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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人大法学考研真题以及答案

俏霞分享

  法学考研的学生都是非常有压力和紧张的,特别是想要考人大的,所以现在都开始为2018年考试备考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和答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和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其基本形态:(1)由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2)救济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裁决;(3)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有司法程序多元化(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化(如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化(如劳动争议);(4)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会给任意性规范留很大的空间,允许当事人自由适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规则的选择性适用;(5)纠纷解决机制类型的多元化,如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机制也构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之一。法律均衡理论要求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此状态下,法律诸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满足。

  法律非均衡的类型主要有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非均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法律均衡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一定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3、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仅指法律适用中的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总和。并且,它不同于根据证据进行的事实推理。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规则进行的。其中除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外,还需要运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方法,如价值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故具有“说理”的成分。

  4、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在制度安排和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强调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待遇;而校正正义则适用在第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答: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人权的道德性主要是就人权的应然角度而言,人权具有道德基础,以人性为基础。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础的权利,人是具有生物学属性和道德人格的一切人。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因此就人权的基础和起源来讲,人权具有道德性。

  人权的先法律性或先国家性并不是说人权的实现仅仅借助于道德来保障。如果人权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它或者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应然层面,或者受到侵害而无法寻求救济。

  法律较其他制度而言,对于人权的保障更为有利。首先,它设定了了人权的一般保护标准,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其次,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的法律化尽管是一种趋势,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把人权与法律权利简单等同起来。人权诉求的开放性和自我更新性决定了人权总是有超越法律权利的一面。法律权利对于人权的落实极为重要,但是它从来不曾穷尽人权的政治诉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义:①奠定法治的合法性基础。人权可以成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②激发法治发展的推动力。③指引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④引导着法治促进社会的顺利转型。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参见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和答案(二)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鞠

  汉代的“鞠狱”即进行审理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包括口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内再次审讯,目的是看供词是否一致。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员对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若被告不服,请求复审,叫“乞鞫”。

  2、监候

  监侯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相对于立决而言,包括斩监候和绞监候。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死刑案件,则判处“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3、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

  其特点是:①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②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制定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①保障抗战;②加强团结,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③健全民主制度,实行三三制 的政权组织原则;④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⑤保障人权。 施政纲领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具体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时,则以儒家经义断案。其首创者为董仲舒。 根据汉儒的观点,《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实际上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儒家道德,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对原心定罪,董仲舒曾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比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原心定罪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论述:清代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清代的朝审基本仿照明制,所复审的范围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发生的斩、绞监侯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朝审的程序与处理结果与秋审基本相同。

  经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重处理情况。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应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可矜是指案情遂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况多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情况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或皇帝首肯后,免除处死,在施以一定刑罚后准其留养。

  清朝的朝审审理过程,虽然有流于形式之弊,但由于程序严格仔细,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比较慎重。

  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和答案(三)

  一、概念比较(每题5分,共15分)

  ⒈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参考答案一】

  答:⑴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通常包括假想犯罪、假想不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定罪量刑的误解。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

  ⑵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主要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⑶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都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范畴,但是两者的误认对象以及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影响都有区别。

  【参考答案二】

  答:⑴概念: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误认重罪为轻罪、误认轻罪为重罪等等。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因素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包括对时间、地点、客体、对象、因果关系等的认识错误。

  ⑵相同点

  ①都属于刑法意义上认识错误的一种。都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二者联系密切。

  ②打击错误既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也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⑶不同点

  ①内容不同。法律认识错误是对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等法律意义上的对象的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主体客体因果关系等事实意义上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②法律认识错误属于价值判断,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判断。

  ③法律效力不同。法律认识错误往往不影响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事实认识错误如果对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发生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量刑。

  ⒉盗窃罪与侵占罪

  答: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且本罪是结果犯。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⑶盗窃罪与侵占罪都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两罪在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不同。

  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答:⑴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的行使职权或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⑶两者都是渎职类犯罪,其主体、客体完全相同,结果要件都要求有“重大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对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心态,后者对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对行为结果则是希望或放任(间接故意)的。

  二、法条分析(每题15分,共15分)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⑴这是我国刑法有关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界定所涉基本概念或制度)

  ⑵犯罪中止具有如下特征: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议,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④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实现。(解释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

  ⑶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相对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而言,犯罪中止是负刑事责任最轻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即只定罪不处罚或称有罪无刑。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法律效力或后果)

  ⑷由于犯罪行为从预备、实行,直至既遂是一个过程,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中止制度给犯罪分子的整个犯罪过程都预留了积极悔罪的余地和空间。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规定能够积极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正在实行的犯罪,并促成犯罪分子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和措施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减轻甚至免除自己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制度价值或意义)

  解析:可以从法律效力、影响地位、适用方法、利弊分析、建议措施、注意事项、相关重要问题解释或说明等角度去作答最后的内容。此题比较适合从相关重要问题解释或说明去回答“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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