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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认识

俏霞分享

  目前,社会的医疗事故纠纷是非常多的,常常还会造成医疗损害,如果有医疗损害就是要进行诉讼的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一、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二、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精神损害也属于损害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虽然在这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

  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内容

  1、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医疗损害的鉴定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 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面三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说明的是,在上述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即, 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和规范的,适用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 和规范的,按照司法鉴定行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没有行 业标准和规范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专家们 认可的标准和规范也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 鉴定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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