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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徐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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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精选篇1

张晋藩,男,汉族,中共党员,1930年7月生,山东龙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研究成果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范式。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是新中国首批法学博士生导师,至今已培养博士生百余人。

70多年里,张晋藩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贡献给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引领者和主要推动者。

他用学术研究建立起中华民族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面对的是现实;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命力之一,就在于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他在新中国法律史学上创造了多项“第一”:招收了第一届法律史学博士生、第一届博士留学生、第一届论文博士生,创建了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法律史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研究中心……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精选篇2

张晋藩,1930年出生。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法制史研究生毕业(1950年入学),1952—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87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83—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9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曾出版独著、合著60余部,代表作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主编大型学术著作《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等,著作《中国法制史》由日本中央大学译成日文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中华法制文明史》由德国Springer出版社译成英文出版。此外,迄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300余篇,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20余部。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精选篇3

张晋藩,193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195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2024年1月,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布,张晋藩先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荣获特等奖。此前,张晋藩先生已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等身”。如今,他仍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道路上载欣载奔。

访谈中,张晋藩先生反复强调,“研究法制史没有终结,只有一步一步往前走,不敢说一句狂话。”

在七十二年的教学实践中,有三个时期接触到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研究。第一个时期,是从1952年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开始,因为每一个王朝在立法时都要提出立法的任务、内容及特点等,其间就包含着法文化的内容,但当时的了解比较肤浅,也缺乏系统性。第二个时期,是从1984年北京大学发起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我被邀请讲授中国法文化史。我的第一次讲课内容,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由此我开始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第三个时期,是____以后,我发表了一系列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论文。毕生的研究经验使我认识到,法文化史是制度史的灵魂,没有法文化的制度史,是没有灵魂的躯壳。所以,研究法文化史也就把握住了制度史的发展脉络。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精选篇4

张晋藩认为人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哲学基础。早在西周初期统治者便从商亡的教训中发现了民心、民情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千古不朽的命题,并将敬天与保民联系在一起。先秦儒家发展了人本主义的理论,孔子“仁者,爱人”的学说,肯定了人的地位、价值与尊严,强调以“仁”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提出“重民”的仁政思想,宣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汉儒董仲舒从天人感应出发,主张“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从而将天也纲常伦理化了。宋儒进一步将“三纲”推崇为“天理”。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权威性。执法以顺民情,使法情允协,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还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能发挥其作用;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协调一致,互补互用,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本内涵。这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与长久的文化积淀、民族心态、政治法律意识所决定的。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它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等等,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同在儒家文化圈的东方各国如古代朝鲜、日本、越南有着十分深广的影响。

“人民教育家”张晋藩人物事迹精选篇5

张晋藩研究发现中国古代立法究竟始于何时,确切时间现已不可考,但有一点则不容置疑,那就是立法传统源远流长,上可以追溯到“五帝”时代,史籍中已有大量的立法记录,立法者均为传说中的“圣王”或者是部落首领。其中比较著名的一是中华人文初祖黄帝,《管子》所载:“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白虎通》中亦云:“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黄帝始作制度,得其中和,万世常存。”(《白虎通》卷二,“号”)此外《尚书》《史记·五帝本纪》均有关于黄帝立法的记载,可见黄帝具有无上立法权威。二是帝尧时期的伯夷,《尚书》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尚书·吕刑》)此处的“刑”不可狭隘地理解为“刑罚”,此处的刑与降典之典相联系,毫无疑问可解作立法之意,何况伯夷是帝尧时期的立法者。三是帝舜时期的皋陶,《尚书》载舜命皋陶造律:“汝作士,五刑有服……惟明克允!”(《尚书·舜典》)《管子》亦云:“皋陶为李(理,即司法官)。”(《管子·法法》)司马迁《史记》云:“舜命皋陶作士,定五刑。”(《尚书·吕刑》)《后汉书》则说:“皋陶造法律”(《后汉书·张敏传》),这些都表明,皋陶造律,成为许多古籍的共识。

最后则是曾经与黄帝逐鹿中原的蚩尤。蚩尤曾经为苗民立法,所谓“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书·吕刑》)故而蚩尤也可以视为早期的立法者。此外,尚有帝喾、颛顼、尧、舜、禹等圣人立法的事迹,虽然详细已不可考,但是由古圣先贤来立法,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期待,即“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史记·律书三》),这一模式也成为古代最典型的立法模式。但在以上所有立法者中,最有权威,影响最大,且被后世广泛奉为法律之神“狱神”者,惟有皋陶。皋陶的文化成就,事实上早已突破了单纯的法律范畴,反映出的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道德与法治文明的追求。皋陶直接开启了中国最早的立法模式,塑造了中国法的形象,最终成为最经典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符号和法治文明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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