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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选举典型案例

俏霞分享

  在选举开展时要严格遵守选举的规章制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代表选举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喜欢!

  党代表选举典型案例(一)

  安仁县永乐江镇军山村违规选举镇党代表问题。军山村于2016年3月13日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直接确定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杜志平和党员陈度茂、王志初、肖春元为镇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且未向镇党委书面报告和进行考察公示,并于3月14日召开全村党员及村民小组组长会议,在未要求非中共党员离场的情况下发放选票,选举杜志平、陈度茂、王志初为镇党代表。会后,经监票人陈珠茂、计票人陈慢苟、唱票人阳冬根(陈慢苟、阳冬根均为村民小组组长、非中共党员)等人游说,杜志平等三名当选人分别出资2400元,共计7200元,由陈慢苟、阳冬根收取并按每人100元发放给参会人员。杜志平、陈度茂、王志初分别被取消镇党代表资格,杜志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陈度茂、王志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永乐江镇党委书记谭新良、分管党群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王和平、纪委书记李锦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永乐江镇驻军山村副科级干部谢国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待遇;军山村王昭青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陈珠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慢苟、阳冬根按程序被免去村民小组组长职务;涉案款项7200元予以收缴;负责指导永乐江镇党委换届工作的安仁组织部副部长卢玉贤、负责永乐江镇党委换届纪律巡查工作的安仁县纪委副书记张伟平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军山村被责令重新召开党员会议,依法依规选举镇党代表;永乐江镇党委被责令对全镇所有村选举党代表工作进行“回头看”。

  耒阳市坛下乡党委书记段华金在换届工作中履责不力问题。段华金受到免职处理,并被耒阳市纪委立案审查。

  衡南县洪山镇副主任科员刘清波拉票助选问题。刘清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衡东县霞流镇黄崎村临时工作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委员赵用华和党员刘湘俭拉票助选问题。赵用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刘湘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人均被取消镇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

  党代表选举典型案例(二)

  石井镇原山泉村在依法依规依程序完成镇党代表选举结束后,原山泉村支部书记彭建雄违规发放整包黄芙蓉王香烟给25名参会党员,除当选为石井镇党代表的彭季秋、彭永福两人外,其他23名党员均接了烟,一共发放23包整烟,剩余的烟以根的形式发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执纪问责,防微杜渐,始终保持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换届纪律的执行力和震慑力,根据党纪政纪条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1、原山泉村支书(2008年5月至2014年4月)、现泽溪村普通党员彭建雄违规在镇党代表选举后发放香烟,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给予彭建雄党内警告处分;2、原山泉村支书(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现泽溪村支部副书记彭季秋对彭建雄在镇党代表选举后发放香烟的行为制止不力,其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给予彭季秋党内警告处分;3、原山泉村支部副书记、现泽溪村支委成员彭永福不仅对彭建雄在镇党代表选举后发放香烟的行为不制止,且参与发放,其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在组织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影响较坏,给予彭永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石井镇原专职副书记、驻原山泉村镇党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员李洪亮,石井镇企业办主任、驻原山泉村镇党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员邹平元对彭建雄在镇党代表选举后发放香烟的问题,负有监管不严、制止不力的责任,给予李洪亮、邹平元诫勉谈话处理;5、石井镇原山泉村支委成员、现泽溪村支委成员易胜方、颜艳平、谢惠良、彭小聪对彭建雄在镇党代表选举后发放香烟的问题负有监管不严、制止不力的责任,给予易胜方、颜艳平、谢惠良、彭小聪诫勉谈话处理。

  通报指出,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使命,也是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各级党委(党组)、纪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全过程,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正风肃纪。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为镜鉴,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党代表选举典型案例(三)

  广东省和平原副书记钟洪茂贿选案

  钟洪茂,男,195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10月任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副书记、组织部长,2001年4月任和平副书记。

  经查,2001年6月,广东省和平县召开人代会选举,未被列入候选人的钟洪茂为了当选,在会前通过请吃饭、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要求一些人大他的票。同时,钟洪茂还指使和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黄某、组织部原副部长谢某等人,非法串联,并分别向29名县人大代表赠送了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及毛毯等实物,请他们在选举时投自己的票。6月15日,钟洪茂通过贿选当选和平县,致使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

  钟洪茂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2001年10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钟洪茂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2月,钟洪茂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