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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俏霞分享

  法律实务专业是属于法律大类的,工作的前景也是比较可观的,但有的学生都还不太了了解该专业的工作内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律实务的工作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实务的工作内容

  一、诉讼业务方面。

  (一)关于刑事诉讼。大概所有的律师都参与过刑事诉讼的辩护或代理,但只有一少部分同行坚持经常性地从事刑事诉讼业务,其中更少的才会以此为主攻。那么,在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实务中,工作量主要分配在什么地方呢?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作好辩护工作除考虑执业安全外,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

  1、发现、挖掘、收集或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证材,避免遗漏或怡误良机。

  2、全面但有主次、明确又准确地发表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材,常见的多是情节方面的证材,在收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身体力行,否则,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有可能不会顺利落实,并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一个称职地辩护律师会去作一些助推工作,这里面体现的是的主观能动性和力所能及。即发现障碍依法克服,把事情缕顺;防止可能的拖延,为法院有限期的审判程序争取出宝贵时间;碰到有同志不理解的地方予以释明,避免因意外因素导致差错发生。前几年,有一起涉黑案件的一、二审辩护,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出“有立功”,即曾向看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辩护律师遂逐一向看守机关、侦查机关等催办核实,帮助落实立功材料时就涉及到了这么几个问题,总体上得到了比较妥善地处理。主要是在辩护律师协调和督促下,看守机关很快地整理好了检举材料,并讯速转递到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交涉一段时间后侦查机关出具了证明材料,但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其先前的办案过程中检举该线索,并将该内容写入了证材,对此,辩护律师认为尽管该对被告人不利但不影响立功的成立,遂作妥协,但同时对该内容的表述方式提出了对方采纳的可行建议;尽量地节省了侦查机关移送管辖的路途时间;应审判机关“要见到(对被告人所检举的嫌疑人罪行)判决”要求,催办案件的司法处理整个过程,直到生效文书出具。最终,该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得以认定并依法得以从宽处罚,辩护工作成就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正是我们辩护律师的追求。总之,有利被告人各情节材料的形成,有时非常简单,有时则面临比较复杂的环境,有夭折的风险,毕竟不是所有部门的工作都那么规范、及时,我们能代替跑动的就尽快跑动起来,使得当事人的权益能在审判程序这一最有效地时间段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存在自首或立功行为,但卷宗毫无显示,通过辩护律师努力收集证据或当庭阐明得以落实的并不鲜见。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完善,但确是一项长期地历史进程,要作一个称职的辩护律师,应该作到以上。2、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合法有据地提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但罪轻的意见,而得到法院采信当然才是理想的结果,也才符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庭审发表即时辩护意见和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庭审辩护意见较为激烈、即时,常会与公诉方意见产生直接对抗,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发表庭审意见应该作到的,就是围绕诉辩双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争执点、法庭可能认为需要辩护律师明确的问题,发表明确性、针对性的意见,以所举事实有据可依、所引法律应被适用、所用词语能准确地被法庭听明白并认可为目的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庭后往往会结合庭审情况整理书面辩护词,在庭审当时未能展开篇幅的内容、不合适宜当庭发表的言词以及所引用的大量法律规定,都会载入其中,一般来说,这是发表辩护意见的最后机会,辩护律师都会全面地阐述辩护意见。正因如此,辩护律师应该强调各意见相互之间的主次分明、井然有序,把份量重的意见、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意见放在前面,由法庭酌定或无关紧要的意见排在后面。当然,尽管份量重但法律工作者们都熟知的内容无需赘述,表述清楚即可;而缺乏依据、可左可右但需争取合议庭采信支持的内容,宜从法、情、理的角度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方面阐述到位,只是仍忌长篇大论,因为发表辩护意见的对象均为专业人士。

  (二)关于民事诉讼。民事案件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常见,也是数量最多的,律师代理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巧繁杂且宝贵。本文试从代理经验及收费风险的角度,试论一二,以共同促进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

  1、一个对案件有一定掌控能力的民事代理律师,必定是具备或多或少经验的律师,只有经历才会熟能生巧、轻车熟路,才能遇事不惊、临危不变。新执业律师参与一两个案件的代理后,自然会明白诉讼程序的路数,但每个案情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需要填充的是代理律师对案件代理方向的确定和调整、如何获得合法证据的创新思路、代理律师的具体代理意见及代理风格的宣示等。只有当民事代理业务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某方面的民事基本规定和常用规定达到融会贯通,才会对该类案件触类旁通。一个经验丰富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刚一接触案件时,会自然地带着灵敏地触角去分析、去解剖,会立即产生几点深刻的认识意见或关键问题,而这些很可能事关案件的整个走向。在一起定作合同案件中,原告凭被告书写的一张简单欠条向被告主张多年前的衣服定作款,被告认为其只是帮助联系和收款,收货方为一长期居住在外的中籍人士,并有该证人证言。案件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原告代理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提出另辟新径,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在税务部门退税记录(获取外贸代理等方面证据遇阻)后,使得被告不得不主动求和,最终调解结案,这就是在获取有力证据方面的创新思路使然,否则案件很可能会一直陷于胶着。在另外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中,车主因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款额差距过大,且车主未经修理受损车辆即售出,保险公司先后提出只赔已产生的修理费用、未修即不赔,以及未更换配件即不能全赔的意见。经数次开庭交换意见,原告代理律师提出 “要区分‘坏’与‘换’,前者为损失,后者为权利,换否不影响赔偿责任,能确定损失即应赔偿” 的意见最终得到采信。这同样基于代理律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探索相促进的经验之谈。

  二、执业律师如何提高执业技能技巧。律师执业讲究实务,也就是实战技能,丰富的技能技巧是一个成功律师所必备的。笔者认为提高执业技能技巧,靠的是参与、靠的是总结,自然还有常见的培训、交流等。

  (一)钻研、处理法律事务。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所有成功律师无不钻研业务、为圆满解决受托法律事务殚精竭虑、苦思冥想,将宝贵精力付诸于精心构划好的方案中,学习和摸索中前进,直到事务终结。有几次听律师所主任提到,他们有时会半夜醒来,琢磨明天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方案、揣摩如何处理重要的案件细节等等,这在某个期间会形成习惯,当然也不乏收获,因为尽管非工作时间段,但我们在心静下来的时候,集中精力去思考一个或几个问题,脑海中的潜意识提示、创新的思维能力总能得到激发。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例如,执业初期的律师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在代理某个案件过程中,准备工作存在漏洞,非常担心但又难以弥补,好在后来对方没有注意到、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法庭审理干脆就没涉及到,那么在庆幸之余,需要作的就是认真总结。当然,律师办结法律事务的总结内容远不止这些,笔者所在律师所对案卷归档有要求,案卷的最后一页就是书写案件总结,这是不断提高执业技能技巧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三)律师培训。现在常见的主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对新执业律师组织的集中培训,商业组织专门举办的专业性很强的讲座、论坛等。即使如此,在全国整个律师队伍中,仍普遍缺乏系统性地执业技能技巧培训,这是注册律师执业生涯必备的基本功。

  (四)搭建执业律师业务交流平台。有很多律师所固定安排周末半天的时间开例会,除涉及律师所内部规范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文件的通报外,主要是共同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探讨正办理或已办结的典型案例,也可能就某些不常见的问题展开讨论、就有争议的专家见解从各角度深入剖析。这样的学习模式对新执业律师大有助益,也能听到许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律师所内部组织的学习交流外,各律师协会也有刑事业务委员会等多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域性律师协会之间,也可灵活组织多形式的交流平台、竞赛活动等,让执业时间或长或短的所有律师们,全都动起来,激活热情、拿出干劲,相互切磋,必将促使执业律师们的技艺更加精湛,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律师行业的长足发展。

  三、防范执业风险。本文只是笔者结合自身体会论述其中一二,篇幅及经历所限,并不求全。笔者以为要作的主要包括与纠纷对方直接接触时的人身自我保护,包括防范来自己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终结后对自身执业的不利影响,以及风险代理时的收费不能风险。

  (一)来自纠纷对方的人身风险,这在对抗性甚至仇恨较强地案件中有必要提高警惕。笔者曾在一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参与一起故意杀人辩护案,被害人亲属去了二十多人,在庭审中已经非常激动,庭审结束后欲攻击嫌疑人遇法警阻拦,辩护人退庭后与嫌疑人的亲属一同被堵在法院院内,先包围后持续僵持,直到法院法警们亮出工作证并表明要对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时,辩护人方得以脱身。作为受托律师,即使我们已经非常注意了表达用语、语气,风险仍是未知不可控,尽管不太可能会有大风险,但仍需自我提醒和机敏应变,而良好地体格也非常必要。相关的对策包括但绝不限于在代理异性离婚案件时,最好能与异性同事共同代理,这样可避免纠纷对方的不正常心理提示和猜测。

  (二)来自委托人的执业风险。一起医患纠纷中,患方是一位畸形儿的农村母亲,笔者提供无偿援助,审理过半时,该患儿的母亲持菜刀找相关人员讨说法,造成代理律师十分被动,经律师所主任研究决定后不得已与其解除了委托关系。鉴于大部分的委托人是因委托而初次认识,律师有时很难把握其脾性,也只能事先预防、事中指导,对其循循善诱,引导其在正确的司法途径中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风险代理收费不能的风险。风险代理的特征就是先代理后收费,要避免风险代理中的收费不能,一是不垫付办案产生的差旅费、复印费以及诉讼费等,哪怕很少,这是原则、是底线;二是争取部分风险代理,即让委托人先交纳部分费用,剩余的部分代理费待事务办结后再收取,哪怕降低风险代理费所占标的额的比例。这是因为,在受托事务办结、执行款项到位后,委托人违约不付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会抛弃诚信,不愿再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来。作为执业律师,良好人品是注册的前提,一般多愿意相信他人,但是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宝贵有限,极不愿在案结事了后再与自己的委托方发生冲突。为此,风险代理时,要作的是对委托人人品或商誉尽可能多地评估,委托协议里明确最低的收费额、代理律师优先收取执行款项的权利、收款时共同在场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

  否则,可能面临劳而无获。毕竟执业律师的付出主要是脑力劳动,无形有价,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长年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的智慧结晶,执业律师提供的就是有偿服务,收取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即使这样,仍不能作到全面稳妥。因为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这与所办受托事务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民事纠纷,可能同样是因诚信问题而生。当诚信规则不起作用时,执业律师该如何后续处理?毫无疑问,执业律师不仅能帮人解决纠纷,也要帮自己,我们会战斗到底:把该收的费收上来,把教训留给无信欠费之人,以言传身教的方式促进法治进程,宣示我们新时代执业律师的身份和姿态。

  法律实务的工作手记

  1、根据诉争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卡载明的内容以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从原审法院一直劝调取的荣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的诉争房屋的私有房产申请清查表,可以看出该房屋为几人共有;虽然后期颁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共有人一栏中,较之前几人缺少一人;但从几人关系中来看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均为共有并结合房屋初始登记情况,应认定房屋为几人共有。

  2、本村村名将从村委通过叫行得来的集体房屋于其他人签订分房协议,该分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以及法院观点,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要实行分房协议的合同目的,则农村房屋的额所有权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一发发生转移的除外。与该村村民签订分房协议的其他人并非本村村民,要实现分房协议的合同目的,就必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分房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3、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收益的认定及其处理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应当区分:1)个人财产于婚后购买房屋中“个人财产”的举证问题,鉴于金钱属于不特定物,因此在实务中是很难进行举证的。2)区分房屋的自然增值和经营性收入。

  4、情形:某老人有一套农村的房产,老人膝下有子女多人,但其中一子身有残疾,为了保证该子在自己去世后生活有保障,就立有遗嘱,约定将该套民房留给该子。遗嘱订立后,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房屋进行拆迁,老人与村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问题:该套房屋被拆迁后的补偿利益是否也适用遗嘱,直接归残障儿子所有?

  律师分析:该案中,老人是立有遗嘱一份,但是该遗嘱中明确是对房产的处分,遗嘱中内容是老人真实意表的体现;但在老人去世前,老人又与村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从法律层面解读,上述遗嘱中的标的物是房屋,现老人又以自己的行为对房屋进行了再次处分,即撤销了遗嘱;既然遗嘱已被撤销,则该子若再以遗嘱为依据主张房产归己所有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另,如果该子主张房屋拆迁后的利益也适用该遗嘱,归己所有,则也是不成立的。原因为,老人在遗嘱中仅是就房产进行了处分,并没有对房屋拆迁后的利益一并处分。如果遗嘱中注明“在自己去世后,某房屋归谁所有且房屋经拆迁后的利益一并归谁所有”的话,那对该子是很有利的。

  公司法律实务的总结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股东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至关重要的是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也就是公司法第25条第6项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立足本公司的实际,不可任意去网上下载或照抄公司法的法条。如果生搬硬套会产生公司长期无法达成事项的表决,公司决策陷入两难、处于僵局,公司经营会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导致僵局解散;俗话说攘外必先安内,公司应该依照法律和章程严格内部控制,对于股东会议的决议应该有公司股东的签名确认,并置备公司股东的签名样式,在章程中规定凡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需要股东签名确认的、以此真实无误的签名样式为准,并以司法鉴定的形式证明股东签名的真实性、附在公司章程的后面。我曾经处理过有关公司法人、股东滥用控制地位、支配地位、利用公司内部控制的漏洞,假冒公司股东签名、虚构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不动产用于法人个人借贷债务的抵押担保(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叁仟万元)并经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的他项权证登记,使公司的利益直接遭受灭顶之灾,股东的利益间接遭受重大损失。

  没有监督任何权力都会滥用直至无以复加的地步,公司的董事、高管脱离有效的内部监管,不能勤勉尽责,将会产生“家贼难防偷断屋梁”的可悲结局!任何公司经营实体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争议,而公司法律顾问在避免公司出现负面影响方面确实是任重而道远!现对公司有关的纠纷实务作出一下总结,愿意与同道中人和一心一意谋求公司发展的董事、高管共同分享、不断进步!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分为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涉及的法条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三三条、七十四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三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比例、种类等事项的簿册,股东可亲自查阅或委托律师、其他人查阅。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确定股东身份;具有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即公司仅仅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当前股东为公司股东,即使出资证明书发生转让,却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具有公示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公司依照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等义务后,即可免除相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记材料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工商登记材料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并非设权程序,而是一个证权程序。故出现出资纠纷时,股东资格的确定就不能仅仅以工商登记为准,名义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纠纷关涉的法条包括公司法三十三条、七十四、一百三十一条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等。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公司变更登记系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公司设立过程当中股东的出资主要表现为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瑕疵出资系通常所指的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行为,虚假是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出资不实系指股东的出资没有达到出资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或数额。股东应负交付出资或补足出资差额的义务,并有可能还会在出资不实或应交付的出资范围内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关涉法条为公司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六、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九十二、九十四、二百、二零一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等,其中第七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五、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或者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提高资本信誉有时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然新增资本的认购常常发生两类纠纷,一是行使优先认股权产生的纠纷,二是股东、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要求确认享有股权的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但是全体股东也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五条亦规定股份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新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会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实际依据的法条还有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等--------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个权利体系,包括财会报告查阅、账簿查阅、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该项权能的行使关涉股东自身的利益,而且与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紧密联系。

  关键诉讼法条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九十七、九十八、一百一十七、一百六十六条等,可以说这些法条的规定是公司实现内部管控、民主监督的保障!有效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小股东的知情权。如果形成经营管理僵局,继续经营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用,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解决时,小股东可依法行使解散权。

  七、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收购请求权是指发生公司按照资本多数表决有关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股的权利。而行使该项权利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收购的前提条件即该股东对决议投了反对票、二是投反对的事项限于法定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红利,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所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三是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公司法规定了协商期为60日、诉讼期为90日,起算点均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相应的行使方式也分为协商收购方式和法院诉讼行使方式。具体法条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及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八、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实为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虽然自成立时开始生效,但是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合同签订后何时发生股权的转移有赖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该纠纷涉及的领域很多,如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方式交付、发起人和董事、高管、监事转让股份的限制。还有证券法规定的证交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及证监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的限制,为证券的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的禁止;为上市公司出具上述报告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买卖的禁止;还有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所持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之收益的公司归入权。具体所涉法条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证券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的通知第四、五、十三条。常见纠纷是发生债务承担和股权转让有关的一系列协议的处理。

  九、公司决议纠纷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是关键,包括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和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有权提出的主体只限于公司内部的股东,被告是公司,行使方式是向法院诉讼。涉及的具体法条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决议内容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才可判定无效;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有违公司章程,股东只能自改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亦明确规定超期法院不予受理。决议撤销之诉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对象要件 必须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内部其他的决议如监事会的决议等排出在撤销之诉外;

  二、主体要件 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当股东的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应当首先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以确定股东身份;

  三、瑕疵要件 决议必须在程序或内容上存在某种不当或瑕疵;

  四、期限要件 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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