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遵循的原则
法官在庭审中不给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积极有效的保护。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更能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在证据交换程序中贯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原则的内容。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原则
1、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对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的形式要求,他包括公开和中立两项基本要求。其一,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在当事人各方均在场时行使,以免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其二,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以引导、启发、提示等方式进行,适当的提醒当事人,而不得用直接告知的方式,以避免当事对法官中立立场的误解。
2、平衡原则。
释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对抗双方的诉讼能力,因此法官释明应当有所侧重,要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适当倾斜,帮助其正确的举证、抗辩,确保诉讼的顺利开展和涉案事实的查明。
3、有限介入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不得侵犯当事人包括处分权在内的诉讼权利,强令当事人按照法官意志参与诉讼。法官依法释明,但不等于当事人就必须改正其“错误的”认识,以法官释明的内容为其主张或陈述的内容。因此法官履行释明义务,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
从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法官的释明权可以在对上述所有方面都进行释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给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原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法官鼓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这样的规定就是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处分权的释明)。
还有法官可以对当事人错误的法律认识进行释明,对当事人在辩论的时候,对当事人的辩论内容的明显错误理解进行释明。
我国有关释明权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条和规定中,而没有统一法律或法规对法官释明权的概念、行使的范围、限度和方法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使释明权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当事人应当答辩的释明。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应当答辩,但并规定相应的答辩失权制度,致使大多数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因此应当在证据交换之初,就对未提交答辩状的被告进行释明,要求他口头答辩。鉴于实践中,当事人的口头答辩多是只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否认而已,因此法官还应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逐项要求被告表达其观点,并提醒被告详细陈述其主张的反驳事实,以利于双方在随后的证据展示阶段有针对性的展示证据。
2、对当事人举证的再次指导。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展示证据应当对证据内容、证明目的逐一说明,但实践中当事人对上述方式、概念不甚明了,甚至有的代理律师也将待证事实与法律判断混为一谈,致使对方当事人不知如何发表质证意见,因此法官有必要释明。此外,因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致使众多当事人在遭遇对方提出的“新”证据后,手足无措时也不知道自己还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机会,对此也应当进行释明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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