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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

徐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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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精选篇1)

中国法文化以其悠久性、连续性、先进性和多样性,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最丰满的智库。其中所蕴含的古圣先贤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的重要文化渊源。

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国法律文化首先具有悠久性,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其次,和其他文明古国不同的是,中华文明没有中断过,所以中国法律文化的连续性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再有,它的特殊性,中国的法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以礼、德为本,礼、德与法结合,形成“礼法合治、德法共治”的特点,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除此之外,还值得提出来的是先进性。中国古代的法文化相当发达,中国古代的法制、法律文明不是落后于西方,有些是超过西方的。马克思曾以“早熟的小孩”来比喻中华文明的先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早熟”的特点。

以舜时“皋陶造律”为例,史书记载皋陶制定的刑罚有三:“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不仅如此,皋陶还提出一项执行刑罚的原则,那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将德作为治国的根本,造律是他施行德政的一个方面而已。皋陶在五帝时代便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而且开始与法律密切结合,这不愧为马克思所说的“先进”。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精选篇2)

张晋藩,1930年出生。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法制史研究生毕业(1950年入学),1952—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87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83—1994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9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曾出版独著、合著60余部,代表作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主编大型学术著作《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等,著作《中国法制史》由日本中央大学译成日文出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中华法制文明史》由德国Springer出版社译成英文出版。此外,迄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300余篇,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20余部。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精选篇3)

70多年里,张晋藩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贡献给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引领者和主要推动者。

他用学术研究建立起中华民族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面对的是现实;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命力之一,就在于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他在新中国法律史学上创造了多项“第一”:招收了第一届法律史学博士生、第一届博士留学生、第一届论文博士生,创建了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法律史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研究中心……

在中国法律史上,张晋藩做的是“但开风气”的工作,却自谦“不为先”。“不自满、不偷懒”是他做学问的座右铭。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精选篇4)

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维护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确认家长制度;这不仅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也是封建自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要求。同时还将父权引入行政与法律领域,鼓吹皇帝上为天之子,下为黎庶父母,是全国父权的化身。地方州县官也被称为“父母官”,借以强化皇权和行政权。

在伦理立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亲情义务法律化与尊卑同罪异罚。至于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法族规,在封建法律体系中虽居于从属地位,却是国法的重要补充。凡属违反国法的行为必定为家法所严禁,而抗拒家法的族属成员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这种以国法为后盾、具有广泛调整功能的家法的存在,是中国古代所独有的。

以家族为本位,而有族诛之法;重伦理亲情,而有侵犯亲权加重之刑。特别是悠久的宗法制度为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此外,儒家的礼学教条为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奠定了理论依据;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又向父权家长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种家国相通以及由服制所表现出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中华法制文明所特有的。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个人事迹范文(精选篇5)

张晋藩研究表明《尚书》有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尚书·吕刑》)要求根据变化的时势调整刑罚的强度,亦即立法需要适时而变,不得拘滞而强求“齐”,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得其伦要。《周礼》亦云:“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同样强调要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立法。《尚书》《周礼》均为儒家正统思想的渊薮,适时而变的立法思想,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思想精华。而塑造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另一个法家学派,尽管在诸多方面与儒家思想有所区别,但在这一点上与儒家殊无二致。《商君书》有云:“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韩非子》也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说得都是同样的道理。

为透彻表明此理,韩非子在他的著作中还创作了许多如今家喻户晓的寓言故事,如刻舟求剑、守株待兔,并借此讽刺思想僵化之徒。不惟儒法二家均主张立法要因时制宜,社会上有识之士也均作如是观。如道家学派的庄子就提出要“安时而处顺”(《庄子·养生主》),《战国策》同样阐明:“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战国策·赵策二》)可见,适时而变、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很早就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用这样的思想来指导中国传统立法实践,就意味着传统立法既代代相传又时有变革,中华法制文明也由此而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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