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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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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护人要尽快确定一位监护人,才能对其利益和相关权利进行保护,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的内容,欢迎阅读。

  法定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更换

  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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