,但有的当事人或者律师离开了稿子真的就不会说话了。考虑到发展现状,只要能够确保对法庭认为重要的因素展开调查,对当事人的朗读习惯有时也需要一定程度的迁就。

  其次,剔除书状中不扣主题的表达。不扣主题的表达一般有两种:一是走煽情路线。比如:“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简直是浪费纳税人的钱!!!”“你们不是说要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这是骗人的吗?!”这些话如果是当事人当庭陈述,情绪到了,脱口而出,或许可以产生情绪宣泄的作用,但是写在稿子上,开庭的时候照本宣科念一遍,是不是只是在浪费时间呢?二是走套话路线。比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到底什么事实认定错误,哪条法律适用不当?如果不是紧扣要件事实和请求权来陈述,这样的话说十遍也无济于事。最极端的例子,上诉状编了目录,装订成一本书!这种上诉状常常效果不佳,出重拳打了个皮外伤。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直奔主题,促成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讲清楚自己的观点,使得案件的审理节奏保持简洁明快。

  现实中,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实务上为了更快地审理案件,法庭的使用率是很高的。如果一个案件耽搁下来,有可能影响当天后续其他案件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念稿子,法官可以给出选择:一是要求当事人尽可能言简意赅、发言直击要害;二是下一个庭审时间到来时,前一个案件当事人如果还没有念完稿子,就到庭外等候,等到后续案件审理完毕,再来继续念稿子。通常,出于相互理解和效率的考虑,当事人会选择前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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