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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

俏霞分享

  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已经是在准备毕业论文了,而毕业论文的书写最重要的就是题目了,一个好的题目是能够对论文起到画龙点睛作用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律事务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题目

  1.法律的不确定性

  2.论法律权威的基础

  3.论法律的人性基础

  4.法治的类型与理念

  5.法治的局限性

  6.法律解释与法官行为

  7.法律的概念、渊源

  8.法与秩序

  9.法与利益

  10.法律实效

  11.法律移植

  12.法律发展研究

  13.法制现代化

  14.权利冲突和权利滥用

  15.立法体制

  16.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宪法学 :

  1.宪法学基本理论

  2.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3.社会基本权理论

  4.宪法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

  5.国家保护义务

  6.公民基本义务理论与发展

  7.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8.第三者效力理论

  9.宪法外权利的保护

  10.基本权利与私法

  11.公共利益与宪法基本权

  12.弱势群体的基本权保护

  13.宪法与部门法

  14.“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

  15.宪法解释理论

  16.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

  17.违宪审查理论与实践

  18.司法制度与宪法

  19.政党制度与宪法

  20.选举制度与宪法

  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原则

  1.准确反映论文的内容,符合其深度和广度:论文内容包括引言、资料与方法、结果及讨论等部分。而论文题目仅一句话,不可能反映如此多的内容,一般仅反映主要研究对象、方法、目的或结果。例如,“血清CA125测定在卵巢内膜异位囊肿中的诊断价值”,血清CA125测定是研究方法,卵巢内膜异位囊肿是研究对象,诊断价值是研究目的。所谓准确,就是恰如其分地描述,不能夸大或缩小,更

  不能名不符实。如将上述题目改为“血清CA125测定在内膜异位症中的诊断价值”,虽然并无错误,但范围和深度明显被夸大了,将比较局限的卵巢内膜异位囊肿,扩大为范围较广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又如,“围产期心肌病”一文的内容实为12例围产期心肌病的回顾性临床分析,而题目被夸大为一本专著的名称。显然,这一题目没有准确反映论文的内容、范围、深度和广度,亦为欠妥的题目。

  2.客观、含蓄地描述研究结果:一篇论文中结果是主要的,由结果升华到结论更是可贵的。在题目中,一般不具体提结果和结论,而只作客观地、含蓄地描述。常以价值、意义、影响及观察等词进行描述。例如,“彩色多普勒血流显象对恶性滋养细胞肿瘤诊断的价值”,“妊高征患者尿酶变化的意义”,“克罗米酚对子宫内膜雌、孕激素受体的影响”及“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临床观察”,至于真实的结果和结论如何,留待读者自己去阅读和评论。

  3.简明醒目,引人入胜:确定论文题目,还应该力求简明、醒目,引人入胜。所谓简明,就是文字简炼、易懂。一般中文题目,以不超过20个汉字为宜;而英文题目的词数尚无统一规定,部分杂志规定以14~15个词或84个印刷符号,或一般不超过两行为妥。一般不设副标题,但在不可能简短的情况下,为了补充主标题内容或强调某一重点,可考虑加副标题。例如,“几种矫治臀位方法的比较:附168例臀位分析”。所谓醒目,是指引人注目,能吸引读者产生非读不可的兴趣。要达到醒目,必须要靠内容的新颖。例如,“氨甲喋呤单次肌内注射治疗异位妊娠”,题目中单次肌内注射比以往分次肌内注射简单而新颖,能吸引读者阅读,如将题目改为“氨甲喋呤肌内注射治疗异位妊娠27例报告”,虽无错误,但未突出“单次”的新颖性,且例数也不多,就不能达到醒目和引人入胜的效果。此外,论文的样本数大者,也可在题目中突出病例数以吸引读者。例如,“2000例围产儿心电图监测分析”。当然,题目不宜与其他文献雷同,使用大号、异体或黑体字排版,亦为达到醒目和引人注目的手段之一,但吸引读者主要靠创新性。

  4.正确用词:论文题目由精心选择的词汇组成,一般仅为一个短语、词组或一个完整的句子。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如:将囊肿写成“?肿”,预防写成“予防”,阑尾炎写成“兰尾炎”,剖宫产写成“剖腹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写成“妊娠毒血症”。题目中应尽可能少用非公认的中文缩略词,如人工流产写成“人流”,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写成“功血”,金属单环写成“金单”,一些容易被误解的英文缩略语也不宜用,如“CHD”(冠心病)易被误解为先天性心脏病。特别应防止题目中罗列一连串的外文缩略语,只用几个词加以连接。题目中偶尔出现的中、西文姓氏,有习用的中文译名者写中文译名,否则写原文,姓后不加“氏”或“’S”,如“阿狄森病合并妊娠6例分析”,“Turner综合征合并常染色体平衡易位一例”。此外,尚应注意题目内一般不加标点,10以下数字均用汉字,10以上数字则用阿拉伯数字。如为英文题目,常省略冠词,除第一个词或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外,其他均小写,也可除虚词外,每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均大写。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

  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矛盾,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各方利益的均衡。从我国矿法体系现状出发,针对矿业权权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律冲突与衔接,以及创新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几点建议。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现状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是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自此,围绕这部法律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矿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三部重要法规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国家为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的则收取相应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分为勘查区块登记和开采登记,主要包含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中。同时,1998 年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也有部分内容涉及登记制度。

  矿业权及其流转制度。根据现行矿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勘查许可证为代表的探矿权制度和以采矿许可证为代表的采矿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拥有财产权属性的矿业权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需要通过流通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我国矿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有具体规定,“除规定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不得倒卖牟利”①。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行矿法体系和制度自实施以来,有力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但现行矿法具有较多的计划行政管理色彩和历史局限性,无论在法律体系、法律实施还是法律效力方面都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完善。目前,我国矿业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局限。尽管在修改之后,《矿产资源法》允许矿业权流转,但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存在的种种限制依然导致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萎缩,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首先在矿业权上,我国人为地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地取得采矿权,仅仅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此外,《矿产资源法》明确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在实践中无益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一直处于“有场无市”的境地。

  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冲突。《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同时对矿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线型的。首先,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不分主次,各部门之间在权力配置上互相纠缠。法律缺陷导致部门职权不清,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次,许多矿产资源管理内容遗漏、职责空缺。例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防治与恢复问题上,地矿部门与环保部门各争其主管权,但至今仍无相关法律规定出台。

  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亟待完善。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均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内容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属于“软法性”规范;各种环保要求多为号召性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并无有效的制裁手段,往往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难以有效制止对环境的破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依然是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极为不利。

  推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相比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增强矿产资源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线,加快矿产资源战略立法,加强相关法律依据的建设,从法制方面提高矿产资源战略的可操作性和保障程度。

  明确《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地位。发挥《矿产资源法》在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法》、《能源法》、《煤炭法》等相关资源类法律的同步研究,探索建立与矿产资源法和单项资源法相衔接、普适性与操作性并重的综合性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推进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建立权属明晰的矿产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兼顾行政管理和民事法律责任,强调对矿业权的司法保护,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增加矿业权转让的情形,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从多方面促进矿业权市场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注重制度创新和理论借鉴,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加强资源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统筹考虑《矿产资源法》与相关法律的合理衔接。做好《矿产资源法》与《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农场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等在矿业用地、行政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的衔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高效协调管理。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煤炭法》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矿业法律关系。建立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制定煤炭行业标准准入体系。遵循《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通过规划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立法以明确各主体职责,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要改革目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过分集中,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移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明确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管辖范围和权利职责。

  依据各部门不同特性,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部门协调机制。借鉴国外较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以地质科学为基础,依据《矿产资源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配置矿泉水、地热、河道砂矿等资源的管理,做好部门协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化配置。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立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

  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它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体制的最有效途径。应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合理的开发成本为核心,停止采矿权的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以解决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确保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回采率②。

  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法律,构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体系,考虑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条例。由于矿山环境的治理成本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应以矿山治理费用为基础,以保证金的金额高于治理成本为原则,参考国内外经验,制定合理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和收取方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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